目前分類:營業稅 (68)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大數據時代,很多以前捉不到的,現在都捉到了..銀行也會通報國稅局。

不只裝潢業,去年國稅局已跟銀行有共識會通報,個人戶往來進出頻繁或大額則有漏開發票之疑。

賣房屋時,當初的裝潢費也可以算在成本內,故賣房時利得會減少,故未來有可能會賣房者大都會要求開立發票,以減少未來賣房時的出售利得。(營業稅5%,房地合一後財產交易所得稅率很重20~45%,故取具合較划算)

有賣房子的國稅局大都必會要求補資料或重新核算,文件繁多,故申報後至少保留5年,以備用查。

10年前小編住在竹北,就收到國稅局來文問是哪間裝修公司請小編填具,這用意就在查有沒開發票~所以大型連鎖家具.設計公司..都必開..您不要他也必開給您,近年房市又再熱絡,不能不甚。

漏開發票=補營業稅+營所稅+罰款。

 

簡先生(化名)的公司是做裝潢的,有的客戶沒要發票,他也就沒開,用他個人的戶頭收款。台北國稅局官員說:「就因為簡先生個人帳戶進出頻繁、而且金額大,引起懷疑。」函查匯款人後,得知好些是裝潢費。中區國稅局開出200多萬營業稅補稅單,並送裁罰,預計罰款要100多萬元。
有新增營收金額,官員說,後續會內部通報到管營所稅的,補徵營所稅。108年度短報銷售額5,000多萬元,簡先生好些也沒向上游拿發票,估計成本提示有困難,可能會用室內裝潢費的同業利潤標準,以24%比率算出毛利,再減去費用,重新計算營利所得,再按20%稅率補稅。
國稅局官員說,簡先生表示,公司不是故意漏開發票,有的客戶沒要,就沒開。公司有設稅籍,有按期報繳營業稅。

沒開發票 這回要重罰

簡先生希望能爭取減輕裁罰。不過,有困難。官員說,去年三讀修正的是稅捐稽徵法,漏開發票,會在營業稅法的漏稅罰和稅捐稽徵法的行為罰中,擇一從重。行為罰是減輕了,但漏稅罰不在去年修法範圍,從重結果,簡先生應該會適用漏稅罰。
官員說,去年三讀修正稅捐稽徵法,修正了第44條,罰鍰由未開立發票金額的「5%」修正到「5%以下」,裁罰表跟著修正,新增一年內第一次受罰按2%裁處的條款,比以往減輕一半以上。
不過,簡先生會被依營業稅法第51條裁處,依裁罰表,一年內第一次被裁處,罰所漏稅額的0.5倍。
簡先生所說的客戶沒有索要發票,對國稅局已不是新鮮事。國稅局官員指出,就他們之前碰到的案子,客戶通常會說,跟業者要發票要加收5%,如果不是考量留做未來出售不動產的成本,有的客戶會放棄索要。

國稅局怎麼查

一方不開,一方不拿,這屬於兩造之間的事,雙方不出來指認,官員說,不容易查。那簡先生又是那裡漏饀了?
「簡先生的案子是通報資料,是別的單位轉過來的。」官員,是「個人帳戶進出太頻繁、尤其匯入金額又大。」國通報資料給的是108年度,這案子就查一個年度。
第一步,函查匯款人,函查一定比率,不是每一筆匯入款都查。跟匯款人確認是什麼性質的匯款,結果發現,很多筆是屬於客戶匯給簡先生公司的裝潢費用,而且沒拿發票。
第二步,與簡先生對帳。簡先生的個人帳戶不純粹用來收款,也有個人的借貸往來,所以要一筆一筆釐清,那些匯款是公司的收款,那些不是。國稅局請簡先生說明。當然,官員說,簡先生是完全不配合。不配合的結果,可能所有懷疑的匯入款暫會被當成客戶的付款。最終,簡先生還是出面了,和國稅局官員對帳,指明那些匯入款與客戶付款無關。
對帳後,國稅局確認108年度計有5,000多萬元銷售額未開發票,按5%計營業稅後,開補稅單,補稅200多萬元。
111/5/30經濟日報

文章標籤

捷策稅會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此為國稅局所述的"跳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故收到發票者仍會有挨罰之風險,如何保護自己:

發票.物流(送貨單).金流(付款)..三者名稱皆一致才是保護公司之道。被追查到時方能舉證保護自己免於受罰。

 

企業誤收不實發票挨罰 有解

2021-01-05 00:45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企業採購過程以發票報帳,當心取得不實發票將會受罰北區國稅局表示,就算是真實存在的交易,如果到空殼公司、借開發票等情形,申報進項扣抵時,也可能會挨罰。

北區國稅局前陣子查核發現,有間A公司申報一張面額100萬元,內含5萬元營業稅的進項發票,但是開出這張發票的B公司,卻是國稅局的黑名單,是間專開假發票的空殼公司,因此向A公司補稅加罰共10萬元。

官員表示,這個問題在各行各業中都很常見,尤其是中小企業間的交易,有時也不一定是從空殼公司開出,也會有甲向乙採購貨物,但是乙拿丙的發票給甲的情形。

在前述案例中,A公司向國稅局提出復查抗議,拿出原始交易時的物流、金流資訊給國稅局,證明他們是真的有向一位陳先生(化名)採購100萬元商品,才從陳先生的手上拿到B公司的發票。

最後國稅局調查屬實,由於陳先生並非B公司負責人,推測可能是向B公司買發票來交付給A公司,因此決定改向陳先生究責,針對未辦理稅籍登記來開罰,原本對A公司的罰鍰也予以註銷。

官員表示,營業人有義務確認交易對象是否合法,如果因為賣家借開發票等情形,拿到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憑證,申報進項後將會遭國稅局補稅但如果這筆交易屬實,只有發票不合格,可以向國稅局提出合格事證,讓國稅局對實際違規的銷貨方補稅及開罰,進貨方就可以免於受罰。

