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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未蓋專用章及發票開立不清應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民眾因中獎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章,以致無法領獎,向稽徵機關詢問及抱怨。其實,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未蓋專用章或未依規定記載,稅務法令是有處罰規定的。
該局指出,領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行填載之事項,財政部已於規定之統一發票格式訂明,至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第2項有關統一發票專用章之規定,乃旨在簡化書寫發票作業,及避免錯誤,倘營利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未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亦未載明其事業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者,將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有關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常發生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情形,尚有未明確記載消費日期、品項、數量及金額等致無法反映交易實況(例如:消費者單點數種餐品,惟品名籠統記載「餐飲」一式、單價欄空白等),嗣消費者要求退貨(費)時,除容易發生消費爭議外,如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以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依規定詳細記載品名、單價及數量並確實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如有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以免發生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之情事,遭受稽徵機關處罰。
(聯絡人:大安分局解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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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私戶存入未開發票金額狀況

台北國稅局新聞稿

營業人以個人帳戶收取貨款,應如實報繳相關稅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個人帳戶收取貨款,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現今消費付款方式多元,除以現金付款外,尚可以匯款或刷卡方式支付價金。近來該局即發現部分營業人僅申報刷卡收入,另要求客戶將貨款匯至負責人或其親戚好友等個人帳戶、或將收取之現金款項存入該等帳戶之方式規避稅負。
    該局說明,A公司100至103年度申報之營業稅銷售額(未稅)各為1,500萬元、1,900萬元、3,000萬元及2,000萬元,與其各年度刷卡交易收入相當,惟查核過程中查得負責人甲君個人帳戶有頻繁存(匯)入款項情形該期間總計存(匯)入金額各2,200萬元、1,850萬元、2,000萬元及1,500萬元,後經甲君坦承該等款項確有部分是客戶匯入之貨款及門市之現金收入,經排除非屬銷貨收入之款項後,A公司涉嫌短漏報營業稅銷售額6,000萬元,該局遂對其補徵營業稅額300萬元及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連帶就各年度漏報營業收入部分補徵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並認列營業收入,倘有藉個人帳戶收款、短漏報營業額之情事,經查獲將予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加處罰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更新日期:10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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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A公司銷售500萬予B公司,B公司要求不能發票,A公司會計開立二聯式發票無給B公司而自己留存

     

    稅捐稽徵法44條=>應給予未給予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例2:A公司銷售500萬予B公司,B公司要求不要發票,A公司會計開立二聯式發票給B公司

    營業稅法48條=>應開立三聯而開立二聯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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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業別

    範圍

    開立憑證時限

    特別規定

    買賣業

    銷售貨物之營業。

    一、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二、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

     

    製造業

    凡使用自行生產或購進之原料,以人工與機械製銷產品之營業。

    同買賣業

     

    手工業

    凡使用自行生產或購進之原料材料,以人工技藝製銷產品之營業。包括裁縫、手工製造之宮燈、編織品、竹製品、藤製品、刺繡品、貝殼品、雕塑品、金屬裝飾品及其他產品等業。

    同買賣業

     

    新聞業

    包括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台、廣播電台等。

    一、印刷費等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二、廣告費以收款時為限。

    三、銷售貨物部分,按買賣業開立。

     

    出版業

    凡用機械印版或用化學方法印製之書籍、圖畫、錄音帶、發音片、錄影帶、影碟片,並由出版商名義發行出售之營業。包括書局、印書館、圖書出版社、唱片製造廠等業。

    同買賣業。

     

    農林業

    凡投資利用土及器械從事植物生產之營業。包括農業、林場、茶園、花圃、果園及菇類培養場等。

    同買賣業。

     

    畜牧業

    凡投資利用牧場或其他場地,從事養殖動物之營業。包括牲畜、家禽、鳥類、蠶、蜜蜂等。

    同買賣業。

     

    水產業

    凡投資利用漁船、漁具或漁塭從事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養殖之營業。包括漁業公司、水產公司。

    同買賣業。

     

