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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申請登記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112/1/15日完成佳)

主要新增網名稱/網址會員帳號(:在蝦皮帳號);在幾個平台有帳號就要登錄幾個。(銷售平台看不到自己公司名除外,:MOMO)

  • A.112/1/1新法上路,有網路銷售者,請自行上網申報,逾期申報依營業稅法46條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或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罰責。(112年新設立者於設立15日內)

連結如下,

稅務線上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nat.gov.tw)

 

下圖:申辦情形如選擇「營業人自行申請」,有關公文文號內容,原已辦稅籍登記之營業人應輸入最近1次向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案件之核准文號,或稽徵機關掣發輔導申請登記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之公文文號;新設立之營業人應輸入設立稅籍登記核准公文文號。

如真忘了公文日期及文號,國稅局內部自己有檔,國稅局講師說明可以先自由key in(這欄位講師告知為內部檔應會刪除不顯示填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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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有自行網站者必揭露:公司全名及統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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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詳細解說:

1.會員帳號:即登載於營業人登載於他人銷售網站之帳號。例:公司有在momo平台銷售,即公司在momo的帳號。

2.每有增加一銷售處即15日內要去做變更登記加入新的平台帳號,

3. 112年5月1日起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

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

4.不管開收據發票,口要有稅稽設立者皆適用。

 

財政部今(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1121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網路賣家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有必要將該等資訊納入營業人稅籍登記之應登記事項,並應於銷售網頁或軟體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另鑑於平臺營業人以電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均係會計事項經過之證明,屬交易相關原始憑證範圍,應依規定保存及提示,爰修正前開相關法規。

 

財政部說明,為簡政便民,現行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者(下稱商工登記),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鑑於本次修正新增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非屬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有限合夥法所定應登記事項範圍,國稅局無法自商工登記主管機關取得該等資料,為減輕營業人依從負擔,此類案件仍由國稅局依商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營業人登記基本資料核准稅籍登記,並於核准函提示營業人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自核准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補辦稅籍登記事項;至非屬應辦理商工登記之營業人,其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時,如從事網路銷售即應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該部也提醒,自11211日起新申請設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倘經查獲其於稅籍設立登記時即從事網路銷售而未向國稅局申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應按同法第46條第2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之規定論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按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因此,營業人自11211日起辦妥稅籍設立登記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12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1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或11112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1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均應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利本項措施之推動,除將上開修正規定訂自11211日施行外,該部亦責請各地區國稅局持續加強宣導。對於11112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11211日至同年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使其等有充分時間辦理,該部並已訂定自11211日至同年430日止(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者免處行為罰;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251日起),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

 

財政部呼籲,消費者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兼顧稅籍資料完整,請營業人預為準備並依照規定辦理,共同為維護網路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盡一份心力。

 

新聞稿聯絡人:梁科長瑋峻

聯絡電話:02-23228146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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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一直是近年來查稅重點,由金流,運送業者,平台倒追查回營收。現更要求銀行通報交易次數金額存入頻繁者。尤其消費者意思抬頭檢舉案必查,現在檢舉魔人多或同業檢舉不可不甚。

財政》網路賣家注意 要被追稅了

 
 
 
·2 分鐘 (閱讀時間)
 
 

【時報-台北電】代購商家小心,財政部將全面查稅了!財部賦稅署11日指出,因應國內社群媒體買賣行為普及化,財政部將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以全面清查在臉書、Line社群平台代購社團等網路商家稅籍,最快明年上半年就能啟動追稅,估計至少鎖定上百家營業人。

立委林楚茵質詢時表示,近來在臉書或是Line購物社團相當多,但多數網路賣家皆未申報稅籍,依我國營業稅法規定,網路銷售貨物單月達8萬元以上、或勞務4萬元以上者,皆需申報營業稅籍,財政部應盡快掌握交易事實核課網路賣家稅負,以免稅基流失。

蘇建榮表示,我國近期將預告修正「稅籍登記規則」以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皆屬於行政命令,預告期間為兩個月,只要完成預告程序即可上路,但考慮到網路交易人情況,我國也會給予一定緩衝期,初估明年上半年就能正式施行。

新版稅籍登記規則上路後,蘇建榮指出,商家在社群媒體、代購網上銷售貨物,販賣任何商品都必須附上統一編號、名稱,國稅局也會查核其申報銷售額資料,等於是網路版的營業登記。