 

 

國稅局教你撇步,避免拿到不實發票

發布單位 服務科
發文字號  
稅目別 營業稅
主題 國稅局教你撇步,避免拿到不實發票
發布內容   國稅局常會遇到民眾查詢某公司或行號的營業狀況,甚至想瞭解其營業稅申報及開立發票情形,不過,如果民眾所查詢的內容是屬於課稅資料,國稅局礙於保密規定,就無法提供。據瞭解民眾會查詢這些資料,大多數是因營業人怕不小心拿到虛設行號的發票,而遭補稅及處罰,因此才想要求證其往來業者是否正常。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是正常營業之營業人,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www.etax.nat.gov.tw)輸入統一編號、營業人名稱或營業地址其中一項,即可查詢包括負責人、營業項目、設立日期及有無使用統一發票等資料,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另外,該局許春安局長也以其多年稅務經驗再提供二招撇步給營業人自保,可更有效避免拿到不實發票:
  一、進貨付款時,如付款對象與開立發票的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後再付款。
  二、進貨付款時,最好能以劃線並書有抬頭的支票付款,特別是鉅額付款,更應以支票付款,且支票抬頭與開立發票廠商名稱必須相符(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時,也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以利查證。
  國稅局最後提醒各公司行號,取得不實發票申報營業稅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如無進貨事實,最高會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營業人要特別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鄭科長                 06-2298007       06-2298007
  彙總編號:10004-100
  
發布日期 民國100年04月18日
施政分類(category.theme) 452- 國稅
服務分類(category.Service) I41- 新聞發佈
主題分類(category.Cake) 510-財政稅務

 


文章標籤

捷策稅會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國稅局需要舉證漏稅

目前舉證漏稅方式國稅局會由"物流"方向著手及"金流"去反核銷售額判定是否有漏開發票要公司去說明差異。如果差異視為漏開發票。

 

 

連鎖早餐店漏開發票 興訟抗罰716萬勝訴

 
 

連鎖早餐店呷尚寶遭北區國稅局認定5年漏開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33萬多元,並處0.5倍罰鍰716萬多元。呷尚寶興訟抗罰,法院認定國稅局未證明漏稅為故意或過失,撤銷罰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呷尚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民國99年1月至104年6月間銷售貨物,沒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共新台幣2億8671萬多元,經調查局北機站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獲,國稅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33萬5776元,並處0.5倍罰鍰716萬7888元。

呷尚寶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國稅局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對納稅義務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不得僅採不利事證而捨有利事證於不顧;漏稅罰為結果犯,以發生漏稅結果為處罰要件,就漏稅結果,國稅局必須確實證明其存在,證明其有漏稅的故意或過失,才能以此處罰。

法院指出,本件國稅局沒有就呷尚寶漏稅行為有何過失或故意,做出積極的舉證,因此,就罰鍰0.5倍共716萬多元部分,予以撤銷,判呷尚寶勝訴,全案可上訴。


文章標籤

捷策稅會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 Jan 13 Mon 2020 14:16
  • 捐贈

捐自製產品:

1.依時價開立銷貨發票-銷貨抬頭為贈予者公司抬頭

2.受贈者之簽收證明

3.入帳:DR:捐贈-成本金額  CR:銷項稅  CR:製成品成本

4.扣繳:"需以成本金額"開單"97"扣繳申報

 

實物捐贈相關法規 一、營業人捐贈物資開立統一發票應注意事項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捐贈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 轉他人所有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第 3 項第 1 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但 依營業人購入該貨物目的或用途之不同,有關營業稅課徵及開 立統一發票處理方式有下列二種:條 一、營業人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捐贈使用,並以捐贈有關科 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依照不得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 開立統一發票。 二、營業人以其自行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供捐贈使 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 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捐贈使用時,視為銷售 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轉供捐贈使用視為銷售之貨物,按時 價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係不得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後自行將扣抵聯截角或 加蓋戳記作廢,請營業人留意依規定辦理。 二、營業稅法 第三條(銷售貨物、勞務的定義)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 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 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 業務者 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 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 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 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 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規定,捐贈之 原始憑證及捐贈金額之認定如下 1.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 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 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2.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 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 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


文章標籤

捷策稅會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進項扣抵即為二期(當期跟上期)期限,如跨期則國稅局系統無法勾稽.且這麼久才扣抵實為不正常現象.如仍扣抵,依法需提供理由,如經常性或頻繁則有被記錄增加查帳風險。

故進項憑證,請勿必不壓放在公司,電子發票請確實每月下載提供(請勿重覆提供以免誤申報而有罰責)

     

     

    營業人取得之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

    截取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108-03-20


      文章標籤

      捷策稅會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親愛的夥伴,稅金必於規定時間內繳付,否則核課期被加長一旦不法被查獲是追七年對自己公司實為不利。

      稅稽法第 21 條: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次期16 日及以後繳納並申報或未申報者或故意逃漏稅捐者核課期為7 年,並有滯納金及利息加計「15號前申報並繳納」才算申報程序完成。逾期30日未繳,法院強制執行。

      營業稅繳款單上說明最後一列*繳款期限(繳款書期限為15號)屆滿後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

       

      更新日期:101-08-3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中區國稅局] 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書時請儘速繳納以免被扣薪。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稅逾期未繳,除每逾二日按滯納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外,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納者,將會被移送所轄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部分民眾因為未能如期繳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法移送執行後,執行分署會先通知當事人,請其到執行分署或各稅捐稽徵機關開單繳納;另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各地行政執行分署針對欠稅總金額2萬元以下之滯納案件(含本稅、滯納金、滯納利息及行政執行必要費用)列印具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於收到該傳繳通知書後,可於該通知書所載應到案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若經執行分署發函催繳仍未繳納,執行分署則核發執行命令請欠稅人所任職之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扣押欠稅人每個月三分之一的薪水,用以抵繳欠稅款,直到繳清稅捐為止。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時,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甚或被移送強制執行後,還要負擔執行費等無謂損失。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 ntact.gov.tw使用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羅美娟,電話04-23051111轉8335)

