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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2018/04/08 13:39

 

 

新竹民眾到印度餐廳用餐,帶回消售額逾77萬元的發票引起討論,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若有報備,未必要繳天價稅款,但仍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按照目前營業稅法規定,國稅局會按統一發票上登載銷售額核課5%營業稅,如果以銷售金額77萬元估算,營業稅應繳納金額將衝至3.85萬元,不過負責掌管新竹等地稅務的北區國稅局指出,連鎖零售業或餐飲業營業人,常因營業尖峰不慎誤開天價統一發票,例如誤將統一編號鍵為銷售額,消費者離開現場後,面臨無法收回統一發票作廢重開窘境。

稅務人員表示,營業人如遇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卻又無法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的情形,應檢具申請書,並敘明該張統一發票類型、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則依「正確銷售額」申報,雖仍依前揭規定處罰,但可免除誤開天價統一發票之高額稅負。

北區國稅局副局長翁培佑進一步說明,只要店家有報備,國稅局會以正確銷售額認定應納營業稅額,不會以書寫錯誤的金額做為課稅基礎。

另外,如果店家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可免罰。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遇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誤開銷售額大於實際銷售額,卻無法收回作廢時,請依前述方式儘速向稽徵機關報備,以避免徒增稅負並受罰。(陳瑩欣/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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