財政部賦稅署則指出,若商家未主動在網站揭露統編與名稱等,可能是稅籍有登記但未揭露、甚至是未辦理稅籍登記,兩者皆涉及短漏報與逃漏稅嫌疑,除國稅局例行查核外,民眾也能提供實際證據檢舉,若國稅局查證屬實或確實有異常狀況將依法追稅,檢舉人即可拿到獎金。

賦稅署表示,國稅局近年定期檢視網路交易案件,查核各臉書購物社團、團購網等交易人,每年大概都能抓到約1、200家未登記稅籍網路賣家

賦稅署官員指出,以金流來說,財政部會依照金管會提供的信用卡、電子支付資料採個人歸戶,確認網路賣家本人銷售金額至於個人帳戶全年存入金額若累積達240萬元,且一年之中有任意三個月存入筆數達200筆紀錄,將符合高頻存入標準,我國將認定為潛在的網路賣家帳戶並列管追稅。(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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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20/09/03 12:38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以網拍服飾品牌起家的女裝電商「OB嚴選」母公司橘熊科技,被國稅局發現涉嫌核銷不實發票,逃漏營業稅2700多萬元;台北地檢署比對該公司內帳後,認定該公司涉逃漏稅捐的罪證明確,今天依違反稅捐稽徵法,將該公司負責人王蘭芳及販賣不實發票的廠商等22人起訴。

檢調調查,成立於2011年的「OB嚴選」,因多數商品自中國進口,難以取得發票核銷帳款,即涉嫌自2011年開始至2017年間,陸續向8家虛設行號的廠商購買不實發票,充作進貨成本單據以扣抵營業稅捐,經國稅局查帳發現異狀並移送檢調徹查,全案才曝光。

檢方查出,該公司自2011年至2014年間,營業稅額即達到1424萬元;2016及2017年,另又向廠商購買不實發票,再逃漏稅1300多萬元,合計6年多來共逃漏稅捐2700多萬元。

王蘭芳到案後避重就輕,檢方逐一核對該公司的內帳,進而查出該公司與合作廠商之間交易不實發票的拆帳紀錄,認定該公司與合作廠商涉逃漏稅捐的罪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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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10/8月發怖二項針對金流大查稅~

無開立進銷項發票或稅金,透過資金流程(金流),國稅局仍查到您的銷貨額來追查公司,不得不慎。

往年度是由貨運公司(黑貓.大榮貨運等物流中心取具年代收款或送貨量即可計算公司銷售額,與資金是否有落差來追查是否漏開銷售發票)

個人資金存入頻繁也將列入,由存入金額可算出是否達到設立及開發票與追補稅金。

物流。金流。務必一致,經查時才能舉證

 

網路賣家小心稅務風險,財政部17日完成預告新電支條例子法規與大數據查稅法源,自今年12月起,年收款超過48萬元的電子支付機構必須申報實際收款人身分、交易款項紀錄給財政部,以做為大數據查核網路交易課稅資料。

我國2020年12月底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案(新電支條例),2021年7月1日正式上路。新電支條例母法主要為整合電子支付、電子支票,還有開放小額匯兌與相互轉帳,估5家專營電支機構及23家兼營電支機構可適用。

不過,財政部負責子法規「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規定,未來每年2月底及8月底前,電子支付機構必須向財政部申報前半年(前一年7月至12月及當年1月至6月)的收款人身分、金流資料,包括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核准設立文件、聯絡方式,還有支付工具、金額、幣別、時間等以做為查稅依據。

 

財政部指出,電支子辦法是要求交易人身分與款項紀錄,不會要求交易物品資料,主要用途在於稅務與關務查核。此外,官員也強調,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及關稅法第12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及海關人員對於電支機構提供資料將絕對保守秘密,以避免個資外洩疑慮。

據了解,財政部新制主要是掌握線上網拍交易資料以做為課稅依據,尤其近年在臉書、個人網拍平台銷售貨物單月達8萬元以上或勞務4萬元以上者多數未申報稅籍,涉逃漏稅者相當多。

由於國稅局人力有限,難以查核線上逃漏稅案件,因此財政部研擬從支付平台著手、掌握關鍵金流資料,以核課網拍賣家稅負。

原本財部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業者2021年8月底先行申報電支資料,但考慮業者需建置資料系統,因此今年上半年的電子支付資料申報期限改為2021年12月31日,但2022年起將回歸每年2月、8月申報時程。