       

       

      ps:所謂「核課期間」係規定課稅事實在一定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逾此期間則不得再行核課,即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之期間。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OOO先生於94年5月20日辦理93年度結算申報,因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因此自申報日起算5年內為其核課期間,亦即至99年5月19日止,OOO先生除有故意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形外,否則99年5月19日以後,縱經發現93年度有應徵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亦不得再行補徵。但OOO先生如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則其核課期間應為7年,亦即在101年5月19日以前,稅捐稽徵機關仍可補稅及處罰。

       

      第 35 條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
      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
      ,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
      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
      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第 49 條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
      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
      不得多於四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
      ,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
      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第 50 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
      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
      ,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
      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
      、怠報金及滯納金,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
      利息,一併徵收。

       

      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者,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實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營業人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依法申報營業稅者,核課期間將從5年變更為7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3月、4月間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審理後認定甲公司虛報進項稅額,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處罰鍰,該局於105年10月31日送達繳款書。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逾5年核課期間。該局以甲公司100年3月、4月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原應於規定期限同年5月15日前申報,但甲公司遲至同年5月16日始辦理申報,雖僅逾1日,仍屬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其主張於法無據,因而駁回復查。
      該局強調,營業人應依規定期間申報營業稅,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曾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


      文章標籤

      捷策稅會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國外購買貨物,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規定,取得作為入帳的進項憑證

      出/進口人=出/進口INVOICE=報單=包裝外貼紙INVOICE;對象、金額、數量都需一致.快遞公司及報關行專業度極高,找合法作業快遞公司報關行方是公司重要的前提.

      常見問題:

      1.寄件人非您採購的公司名.則造成invoice開立有問題.即使開立對象也不符.=>不符查準進項憑證

      2.低報:品名.數量.金額=>無法做進銷存

      3.金流不對:交易對象與付款對象不同=>幫助他人逃漏稅

       

      購買國外勞務:綜合結論2點:

       

      例:向facebook 廣告收據即應二個動作

      1.給付10日內申報扣繳 (作業參照 https://craftip.com.tw/how-to-fb-tax/ )

      購買國外"勞務"相關法令:

      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25條,代扣稅款日起10日內申報及繳納

      FACEBOOK上登廣告或點擊費.或(技術服務費.顧問費)

      廣告費,需附帳單明細,樣張,並按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 盈餘」指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屬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包含銷 售貨物及提供勞務)所獲取之營業利潤。在公司支付費用後,10日內辦理中途扣繳申報。外加20%扣繳費用

      一般在訂立合約時,一般收款方為"實拿",故實質我方成本更高

      例:實拿100元

      則成本為100/(1-20%)=125給付總額成本

      125*15%所得額標準利率潤(大部份15%,少部份10%)=所得額18.75

      所得額18.75*扣繳率20%=3.75(繳納國外營利所得稅)

      125*20%15%利潤率(大部份)=3%(實質所得額)

       

       2.營業稅申報74欄-以扣繳申報"給付總額"申報401

      Q:「境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要怎麼申報營業稅呢? 
      A:
      1⃣
      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 給付報酬次期15日內,將「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填入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計算申報。(營業稅法§36)  南區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2⃣境內營業人不會取得境外電商開立之統一發票。🙅‍♂

      3⃣若國內營業人為依營業稅4章1節計算稅額&購進勞務係供應稅貨物/勞務用者➡該購入的勞務免繳納營業稅,但仍要申報。➡非上述營業人則需計算繳納營業稅。
      🈯詳細資訊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52/5894894210883758202?tagCode=

       

      更新日期:109-10-30國稅局新聞稿

      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並支付價款,應申報購買國外勞務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員工出差,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並支付價款,應申報購買國外勞務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及繳納營業稅。惟境外電商倘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營業人,國內營業人則應依同法第36條有關購買國外勞務之規定辦理,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同法第10條所定稅率5%,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勞務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勞務買受人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者,應按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以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應行申報但免予繳納營業稅。另乙公司亦為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惟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支付價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假設其當期應稅銷售額為200萬元,免稅銷售額為50萬元,其購買該電子勞務之應納營業稅額為100元【計算式:購買該電子勞務1萬元×稅率5%×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免稅銷售額50萬元/(應稅銷售額200萬元+免稅銷售額50萬元)〕】。

        該局呼籲,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免予繳納營業稅之情形外,應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辦理申報繳納營業稅。倘營業人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查獲後遭補稅裁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以下為相關法條及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
      進貨或進料原始憑證如下:
       一、國外進貨或進料: (一)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 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 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運費 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 (二)向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貨或進料,其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向海關申報者,比照前目規定辦理;其依有關規 定無需報關者,比照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二、國內進貨或進料: (一)向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之統一發票。 (二)向公會配購或機關團體採購或標購者,應取得配售或標售者之證明 文件。 (三)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進貨或進料,應取得農、漁民直 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書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 、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普通收據或商用 標準表單之出貨單作為原始憑證;其因無法取得該收據或出貨單者 ,當年度該項進貨進料價格,應按當時地同一貨品最低價格核定; 其產品耗用原物料數量,並得按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 項規定辦理。(四)委託代購商品或原料,應取得受託商號書有抬頭之佣金及依代購貨 物之實際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 (五)向舊貨商購進廢料、舊貨或羽毛者,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 外來憑證,作為進貨憑證。 (六)營利事業購進雞、鴨、魚、肉等,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取得出 售人書有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七)向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者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品名、 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出售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身分證統一 編號及蓋章之收據及其通報歸戶清單(申報書)存根。 (八)聯合標購之進貨進料,應有報經稽徵機關發給之分割證明;其僅以 一事業之名義代表標購者,應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合約。 (九)營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 關得根據普通收據所載進貨、進料資料,按址查對其銷售對方之銷 貨是否相符,銷貨能力是否確當,核實認定;如按址查對不確而有 進貨之事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核定其進貨成本,並 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若按址查對不確亦無進貨之事 實者,除進貨不予認定外,應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罰。

