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購買貨物,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規定,取得作為入帳的進項憑證
出/進口人=出/進口INVOICE=報單=包裝外貼紙INVOICE;對象、金額、數量都需一致.快遞公司及報關行專業度極高,找合法作業快遞公司報關行方是公司重要的前提.
常見問題:
1.寄件人非您採購的公司名.則造成invoice開立有問題.即使開立對象也不符.=>不符查準進項憑證
2.低報:品名.數量.金額=>無法做進銷存
3.金流不對:交易對象與付款對象不同=>幫助他人逃漏稅
購買國外勞務:綜合結論2點:
例:向facebook 廣告收據即應二個動作
1.給付10日內申報扣繳 (作業參照 https://craftip.com.tw/how-to-fb-tax/ )
購買國外"勞務"相關法令:
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25條,代扣稅款日起10日內申報及繳納
FACEBOOK上登廣告或點擊費.或(技術服務費.顧問費)
廣告費,需附帳單明細,樣張,並按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 盈餘」指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屬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包含銷 售貨物及提供勞務)所獲取之營業利潤。在公司支付費用後,10日內辦理中途扣繳申報。外加20%扣繳費用
一般在訂立合約時,一般收款方為"實拿",故實質我方成本更高
例:實拿100元
則成本為100/(1-20%)=125給付總額成本
125*15%所得額標準利率潤(大部份15%,少部份10%)=所得額18.75
所得額18.75*扣繳率20%=3.75(繳納國外營利所得稅)
125*20%15%利潤率(大部份)=3%(實質所得額)
2.營業稅申報74欄-以扣繳申報"給付總額"申報401
Q:「境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要怎麼申報營業稅呢?
A:
1⃣ 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 給付報酬次期15日內,將「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填入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計算申報。(營業稅法§36) 南區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2⃣境內營業人不會取得境外電商開立之統一發票。🙅♂
3⃣若國內營業人為依營業稅4章1節計算稅額&購進勞務係供應稅貨物/勞務用者➡該購入的勞務免繳納營業稅,但仍要申報。➡非上述營業人則需計算繳納營業稅。
🈯詳細資訊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52/5894894210883758202?tagCode=
更新日期:109-10-30國稅局新聞稿
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並支付價款,應申報購買國外勞務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員工出差,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並支付價款,應申報購買國外勞務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及繳納營業稅。惟境外電商倘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營業人,國內營業人則應依同法第36條有關購買國外勞務之規定辦理,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同法第10條所定稅率5%,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勞務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勞務買受人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者,應按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以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應行申報但免予繳納營業稅。另乙公司亦為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惟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支付價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假設其當期應稅銷售額為200萬元,免稅銷售額為50萬元,其購買該電子勞務之應納營業稅額為100元【計算式:購買該電子勞務1萬元×稅率5%×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免稅銷售額50萬元/(應稅銷售額200萬元+免稅銷售額50萬元)〕】。
該局呼籲,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免予繳納營業稅之情形外,應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辦理申報繳納營業稅。倘營業人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查獲後遭補稅裁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以下為相關法條及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
進貨或進料原始憑證如下:
一、國外進貨或進料: (一)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 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 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運費 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 (二)向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貨或進料,其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向海關申報者,比照前目規定辦理;其依有關規 定無需報關者,比照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二、國內進貨或進料: (一)向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之統一發票。 (二)向公會配購或機關團體採購或標購者,應取得配售或標售者之證明 文件。 (三)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進貨或進料,應取得農、漁民直 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書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 、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普通收據或商用 標準表單之出貨單作為原始憑證;其因無法取得該收據或出貨單者 ,當年度該項進貨進料價格,應按當時地同一貨品最低價格核定; 其產品耗用原物料數量,並得按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 項規定辦理。(四)委託代購商品或原料,應取得受託商號書有抬頭之佣金及依代購貨 物之實際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 (五)向舊貨商購進廢料、舊貨或羽毛者,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 外來憑證,作為進貨憑證。 (六)營利事業購進雞、鴨、魚、肉等,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取得出 售人書有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七)向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者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品名、 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出售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身分證統一 編號及蓋章之收據及其通報歸戶清單(申報書)存根。 (八)聯合標購之進貨進料,應有報經稽徵機關發給之分割證明;其僅以 一事業之名義代表標購者,應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合約。 (九)營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 關得根據普通收據所載進貨、進料資料,按址查對其銷售對方之銷 貨是否相符,銷貨能力是否確當,核實認定;如按址查對不確而有 進貨之事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核定其進貨成本,並 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若按址查對不確亦無進貨之事 實者,除進貨不予認定外,應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罰。
購買國外貨物相關法令: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營1條〉
二、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依第10條規定之稅率〈5%〉計算營業稅額。〈營20條〉
三、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營41條〉
四、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超出旅客攜帶自用物品免徵進口稅品目範圍者,其超出部分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核定之完稅價格,依本法第20條之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營細27條〉
五、進口郵包,超出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之免稅金額者,其超出部分,均應於進口時按關稅完稅價格,依本法第20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營細28條〉
六、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台幣2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但菸酒稅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不適用之。
貳、購買國外勞務相關法令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註:5﹪)或第11條第1項但書(註:再保費1﹪)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營8條1項〉各類扣繳20%繳納及申報〈各類3條〉。
第1項勞務買受人購買之勞務,每筆給付額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註:2千元)者,免依該項規定繳納營業稅。〈營8條3項〉
四、營業稅法第36條3項所稱每筆給付額,指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營細28條之1〉
五、自100.4.1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2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財政部100.5.6台財稅字第10004500190號令)
叁、向淘寶網購買國外貨物查核重點
一、貨物進口時,有無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及關稅:
1、是否高價低報?
2、是否分散報單?
二、貨物進口後在國內銷售時,有無依規定設籍課稅:
1、有實體店面:回歸一般規定。
2、無實體店面,全部採網路銷售:
依財政部94.11.25台財稅字09404577950號函辦理。
財政部94.11.25台財稅字09404577950號函
一、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係以營利為目的,應課徵營業稅,俾使網路商店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負擔公平。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網路銷售者,其每月銷售額若未達新台幣20萬元,國稅局得核定免用發票,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若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則應使用發票。若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補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行為罰與同法第51條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二、但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註: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額平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