 

資料來源: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04142.html?fbclid=IwAR3HkKkchIm38ChK-cXSY-uMir8vGIZnirDcBZEmfPzU4Qjcu0b2i2zS7L0

 

 

為防堵網路賣家透過「個人銀行帳戶」收取交易貨款、進而逃漏稅,財政部要銀行大查帳。

財政部要求金融機構須把符合「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條件的民眾個人帳戶資料、定期上繳財政部,此舉引發金融圈譁然,衝擊範圍包括網路賣家、個人實體戶等。

這「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門檻」是指:民眾個人帳戶全年存入金額累計達240萬元、且其間有任3個月存入筆數達200筆者,各銀行得在每年3月底前提供前一年度該帳戶存(匯)入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料中心。

二是,財政部也要求收單機構(發卡銀行)得增加提供「次特約商店」(實際賣方)的統一編號給國稅局,例如民眾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如GOMAJI)、及電子支付機構(如街口)刷卡網購,這些代理賣方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的資訊也得提供。

業者認為,此舉會讓網拍賣家、或是一些實體個人戶,採取1.增開多個銀行帳戶,請買家交付貨款時,分散到多家銀行帳戶存入,以規避查稅,或是2.透過電子支付機構的儲值帳戶,如透過line pay money做收付,也可規避被上繳資料。

財政部日前發函給銀行公會,希望銀行公會可轉知各銀行支持協助這2大方案。

銀行公會上周發函給各銀行,要求各銀行就銀行實務面、法律面及資訊面3大問題,提出建議。

一家民營銀行主管私下質疑,財政部為抓網路交易逃漏稅,卻祭出這種要銀行「無差別」提供國人存(匯)入資訊給財政部,是否恰當?是否有侵害人民財產隱私嫌疑?一些個人實體戶、甚或是當沖客可能就會被歸為「高頻存入」、而被銀行上繳資料,如同大查帳行為恐引爭議。

例如澎湖個人自行捕魚、銷售漁獲給認識的好友,光出海一趟、就賣了上百筆漁獲,好友也是匯款到捕魚人個人銀行帳戶內,這類「高頻存入」行為,也可能會被盯上。

該銀行主管說,財政部要從金流抓逃漏稅可以理解,但應該是有逃漏稅「嫌疑個案」後,再跟銀行調資料,而不是由各銀行全面提供資料、國稅局再去看是否有逃漏稅「這抓漏方式上,完全不符比例原則」。

目前國稅局查網路交易課稅,主要是透過蒐集信用卡刷卡、及電子支付機構等金流資料。

但國稅局指出,有些買家是以銀行帳戶匯款者,這類交易就無法取得金流資料,導致國稅局很難查緝。

例如有些網路賣家是透過網路平台、臉書(FB)私訊、LINE等通路軟體與買家聯繫,再以賣家個人銀行帳戶收取交易貨款,這類買賣交易就很難被發掘。

因此財政部日前發函給銀行公會,提出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可行使調查權、《個資法》第15條蒐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及《銀行法》48條在法律另有規定下,客戶資料不受保密限制等這3大法規下,要求各銀行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者的個人帳戶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訊中心

財政部強調,這些資料是為了正確核課網路交易的稅捐,是在稽徵機關執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內所蒐集,「沒有廣泛性」、「也沒有特定性」的蒐集全部資料,更符合比例原則。

財政部也解釋,個人金融帳戶全年(指1月1日到12月31日止)存入金額累計達240萬元且其間有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主要是依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平均每月銷售額標準20萬元並參考聯卡中心案例分析,每次消費金額1000元所估算。

財政部表示,這是考量一般營業交易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民眾刷卡網購平均消費金額及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等3大因素,才擬定上述標準。

依財政部規定,個人透過網路賣物品、或勞務,只要當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營業稅;若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得按季繳銷售額1%營業稅;超過20萬元者得開發票且得申報營業稅。

拍賣電商業者對此表示,事實上在平台上開店的小店家都已經過開店條件的審核才准予開店,營業額若達繳稅標準都會如實課稅,因此不會受到新政策的影響。會有衝擊的可能是在社群媒體中的網購社團、LINE群組中私密販售物品等個人賣家,這些交易物品可說是五花八門,其中又以寶石、珍稀活體動植物等單價較高,單筆交易金額可能從數萬元到上百萬元都有,買賣雙方多以私訊交易居多,避免被政府課稅。