       

      購買國外貨物相關法令: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1
      二、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依第10條規定之稅率〈5%〉計算營業稅額。20

      三、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41

      四、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超出旅客攜帶自用物品免徵進口稅品目範圍者,其超出部分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核定之完稅價格,依本法第20條之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營細27

      五、進口郵包,超出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之免稅金額者,其超出部分,均應於進口時按關稅完稅價格,依本法第20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營細28

      六、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台幣2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但菸酒稅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不適用之。

      貳、購買國外勞務相關法令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註:5﹪)或第11條第1項但書(註:再保費1﹪)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81項〉各類扣繳20%繳納及申報〈各類3〉。

      1項勞務買受人購買之勞務,每筆給付額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註:2千元)者,免依該項規定繳納營業稅。83

      四、營業稅法第363項所稱每筆給付額,指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營細28條之1〉

      五、自100.4.1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2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財政部100.5.6台財稅字第10004500190號令)

       

      叁、向淘寶網購買國外貨物查核重點

       

      一、貨物進口時,有無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及關稅:

       

        1、是否高價低報

       

        2、是否分散報單

       

      二、貨物進口後在國內銷售時,有無依規定設籍課稅:

       

        1有實體店面:回歸一般規定。

       

        2無實體店面,全部採網路銷售:

       

          依財政部94.11.25台財稅字09404577950號函辦理。 

      財政部94.11.25台財稅字09404577950號函

       

      一、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係以營利為目的,應課徵營業稅,俾使網路商店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負擔公平。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網路銷售者,其每月銷售額若未達新台幣20萬元,國稅局得核定免用發票,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若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則應使用發票。若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補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行為罰與同法第51條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二、但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註: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額平均計算

      文章標籤

      捷策稅會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事務所代收客戶營業稅確未繳納,將稅款佔為己有.已非首例.

      再加上稅務代理人(非記帳士)沒有合格國考執照 ,大膽作風及低價收費也不會有被撤照的考量。

      委託者如果對自己公司帳務不了解,唯有找信任、專業、守法的事務所才是王道。

      2019-05-01 14:26聯合報 記者邱瑞杰╱即時報導
      •  

      國稅局追查基隆名店「李鵠餅店」未繳營業稅,業者才知會計事務所余姓女員工侵占2012年至2016年間委託代繳的營業稅等稅款,總額2508萬元。基隆地方法院審結,依業務侵占罪判處余女有期徒刑9年,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余女原在楊姓男子經營的會計事務所任職,負責記帳報稅業務。楊男2012年因身體不適,暫把事務所業務交給余女處理。隔年楊男過世,但余女仍以同事務所名義營業到2015年7月,接著再借用另位楊姓女子事務所名義,繼續接案替客戶記帳報稅。

      余女在2012年至2016年間,將李鴿餅店業者委託代繳的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款占為己有,共侵占了高達2508萬元。楊姓負責人過世後近2年,楊女持續以另家事務所名義,代理李鴿餅店向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申報營業稅等業務。

      國稅局基隆分局查核發現李鵠餅店有未依法繳納營業稅,通知李鵠餅店說明,業者才察覺多年來委託代繳的稅款,竟然全遭余女侵吞。

      檢方偵辦時,余女坦承侵占李鵠餅店委託代繳稅款,檢察官偵結依詐欺取財等罪嫌起訴余女。全案近日審結,法院依業務侵占等罪判處余女有期徒刑9年。

       

      判決指出,余女原是楊姓男子經營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員工,2012年左右楊因健康不佳將事務所委由余女負責。余女擔心楊若過世,無法繼續經營事務所,拜託同業負責人楊姓女子「幫忙」。

      楊女雖有疑慮,但余女一再保證會把借用名義的客戶名單交給楊女,且不會增加新客戶,楊女念及與楊男情誼答應。因為楊男客戶改掛楊女事務所名下會增加執行業務所得稅金,楊女與余女協議把余女等楊男事務所員工薪資,申報為楊女事務所發放扣抵稅金。

      國稅局基隆分局查出李鵠餅店2012至2015年間,營所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為5億1440萬6868元,但申報銷售額僅3億2700萬6790元,相差1億8740萬零78元,發函要求說明。

      李鵠餅店委請會計師查帳發現,余女以實際銷售額向餅店請領稅款,但低報銷售額納稅,差額納為己有,提告向余女及楊女求償。

      余女辯稱,李鵠餅店求償額度計算有誤,她曾多次為餅繳納罰鍰,李鵠併店實際損失應僅1127萬3035元。余女另提出多筆收據,證明債權「已清償」,被告求償應負舉證責任。

      楊女表示,余女始終在楊男事務所原址辦公,不曾受她指揮監督,也未曾指示余女辦理業務,客戶委任費用全由余女收取運用,余女提供客戶名單也無李鵠餅店,不應把損害賠償責任加諸在「未蒙其利,而受其害」的她身上。

      法官認為,余女長期為李鵠餅店處理稅務及記帳事宜,持有餅店繳纳稅費收據實屬平常,余女未提出其他證據佐證,難以採信認定墊付稅款。

      楊女是否應付連帶責任部分,法官查出余女2013年至2016年所得稅扣繳單位為楊女事務所。余女為李鵠餅店處理報稅,申報書填載「委任申報」及楊女姓名,認定楊女應負連帶責任。

       


      文章標籤

      捷策稅會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檢視合約:

      1.融資租賃(資本租賃):進項不能抵;大都分期付款;期滿優先承購;期滿優惠價;租滿車歸公司或家人名下;或非營業所需. 向租賃公司要攤銷表,上面會很清楚的列出每月利息跟本金攤還數

      Dr:租賃資產  cr:應付帳款

      支付: 借:應付帳款貸:現金

      認列利息 借:利息費用貸:應付帳款

      要做折舊

       

      2.營業租賃(實質為租車):進項可抵,租滿車"不"屬公司或家人名下. dr:租金支出 ;進項稅  cr:應付費用

      設算息: 借︰租金支出  進項稅額;貸︰利息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高級自用轎車或限量超跑,如係提供企業主或高層人士使用,應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營業人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將融資租賃(即資本租賃)之購車形式轉成營業租賃,以進項憑證提出扣抵,將涉及虛報進項,除補徵外並處以罰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最近查獲多起,營業人因分期付款(或融資租賃)購車經車商遊說改以營業租賃形式租用高級轎車、跑車,租賃期間合計所支付之租金,與一般商用之營業租賃價格頗具差異,且待租期屆滿後,租賃公司隨即將車輛轉售登記予企業主之家人名下使用,若實質為融資租賃仍不得扣抵。 
      該分局提醒,依財政部81年1月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非屬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但若所稱購買高級自用轎車,購置形式雖轉為營業租賃,惟如非因業務所需,取得之進項憑證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罰。


      捷策稅會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偶有因收銀人員一時疏忽,致銷售額金額書寫錯誤,等到發現時因未留消費者聯絡資訊,無法向消費者取回發票作廢重開,但在發現誤開發票後,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免予處罰。 
            本局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原發票作廢,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前述規定所稱「應行記載事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包含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資訊。倘營業人無法向消費者取回統一發票作廢重開,且未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其應行記載事項有記載不實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48條第1項規定,將按該張統一發票應載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 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本局指出,某文具店日前銷售40餘元文具用品予消費者,當消費者離開現場後,收銀人員才發現因操作收銀機不慎,錯誤開立銷售額41萬餘元統一發票,面臨無法收回統一發票作廢重開窘境。本局透過報載知悉營業人的擔憂,主動輔導其檢具申請書,並敘明該張統一發票類型、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該營業人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當期營業稅申報時亦以正確銷售額申報,不僅不用負擔誤開統一發票之高額稅負,也可以免除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之處罰(即免除本案原應處罰鍰1,500)。不過店家如果在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依前揭標準第24條規定即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本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確認應行記載事項正確無誤再行交付給買受人,惟民眾取得之統一發票如有金額記載錯誤,該發票中獎亦不因金額登載錯誤,影響其兌領獎金之權益(詳附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33

       


      文章標籤

      捷策稅會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dear客戶:
      1.如何查驗此公司資料及是否已有商業或公司營業登記,可在此網址查詢:http://gcis.nat.gov.tw/open_system.htm
      2.營業人舉證:實際付款記錄.進貨單皆與發票抬頭一致,付款以"禁背"支付.

      ==================================================================================

      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課稅疑義補充說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7年10月18日發布有關「進貨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小心受罰。」之新聞(詳附件),係針對營業人於一定漏稅金額之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之前提下,經依行為罰裁處最高限額100萬元罰鍰。惟該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若未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是否會影響裁處金額,為免產生混淆,乃臚列不同情況裁罰金額之計算方式,補充說明如下。
      該局說明,營業人有進貨事實,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因係同時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例如:A公司有進貨事實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3,000萬元,應補徵營業稅額150萬元,就A公司有無累積留抵稅額及是否於裁罰前已補繳稅款不同,列表說明如下(詳附表):
      該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若疏忽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請於稅捐稽徵機關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才可適用較低裁罰倍數,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主題:財政稅務 - 510 施政:國稅 - 452 服務:其他 - IZ0
      發佈單位:法務一科 聯絡人:汪海濱 發表時間:2011/10/24 下午 03:00:00

      本局表示,營業人進貨不慎取得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或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持以申報扣抵者,除補稅外,並應處罰。

        本局指出,轄區內甲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而取具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並以之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本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餘萬元,並處罰鍰50餘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行為非屬故意,應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免罰之規定,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公司交易時,並未驗證實際交易人之身分資料,且未留取該實際交易人之身分及人別資料,也未就該交易相對人員有無權限代表或代理公司為法律行為予以查證,以明契約權責,即與之交易,是其就實際交易對象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意查核,致取得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縱非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仍不能免責。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從事商場上之交易,應驗證交易相對人之公司或營業登記等資料,以避免遭訛詐致生損失。如因一時不察取得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發票,並持之以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營業人若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製作資金流向,雖具備形式交易流程所需文件,惟系爭交易既係不實之交易事項,自有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之主觀故意,其虛報進項稅額已構成逃漏稅,應就其取得不得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補稅及處罰。

       

       

      跳開發票之上、中、下游營業人均應補稅處罰
      * 發佈日期
        104年07月16日
      * 詳細內容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核國內水電材料批發業者甲營業人99年度銷貨予乙營業人等,除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共5,754萬餘元外,亦配合乙營業人等要求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渠等之下游廠商丙營業人等,跳開統一發票金額共2,446萬餘元,前揭涉案之營業人需補繳稅款及罰鍰金額高達2,581萬餘元。


        賦稅署表示,原本依貨物交易流程應由甲營業人開立銷貨發票給乙營業人,再由乙營業人開立銷貨發票給丙營業人,結果甲營業人卻直接開給丙營業人,此種跳開發票手法為業界所常見的逃漏稅型態,其中甲營業人未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營業人,應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規定處罰;丙營業人應自乙營業人取得統一發票,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應就其不得扣抵憑證而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營業稅款外,並應依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處罰,惟經查明其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予處罰;至乙營業人涉及漏進漏銷,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處以行為罰,另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短報銷售額部分,應依規定補稅並處罰。


        賦稅署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切勿跳開統一發票,而買進貨物或勞務時,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勿抱持「有取得發票就好」的錯誤想法,以免違反相關稅法規定,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許科長文和


      聯絡電話:02-27642296分機710

       


      文章標籤

      捷策稅會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海外代購商機大,銷售額達門檻應辦稅籍登記並繳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不少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平台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代購服務,而非偶爾單純自國外帶貨自用行為,該銷售額如達到應辦稅籍登記門檻,必須辦理登記並繳稅。
        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現行規定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網路平台上經營代購海外商品,採進、銷貨方式經營,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為新臺幣50萬元,其每月平均銷售貨物銷售額已達新臺幣8萬元以上,甲君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或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以取得代價者,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以免遭補稅及處罰,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段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4250)


      文章標籤

      捷策稅會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進項=>進貨舉證之實:發票.資金流程(付款證明).相關交易憑證(訂貨.送貨.合約等).