不過,即使政府推行新政策加強清查帳戶,這些買家也有因應方式,包括採取高單價以面交、現金交易為主,或申請多家銀行帳戶分散交易筆數和金額因應。(廖珮君/台北報導)

資料來源:蘋果網報110.8

更新:修改圖片、調整內文及增加網購業者說法、新增影片

發稿: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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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網路銷售貨物應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才能扣減應納之營業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交易平臺是現代人不可或缺之交易管道,近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宅經濟」暴發,網路交易更加熱絡。而經常性利用網路接受買家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除須使用統一發票外,也要留意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以免報繳每期營業稅時,因無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導致需繳納較多的營業稅,影響權益。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而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以其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其權利的行使,惟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應以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始為准予扣減之合法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所轄A君經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104年7月至107年12月間利用露天市集、蝦皮及Yahoo等網路購物平台,以會員帳號happy經營網路拍賣業務銷售3C產品,銷售金額達4千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合計4百餘萬元。A君不服,復查主張其銷售之商品皆自國外亞馬遜網站購入後,利用手提包裹帶回或以小額包裹寄回臺灣,海關已完成代徵或免徵營業稅程序,其並無逃漏營業稅,且已提示進貨證明,進項稅額請准予扣抵。該局認為A君於上述3年半期間,藉由網路銷售貨物之筆數超過數百筆,足勘認定係屬經常性且持續性從事網路銷貨之營業人,應於月銷售額達8萬元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又其所提示之進貨證明文件僅有國外網站訂貨單,並非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註)規定之申報進項合法憑證,且未載有已含有我國營業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原處分並無不合,復查決定予以維持,遞經訴願及行政訴訟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辦理稅籍登記前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因未記載統一編號,不符前述營業稅法規定之進項憑證要件,營業人可於辦妥稅籍登記後,檢具確係為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進項憑證,向稽徵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後准予扣抵。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1

更新日期:2021-08-23
 

(註)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檢

附之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如下:

一、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二、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

三、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四、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

五、第十一條規定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

六、第十四條規定之證明。

七、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

八、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抬

    頭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以前之收據扣抵聯。

九、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

    為前款收據扣抵聯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繳費通知單或已繳

    費憑證抬頭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以後者,為統一發票之影本及

    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其為雲端發票者,為載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

    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

十、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

    或票根之影本。

十一、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填發之貨物清單扣抵聯。

十二、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電子發票證明聯。

十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或影本。

營業人經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者,得以載有進銷項資料之磁帶、磁片、光

碟片媒體或以網際網路傳輸資料代替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至第十

三款之證明文件。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進項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

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

二、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三、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股票已上市者。

四、連續營業三年以上,每年營業額達一億元以上,且申報無虧損者。

五、進項憑證扣抵聯數量龐大者。

營業人以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憑證影本,作為退抵稅款證明文件

者,應按期彙總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憑證總計金額x徵收率

進項稅額=──────────

              1+徵收率

 

前項進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雲端發票及該銷售額發生之銷貨退回、進貨退

出或折讓出具之證明單,應以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原憑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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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3-08-20

  •  

     

    網路賣家跨境網路交易進口貨物應注意事項:
    關務部分(進口郵包)
    一、進口郵包物品的發票應隨附於郵包外箱或箱內,供海關查核。未檢附者,經海關認為有審核必要時,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未檢附海關指定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的文件,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
    二、進口郵包物品屬應施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入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三、進口郵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件人應自郵政機構寄發補辦驗關手續通知單日的次日起15日內,向海關辦理報關:
    (一)離岸價格超過等值美金5,000元。
    (二)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的報單副本的物品。
    (三)復運進口案件需調閱原出口報單的物品。
    (四)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的物品。
    (五)屬外貨進口報單(進口報單類別「G1」)適用範圍以外。
    (六)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的物品。
    (七)屬實施關稅配額的物品。
    (八)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報關的物品。
    四、進口稅費之徵收:
    (一) 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完稅價格超過3,000元 者,應按全額課徵進口稅費(捐)。其屬於零星物品者,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外,應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規定的稅率課徵關稅;單項或屬同種類且歸屬 同一稅則號別的物品完稅價格合計超過3,000元者,應分別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的稅率課稅。
    (二)自國外進口的郵包物品,自同一寄遞地,同一到達日(郵政機構加蓋郵戳於郵包發遞單上的日期)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在兩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
    (三)自同一寄遞地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的郵包物品,30日內郵寄物品2次以上或半年內郵寄物品6次以上,不適用完稅價格在3,000元以內者免徵進口稅費規定。
    (四)完稅價格超過3,000元,且非屬應辦理報關的進口郵包物品,由海關填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交由郵政機構投遞並代收稅款。