      上述名稱皆需一致.(不可取A公司名發票,支付B公司款項;A公司發票名,與B公司合約)

      皆有取具不實發票或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疑.

       

       

      2018-10-04 01:19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營業人進貨若要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了發票之外,還要妥善保存買賣合約、訂購單及簽收單等相關帳證,否則無法佐證進貨事實,將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與交易人間有無進貨事實,舉證責任在於營業人。

      舉例來說,轄內某甲公司取得乙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作為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並未向乙公司進貨,核定補稅10萬餘元,並處罰鍰近28萬元。

      甲公司對此提起行政救濟,主張確實有向乙公司進貨並支付貨款,但因無法提供交易過程的買賣合約、訂購單及簽收單等相關帳證,難以認定交易屬實,這項主張最後遭法院駁回。

      中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進貨時,除了應妥善保存相關資金流程事證供查核外,也要記得保存交易過程相關帳載資料,及各項進銷貨憑證,或其他足以證明進銷貨事實的相關資料。


      文章標籤

      捷策稅會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資金流程的重要性

       

       

      更新日期:107-08-08

      • 公司藉股東往來隱匿鉅額營業收入,遭國稅局補稅處罰3,100多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家生產百葉窗的A公司,因前後年度股東往來科目異常增加1億7,000多萬元,經該局查獲連續漏報兩年度的營業收入,遭補稅及處罰鍰3,100多萬元。
        該局表示,A公司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期末存貨金額均遠高於營業收入金額,因顯有異常,經進一步分析該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發現股東往來科目也有異常增加的情形,而被該局列為查核對象。A公司一開始主張是為了購買機器設備,因公司資金不足,向股東借款,才造成股東往來鉅額增加。
        經國稅局查調A公司名下的銀行帳戶,並將各銀行帳戶的資金往來交易作交叉比對,查獲該公司漏報營業收入金額達2億多元,另外也查到該公司支付貨款金額約2億元,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經該局就營業收入漏開統一發票的金額,按營業稅稅率5%計算逃漏營業稅額達1,100多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則逃漏760多萬元,加上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的罰鍰,A公司被補稅及處罰鍰3,100多萬元。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或就未給與憑證總額處5%罰鍰,兩者擇一從重處罰。另外,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罰鍰金額最高1百萬元。此外,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也會因為短漏報營業收入而被補稅處罰。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吳麗惠
        電話:(04)23051111轉8143   107-08-08

       

      企業經營商業活動,常因交易及資金進出頻繁,導致公司與其股東個人的銀行帳戶有混合的現象,財政部表示,若公司利用個人帳戶收取貨款,未按時申報,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需處以罰鍰。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發現,A公司在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戶有鉅額的「股東往來」,A公司表示,因資金周轉,需要跟負責人的配偶甲君借款,該鉅額的資金移轉,是甲君從個人帳戶會出美金後,存入他在海外的銀行帳戶,再轉存到A公司設在海外的帳戶,之後才匯回台灣A公司。

      但經稅局查證,甲君匯出美金的資金來源,竟是A公司以甲君個人帳戶所收取的佣金,匯回時再以「股東往來」入帳,導致A公司的賬上,有鉅額的股東往來。

      A公司被查獲後,才坦承該巨額資金屬於佣金收入,但主張有依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過,在稅局逐筆勾稽查證結果,當年度甲君代A公司收取的佣金共計2,132萬餘元,但A公司僅申報1,066萬餘元,總計漏報營利事業所得1,066萬餘元,除補稅181萬餘元外,另外按所漏稅額處0.8倍罰鍰144萬餘元。

      官員提醒,營利事業若有類似案例,利用個人帳戶收取貨款或勞務等收入而未申報的情況,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

      (工商時報)


      ==================================================================
      貨款存入私人帳戶 補稅加罰【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2011-09-15

       

      企業為規避營業稅刻意將貨款存入負責人或員工帳戶,若遭國稅局查獲,不但要補稅還會被罰款!中區國稅局昨(14)日表示,日前查獲1件此類案例,補加罰共761萬元,業者得不償失。

      國稅局表示,此次查獲金屬裁剪及線材生產廠商,將9697年銷貨款項存入負責人甲君及員工銀行帳戶,短漏未申報營業收入3,742萬餘元,經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467萬餘元,並裁處罰鍰294萬餘元,比較特別的是,首次出現借用員工帳戶的情況。

      稅局表示,該公司負責人甲君銀行帳戶於9697年間有頻繁支票款項存入,引起稅局注意並函詢支票開立者,均聲稱係支付向該公司購買金屬線的貨款,且未取得該公司開立的銷貨發票。

      國稅局表示,由於短漏報事證明確,且該案是稅局主動透過查資金往來方式,才查獲的逃漏稅案件,因此對該公司進行開罰,若是線材公司自己發現該項作業疏漏,且無人檢舉的情況下,稅局才可同意只需補稅不予罰鍰,不過,此案是明顯的逃漏稅案件,因此連補帶罰761萬元。


      文章標籤

      捷策稅會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出版時間:2018/04/08 13:39

       

       