    關務部分(進口快遞貨物)
    一、進口快遞貨物的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快遞業者應於快遞貨物上黏貼發票或相關文件,供海關查核。
    二、不得將同批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同批進口快遞貨物,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班)次運輸工具發送給同一收貨人的快遞貨物)。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
    三、進口快遞貨物涉及輸出入規定者,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應依一般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通關。
     
    營業稅部分
    一、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的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二、進口貨物的營業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應納營業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營業稅徵收率(5%)
    三、空運快遞貨物或進口郵包,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外,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
    四、依照不同物流運送方式,營業稅的繳納方式如下:
    (一)空運快遞貨物關稅完稅價格在5萬元以下者,得由快遞業者先行代繳應納營業稅額,快遞業者再向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收取;關稅完稅價格超過5萬元者,應依一般進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
    (二)進口郵包離岸價格(FOB)在美金5,000元以下者,由海關核發稅單,連同郵包交由郵局送達並代收稅款;離岸價格(FOB)超過美金5,000元者,應辦理報關手續。
    五、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快遞業者應將發票及可資辨識的條碼或標籤黏貼於進口快遞貨物上,供海關查核。
    六、國內買受人向境外購物網站消費購物,可以要求賣家出貨時在出貨單上載明實際交易價格,以供快遞及報關業者覈實申報。
    七、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如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且進口貨物屬於專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者,則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 納證或海關徵收稅費收據可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可就其進口貨物所支付的營業稅額於10%範圍內,提出申報扣抵查定稅額。

     

    網路賣家購買國外勞務應注意事項:
    一、 網路賣家辦妥營業登記,如果屬於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依稅法規定,勞務買受人(該網路賣家)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應該在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 內,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列印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營業稅繳款書,自行繳納營 業稅款。
    二、網路賣家如果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依稅法規定,其購進的勞務屬於專 供 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另該網路賣家如果兼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納的營業稅係於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3)時,填入購買國外勞務欄項,依比例計算報繳,無須以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繳納。
    三、購買國外勞務的營業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應納營業稅額=給付金額 × 營業稅徵收率
    四、同1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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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8 16:09 中央社

國稅局今年首度展開網路交易專案查核,將針對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未辦營業登記、未依實際銷售額核實繳交營業稅、購買國外勞務未申報營業稅,以及跨境電商等5大類型加強查核。

隨著網際網路興起,網路交易日益盛行,加上營運成本低,越來越多人在拍賣網站或社群媒體上經營網拍,建立事業第二春,但卻忽略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另外,跨境電子商務盛行,許多境外電商進軍台灣提供勞務服務,卻也因在台灣未設有實際營運處所,賺了台灣人的錢卻沒有繳稅。

對此,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稅基侵蝕,維護租稅公平,今年已將網路交易列為專案查核項目,將針對轄區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進行加強查核,主要可分為5大類:

1. 營業人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開立統一發票(含透過電子支付機構交易)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2. 應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卻擅自營業。

3. 經核定為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未依實際銷售額核實課徵營業稅,或是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但未依法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4. 購買國外勞務,但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5.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營網路平台或數位商店,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有無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取得進項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補充說明,網路賣家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販賣商品,或是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或通訊軟體揪團販售商品,每月銷售額達到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為新台幣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則必須辦理營業登記,並按查定課徵營業稅率1%繳納營業稅。若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則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繳納5%營業稅。

 

嘉義市張小姐問:她最近透過臉書銷售自製餅乾,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Facebook、Line等社群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如以最近六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該分局說明,經常接獲民眾檢舉,有人利用網路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從事銷售行為卻未辦理營業登記,若經查獲每月銷售額達上述標準,除依法補稅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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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為第一次處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按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
最輕罰則:
補稅1000萬*5%(營業稅)=50萬
罰則10000萬*5%*0.5倍(未成年減半)=25萬
合計75萬



15歲蹺家少年 網拍撈千萬

網友封「經營之神」不知要繳稅挨罰75萬
 

 
 
 
15歲少年經營臉書粉絲團「Yes buy it」及網拍,並請藝人曾莞婷(上圖)、陳維齡(下圖,《壹週刊》)拍代言影片,年營收逾千萬元。

【林巧雁、趙大智、蔡維歆╱台北報導】財政部查稅,意外查出十五歲少年傳奇的網拍人生!父親為水泥工、國小畢業的十五歲蹺家少年,自十三歲起透過臉書及網拍賺錢,不僅親自上網到美國下單進貨,還懂得找藝人代言,創造一年上千萬元的營收。卻因年紀小不知道要繳稅,遭國稅局處罰共七十五萬元,引發網友熱議,封他根本是「經營之神」!

高雄國稅局半年前接獲民眾檢舉,指某網購平台銷售面膜等女性用品漏開發票,經查在二○一四至二○一五年銷售額一千多萬元,國稅局查核後發現,背後老闆竟是一名十五歲的小男生,也是有史以來年紀最小的逃漏稅案,官員對少年小小年紀就懂得生財手法深感佩服,笑稱這是「英雄出少年」。 

借父帳戶創業生財

國稅局官員說,一開始先查到少年父親的帳戶,本來以為是他被父親當人頭戶逃漏稅,結果發現事實完全相反,是因少年未成年不能在銀行開戶,反而是借父親的帳戶經營生意。
國稅局官員指出,少年父親住高雄路竹,但發貨點是在少年住的台中,顯示他們沒說謊;而向國稅局解釋時,也都是這名少年親自描述如何經營臉書與網購生意。 

「阿莎力」付完罰金

高雄國稅局長吳英世說,原本逃漏稅罰款一倍,這名國中肄業的小男生為自己辯解不懂法律,加上罰則本來就規定未成年罰金減半,所以國稅局最後罰金為零點五倍,補稅五十萬元再加上罰金二十五萬元共七十五萬元。官員說,這名小老闆很「阿莎力」付錢。 

網購材料進口來台

據國稅局官員轉述少年父親的說法,指少年國中時常蹺家、蹺課去兜風飆車,與不良少年混在一起,讓他一度相當擔心。但官員說,少年長相斯文清秀、乖巧,看不出叛逆,父子倆外表看起來都是「古意的老實人」。
國稅局官員說,這名少男國中還沒畢業就沉迷上網,開始做網拍生意,自己從國外進口材料到台灣,賣些車用的耳麥等電子商品;之後則開始經營臉書粉絲團「Yes buy it」,請來鄉土劇女神曾莞婷、藝人宋逸民、陳維齡夫妻拍片行銷無線藍牙戶外KTV麥克風,很有創意。 

曾莞婷陳維齡行銷

曾莞婷所屬的三立藝能表示,和對方溝通都是以LINE聯絡,聲音聽起來像是三十歲男子,不清楚對方背景,雙方是五月一日正式簽下半年合約代言,此代言不拍平面廣告,採臉書行銷;陳維齡則說,對方透過經紀人找她拍分享影片,不認識對方,「主要是產品麥克風我自己也試用過,所以才幫他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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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應注意事項(進口)

 
 

網路交易應注意事項(進口)

 

網路賣家跨境網路交易進口貨物應注意事項:

消費者進口貨物應注意事項:
關務部分(郵包物品)
一、進口郵包物品的發票應隨附於郵包外箱或箱內,供海關查核。未檢附者,經海關認為有審核必要時,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未檢附海關指定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的文件,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
二、進口郵包物品屬於應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入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三、進口稅費徵收:
(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者,應按全額課徵進口稅費(捐)。屬零星物品者,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外,應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規定的稅率課徵關稅;單項或屬同種類且歸屬同一稅則號別的物品完稅價格合計超過2,000元者,應分別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的稅率課稅。
()自國外進口之郵包物品,自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寄交同一收件人,在兩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所稱同一到達日,指郵政機構加蓋郵戳於郵包發遞單上之日。
()寄交同一收件人之郵包物品,次數頻繁者,不適用「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關於免稅之規定(所稱次數頻繁,指同一收件人於半年度內進口郵包物品適用「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7條第1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前述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
()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且非屬應辦理報關的進口郵包物品,由海關填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由郵政機構投遞並代收稅款。
四、網購的物品寄往國外修理或加工,如果離岸價格沒有超過等值美金5,000元,寄件人應填具「郵寄待修、加工物品出口簡易申報單」,向駐郵政機構海關申請查驗。復運進口時應向進口地海關提交出口時申報的簡易申報單正本。
 