      新竹民眾到印度餐廳用餐,帶回消售額逾77萬元的發票引起討論,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若有報備,未必要繳天價稅款,但仍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按照目前營業稅法規定,國稅局會按統一發票上登載銷售額核課5%營業稅,如果以銷售金額77萬元估算,營業稅應繳納金額將衝至3.85萬元,不過負責掌管新竹等地稅務的北區國稅局指出,連鎖零售業或餐飲業營業人,常因營業尖峰不慎誤開天價統一發票,例如誤將統一編號鍵為銷售額,消費者離開現場後,面臨無法收回統一發票作廢重開窘境。

      稅務人員表示,營業人如遇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卻又無法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的情形,應檢具申請書,並敘明該張統一發票類型、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則依「正確銷售額」申報,雖仍依前揭規定處罰,但可免除誤開天價統一發票之高額稅負。

      北區國稅局副局長翁培佑進一步說明,只要店家有報備,國稅局會以正確銷售額認定應納營業稅額,不會以書寫錯誤的金額做為課稅基礎。

      另外,如果店家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可免罰。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遇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誤開銷售額大於實際銷售額,卻無法收回作廢時,請依前述方式儘速向稽徵機關報備,以避免徒增稅負並受罰。(陳瑩欣/台北報導)


      文章標籤

      捷策稅會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11103 16:45:29)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間因交易往來而取得賠償款、違約金等額外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常造成營業人之困擾,為此該局提供判斷原則供營業人參考。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訂有明文。如果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額外收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來,就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

      臺北市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依限交付貨物與乙公司,惟乙公司未在雙方契約書規定時限支付款項,經甲公司同意後除支付價款外,再加計利息或懲罰性違約金,前開加收之利息或違約金,係甲公司因銷售貨物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惟如甲公司提前解約,並支付乙公司違約金,則該違約金非屬乙公司銷售貨物收取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免徵營業稅。乙公司可書立普通收據並貼用印花稅票(銀錢收據)交付甲公司。

      臺北市國稅局強調,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獲得為依據。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均應依規定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聯絡人:審查四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訊息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國稅局舉例說明,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又如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承運菸酒公司之菸、酒、容器與其他成品及物料,因運送途中不慎破損,所給予菸酒公司之賠償款,則非屬銷售額範圍,應免徵營業稅,並免由菸酒公司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取得賠償金或違約金開立發票之規定:

      賠償金或違約金之取得性質

                  賠償金或違約金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所衍生者

      因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所衍生者

      營業稅課徵範圍

      屬於

      不屬於

      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需要

      不需要

      財政部舉例說明

      (1)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

      (2)營業人出租土地,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

      (1)台灣鐵路管理局承運菸酒公司之成品及物料,因運送途中不慎破損,所給予菸酒公司之賠償款。

      (2)因土地出租人提前解約等而支付承租人之違約金。


      捷策稅會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台灣面:

      銷售勞務:

      台灣開給國外公司發票, 僅能開立(1)INVOICE(商業發票), 台灣公司收到國外匯入款,提供影本((2)國外匯入款結匯單.(3)合約或訂單)(4)開兩聯式發票, 營業申報時報零稅率予國稅局

      銷售貨物:同上,外加(5)以公司名進出口報關單

       

      二大陸面:( 作者劉卓芳現為弘育企管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臺商張老師 )

      公司與大陸某企業合作,我公司技術及專利轉移 ( ) 至大陸企業,對方支 付予我公司的技術費或權利金,須扣增值稅或其它稅費嗎?

      1. 2016 5 1 日起施行《營改增後增值稅稅目稅率表》,營業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或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 17%;唯貴公司銷售無形資產的應稅銷售行 為,適用的增值稅率為 6%

      2. 除了增值稅以外,貴公司還需負擔地方附加稅,各省市甚至同省市不同行政區的地方附加 稅均不一定相同,地方附加稅的稅率為當期應交增值稅的 7% 13% 之間,正確地方附加 稅率。

      3. 由於貴公司在中國境內並未設立營業據點,亦即中國境內的稅務單位會將貴公司認定為 居民企業,而對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收入課征企業所得稅。此企業所得稅率一般為收 入總額的 10%,如果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額較低者,其企業所得稅率也可能是收入總額 5%

      4. 綜上所述,故公司可能承擔的稅賦有: a. 收入總額 × 增值稅率 6%×1+ 地方附加稅) b. 企業所得稅 = 收入總額 × 稅率(5% 10%);

      5.此外,在中國境內所繳交的企業所得稅如經過我國海基會認證後,可以全額抵扣貴公司本 期在臺灣應納營所稅。

      6. 由於海基會的認證事宜,須在中國企業所在地的公證機構遞件辦理,因此在與大陸公司簽 訂合約時須注意到上述第 5 條的認證事宜。謹檢附簽約時可能要注意的文稿用詞供您參考 如下: a. 有關本合同之稅捐由甲方 ( 中國境內企業 ) 負擔,雙方明確瞭解,本合同第 X 條之服務 費已包含所有稅捐,包括但不限於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甲方或乙方(臺灣企業)應承 擔的義務。 b. 甲方應協助乙方完成代扣繳稅款的公證手續。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7. 非居民企業與中國境內企業簽訂的交易合約,需要先在網站上申報後,才再前往中國境內 企業所在地稅務機構核定企業所得稅率,在網站上申報的最後期限為簽約日起的ㄧ個月內, 否則會有罰則。

      8. 此外,由於非居民企業與中國境內企業簽訂的交易行為,必須先繳交上述第 4 條所指的稅 款後才可以匯出貨款,部分稅務單位的承辦時間可能會長達一個月以上。 這段期間以來,中國金融機構對於境內企業匯出外幣貨款的審核手續較為嚴謹,如果不 考慮匯率變動的風險因素,建議貴公司交易方式也可以採用人民幣報價,以避免不必要的困 擾。謹此,敬頌 商祺。


      文章標籤

      捷策稅會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營利事業進口貨物應取得相關憑證並報繳相關稅捐  

      94/04/1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近來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營業成本中,有部分貨物從國外進口,該進口貨物雖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及銀行匯付證明文件,惟未取得海關完稅單據,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進口貨物係透過航空快捷郵包進口,未申報進口關稅並涉有低報進口價格之嫌,遂將相關資料函請主管機關查明,經查核結果,確實未經報關,乃予以補徵關稅及營業稅共計500餘萬元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基於國稅一體原則,關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皆有相互勾稽處理規定及通報制度,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從國外進貨或進料應依規定取得相關憑證,申報進口關稅,切莫心存僥倖。

      (聯絡人:審查一科 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資料來源:財政部)

      (三)簡易申報之稅款繳納:

      按現行進口低價快遞貨物採簡易申報者,係以線上扣繳方式繳納稅費。由快遞業者代為繳納各項稅費,貨物提領出倉後,發給快遞業者蓋有海關關防之「海關進口快遞貨物稅款繳納證明」,再由快遞業者持憑向納稅義務人收款。

       

       

       

      參考法令:

      關稅法

      第九十四條 

      進出口貨物如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但船舶清倉廢品,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不在此限。  

      第 36 條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若貨物有正常報關,但是因為被快遞業申報為C1免檢免驗,則,會有下列的罰則:

      第 37 條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

      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查緝組   25505500#2945 張課長

      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11條

      快遞貨物進出口應以電腦連線方式透過通關網路向海關申報。

      進出口快遞貨物得依其性質及價格區分類別,分別處理,其類別如下:

      一、進口快遞文件。

      二、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元以下。

      三、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零一元至五萬元。

      四、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五、出口快遞文件。

      六、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七、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同一貨主之出口快遞貨物得整盤(櫃)進倉。但應查驗或抽中查驗之貨物,仍應拆盤(櫃)供海關查驗。

       

      轉口快遞貨物應以電腦連線方式透過通關網路向海關申報進口艙單,並免補送書面艙單。轉運出口時應填送書面出口艙單,海關並得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情形,公告改採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第12條

      進出口快遞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一般進出口報單辦理通關:

      一、屬前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進口高價快遞貨物或同條項第七款所定出口

          高價快遞貨物。

      二、涉及輸出入規定。

      三、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

      四、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

      五、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貨物。但以非個人名義進

          口屬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免稅貨樣,整份報單完稅價格在

          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六、適用進口報單類別「G1」(外貨進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5」(

          國貨出口報單)或「F5」(自由港區貨物出口報單)以外之貨物。

      七、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貨物。

      八、依貨物稅條例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貨物。

      九、屬關稅配額貨物。

      前項以外之快遞貨物,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捷策稅會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銷項稅額=銷項金額×徵收率

      進項稅額=進項金額×徵收率

      應納稅額(或溢付稅額or留抵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銷 項稅額)

      PS:

      1.目前徵收率為5%

      2.留抵稅額為延續至下期扣抵銷項,不會因年度而歸零,至到公司解散清算或抵銷完銷項.

       

       

      說明:
      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過程中所增加的價值課稅。即按進銷之差額課稅。就營業人某一期間,銷售貨物或
      勞務所收取之稅額, 減去其購入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稅額求得應納稅額。
      計算公式: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上期留抵= 應納(溢付)稅額 
      舉例說明:
      (一)

      銷項稅額:15000元*5%=750元
      進項稅額:10000元*5%=500元

      應納稅額:750元-500元=250元 

       

      (二)

      上期留抵稅額:1,000元

      銷項稅額:15000元*5%=750元
      進項稅額:10000元*5%=500元

      本期留抵稅額:750元-(500+1000)元=(750)元 =>下期可抵

       

       


      文章標籤

      捷策稅會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灣網路發達,民眾上網率高,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今天(21日)表示,近年包括個人或營業人常利用網路管道來銷售貨物或勞務,近期該局屢接獲檢舉有利用網路銷售管道逃漏稅情形,尤其是利用未公開的網路銷售平台,例如臉書(Facebook)架設粉絲專頁、或 Line等刊登商品貼文,並以私訊接受消費者下單方式進行交易,最容易遭檢舉未辦登記及漏未開立發票等情形。

      中區國稅局局長蔡碧珍表示,該局每年除將網路交易查核列為重點工作項目外,今年4月起也藉由檢舉、消費爭議投訴案件,並自行運用IT產出消費資訊進行「網路密搜」消費稽查,到今年7月底為止,已稽查158件,查獲補徵營業稅額達2,829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擇一從重處罰鍰2,840萬元,補稅及處罰總計5,669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遏止個人利用通訊軟體或在各大網路論壇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數位商品等)逃漏稅,各國稅局都已將網路稅籍清查列為重點工作並加強查緝前開網路銷售行為,以維護租稅公平。而「網路密搜」是指轄下各分局會透過AI(人工智慧)去網路找相關資訊,了解信用卡、匯款帳號、寄送方式等,有時候同仁也會花錢去網路購物,買一些皮件或民生用品。

      中區國稅局就查獲一件在「臉書」上賣皮包逃稅案件,營業稅額800多萬元,因為逃漏稅,補稅和罰各40萬元,加總達80多萬。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網路銷售業者,每月銷售額達一定門檻者(銷售貨物為台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台幣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理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營業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另外,中區國稅局今年9月20日還要推出「線上文字客服--AI小吉」,提供民眾24小時、全年無休的稅務諮詢服務。由於稅法規定相當龐雜,考量每年年底是贈與稅申報高峰期,蔡碧珍表示,首波服務,以贈與稅及遺產稅為主軸,明年將逐步擴增至綜合所得稅甚或其他稅目。

      蔡碧珍表示, AI小吉會在網路雲端為民眾解答稅務問題,民眾可以聊天方式自由發問,AI小吉將會分析民眾提問的語意、判斷比對後直接提供答案,民眾只要連上中區國稅局官網,點選AI小吉,就可獲得24小時、全年無休的稅務服務。


      文章標籤

      捷策稅會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 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