關務部分(快遞貨物)
一、進口快遞貨物的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並且在快遞貨物上黏貼發票或相關文件,供海關查核。
二、進口快遞貨物涉及輸出入規定者,不可以採用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應依一般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通關。
三、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自10671日起,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內進口貨物適用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之免稅規定逾6次者,第7次起不適用前開免稅規定。所稱半年期間係指每年11日至630日、71日至1231日,統計次數每年11日及71日重新起算)。
四、網購貨物,因規格、品質不符,必須退回國外修理或換貨,不可以採用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應該依一般出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通關。
五、如果違反申報規定,海關除依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處分外,有涉及刑事或違反其他相關法規者,並移請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營業稅部分
一、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的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二、進口貨物的營業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應納營業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營業稅徵收率
三、空運快遞貨物或進口郵包,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外,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
四、依照不同物流運送方式,營業稅的繳納方式如下:
()空運快遞貨物關稅完稅價格在50,000元以下者,得由快遞業者先行代繳應納營業稅額,快遞業者再向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收取;關稅完稅價格超過50,000元者,應依一般進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
()進口郵包離岸價格(FOB)在美金5,000元以下者,由海關核發稅單,連同郵包交由郵局送達並代收稅款;離岸價格(FOB)超過美金5,000元者,應辦理報關手續。
五、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快遞業者應將發票及可資辨識的條碼或標籤黏貼在進口快遞貨物上,供海關查核。
六、國內消費者向境外購物網站消費購物,可要求賣家出貨時在出貨單上載明實際交易價格,供快遞及報關業者覈實申報。

更新日期:107-01-10

 

FACEBOOK上登廣告或點擊費

廣告費,需附帳單明細,樣張,並按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 盈餘」指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屬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包含銷 售貨物及提供勞務)所獲取之營業利潤。在公司支付費用後,10日內辦理中途扣繳申報。外加20%扣繳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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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中國大陸淘寶網業者於「雙11」光棍節推出低價折扣活動,為免不肖業者以高價低報、化整為零等方式進口網購貨物逃漏稅捐影響國課,財政部關務署於103年11月1日起請各關區採取嚴密查緝及因應作為。

大部分網購貨物係由空運快遞專區空運進口,該署臺北關呼籲所有快遞業者,不要為搶生意,進口貨物時高價低報、化整為零或冒用他人名義報關。依過往統計數據顯示,進口快遞貨量將因光棍節大幅成長,臺北關目前統計11月1日至23日進口快遞貨物及郵包涉及逃避簽審者計680件(農漁產品占165件),化整為零者計27件,危安物品方面則查獲甲基安非他命16.5公斤及武士刀3把,另低報價格補稅金額逾700萬元,查緝績效亮麗。

電子商務商機無窮,消費者可透過網路向全球網路賣家購買貨物,由於中國大陸第三方支付電子商務發達,造成「淘寶網」業務成長迅速,成為全球最大網購平台,為防止進口快遞及郵包貨物利用完稅價格新臺幣3,000元以下免稅之規定逃漏稅捐,財政部102年4月底成立「網路交易課稅專案小組」加強查緝,自去年5月至今年10月進口快遞貨物及郵包增估補稅件數338,786件,補稅金額4億4,728萬元。海關將持續加強查緝並與賦稅署及各國稅局合作進行跨境交易查稅,從金流、物流、資訊流三管齊下,另臺北關也對快遞業者實施分級制度與快遞貨物點貨進倉作業,及加強X光查驗等措施,以遏止跨境交易逃漏稅。


新聞稿聯絡人:郭寬淵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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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達營業規模未辦理營登者,速辦理.
已開店及公司,依法開立發票.


國稅局發文下來:
北區國稅新竹縣分局為落實愛心辦稅及疏減訟源,針對
營業『郵購』、『網路拍賣』等營業人,加強查核是否
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請輔導營業人先行檢視
,如有違法,請儘速自行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函文請詳附件20120809085736732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自9/1起,將針對經營以
觀光客(大陸團)消費為主之營業人(含旅行社、
遊覽車、旅館、餐廳、購物店...等業別)加強查
核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請會員
輔導營業人先行檢視,如有違法,請儘速於8/31前
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函文請詳附件2012080908572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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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從事網路拍賣且已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在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時,應該要檢附及填寫那些資料?

(一)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且月銷售額已達到8萬元者,應檢附該網路拍賣賣家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由納稅義務人(網路拍賣賣家)自行選擇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

(二)辦理時,請填寫「營業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書(其他類)」書表。

(三)營利事業名稱欄請填寫該網路拍賣賣家之個人姓名(許多網路拍賣賣家在網路上已設有商號名稱者,可自行選擇填寫商號名稱,但填寫商號名稱者須檢附營利事業印章,亦即所謂「大章」)。

(四)營利事業地址欄請填寫上開網路拍賣賣家所選擇之住(居)所或戶籍地(無須檢附房屋稅稅單或租賃契約影本等),此部分資料國稅局係為了送達稅單使用,所以務請填寫正確資料,以避免屆時因稅單未繳納,造成欠稅問題。另外,可免填列「營利事業所在地房屋稅籍編號」欄資料,因為國稅局並不會因為網路拍賣賣家將其戶籍地或住(居)所登記在「營利事業地址欄」即認定該址有營業行為。

(五)營業項目欄請填寫「網路購物」,並註明拍賣網站網址及會員編號,但是務必不要填列個人密碼,因為此部分資料涉及個人隱私而且與課稅無關,所以網路拍賣賣家無須將個人網路密碼告訴國稅局人員。

二、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是如何核定其銷售額及稅額?

(一)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資料明確,無須再由國稅局查定,因此,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但是,原則上無須提供存摺資料,惟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提供。

(二)至於稅額部分,稽徵機關目前係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網路拍賣具營利性質之銷售行為課稅,所以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現行銷售貨物之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

  1. 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2. 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照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開徵。
  3. 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因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此類營業人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三、國稅局是如何取得網路拍賣賣家在拍賣網站的交易資料?

為維護租稅公平性,國稅局對於符合課稅構成要件及達到課稅標準的網路拍賣賣家必須依法課稅,原則上財政部及國稅局一向認為納稅人都是誠實申報的,所以國稅局並不會要求經營拍賣網站業者全面提供會員資料,僅會在必要時(例如受理檢舉案件或查獲交易額超過一定標準,不課稅已嚴重影響租稅公平等),以個案方式向拍賣網站業者調閱資料。

正確的報稅就是節稅,您如果您是每月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上的專業網拍賣家,請及早辦理營業登記才不會受罰,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補稅及處罰,這樣反而得不償失。因為基於租稅公平立場,而納稅也是人民應盡的義務,國稅局並不會要求經營拍賣網站業者全面提供會員資料,因此賣家們不必過度緊張。但必要時(例如受理檢舉案件或查獲交易額超過一定標準,不課稅已嚴重影響租稅公平等),則會以個案方式,向拍賣網站業者調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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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開:


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應開:
主要是"營利"行為者,月營業額8萬
(勞務4萬),即需辦理營業登記.
銷售的二手物是透過收購賺取價差作為利潤者.
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


 
月營業額8萬(勞務4萬),即需辦理營業登記.

101.03.01案例: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案例,甲君於99年間將鉅額資金匯至印尼乙君帳戶,甲君主張匯款用途係與親友共同於印尼投資沉香及燕窩生意,惟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君帳戶每日收取轉帳存入金額零星、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向匯款人查證資金用途,均表示係透過奇摩等網路拍賣交易平台購買沉香、佛珠等用品,並未取得統一發票。嗣甲君始坦承,名下A公司經營沉香、佛珠批發零售業務,其帳戶匯入資金是該公司銷售貨物收入,而匯出資金則是代公司轉付印尼進口貨款。該局核定A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計3千餘萬元,應補徵及處罰稅款共計約5百餘萬元。A公司已承諾願繳清稅款及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如有類似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黃股長06-2298047
   彙總編號:10102-1302

沒有自動替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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