    礦冶業

    凡以人工與機械開採或冶鍊礦產品或採取砂石之營業。

    同買賣業。

     

    包作業

    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入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舖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

    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印刷業

    凡用機械印版或用其他方法承印印刷品之營業。

    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公用事業

    凡經營供應電能、熱能、給水之營業。包括電燈公司、電力公司、電話公司、煤氣公司、自來水公司等業。

    以收款時為限。但經營本業以外之營業部分,應按性質類似之行業開立。

     

    娛樂業

    凡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身心之營業。包括:

    一、音樂院、戲劇院、電影院、說書場、遊藝場、俱樂部、撞球場、導遊社、桌球場、網球場、高爾夫球場、保齡球場、溜冰場、釣魚場、兒童樂園、花園及其他遊藝場所等業。

    二、戲班、劇團、歌舞團、馬戲團、魔術團、技術團、音樂隊、角力、拳擊、球類等比賽及臨時性影映等業。

    三、舞廳、歌廳等營業。

    以結算時為限。

     

    運輸業

    凡具有運輸工具,以運載水陸空旅客貨物,或具有交通設備以利運輸工具之行駛停放及客貨起落之營業。包括具有船舶、車輛、飛機、道路及停車場站、碼頭、港埠等設備之機構。

    以收款時為限。

     

    照相業

    包括攝影、繪像、沖印等業。

    以交件時為限,銷售器材按買賣業開立。

     

    裝潢業

    凡經營室內裝潢設計製作,庭園設計施工,櫥窗舖面設計修飾之營業。包括裝潢行及其他經營裝潢業務之組織。

    以收款時為限。

     

    廣告業

    凡經營廣告招牌繪製,各種廣告圖片、海報、幻燈片之設計製作,各種廣告節目製作之營業。包括廣告業、傳播業等。

    以收款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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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常用消費時如餐費等,先請店家蓋上發票章,去對獎後,没中,再填上公司統編去報公司費用,因没扣抵,國稅局會少查,但若在營所稅查核時,太多這種發票,會有爭議。 且收銀機發票即將落日,電子發票逐日盛行.國稅局連線勾稽進銷方,賣方未打統編,但買方申報,雙方統編不一致即有異常.勿因小稅而造成查帳及補稅之問題

     

    臺北國稅局

    104年10月05日 15時41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之統一發票。.......。」 次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如果您取得未載明統一編號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依前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該筆進項稅額應不可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果發現開立發票內容錯誤,依前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該電子發票證明聯收回作廢,另行開立正確統一編號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所以,如果您發現電子發票證明聯上買受人統一編號有登打錯誤的情形,建議還是請營業人重新開立正確統一編號之電子發票較為妥適,以避免發生不能扣抵銷項稅額的情事。

     

    財政部102/03/19節稅手冊

      ( 八 ) 開立發票給營業人,不要忘記填寫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 案例: J 實業公司銷貨予 K 公司,王姓會計小姐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 K 公司時,未填寫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所犯錯誤: J 實業公司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規定,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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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105/08/2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1月1日起,將不再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  

      • 106年1月1日起,將不再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 預計107/1/1落日不能開立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故使用電子發票者,需轉換成電子發票
      • 即落日後,只能"手開發票"或"電子發票"
      • 電子計算機發票即將落日,請營業人儘速轉換使用電子發票

         

             本局表示,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財政部105年7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504604020號令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其中第25條增訂稽徵機關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說明,鑑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已具有一定程度資訊能力,並配合財政部推動電子發票政策,如能轉換使用電子發票,應屬簡便,有助於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所以自明(106)年1月1日起,將不再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至於現行已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仍可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至財政部訂定之落日日期為止,以避免負擔額外成本。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輔導現行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轉換使用電子發票,自105年8月1日起將針對轄內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及產製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系統軟硬體設備之廠商舉辦講習會,宣導政策修正方向,俾利電子計算機發票順利落日,財政部亦將視實際輔導狀況另行核定落日日期。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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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團購業者代銷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業者委託團購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就團購網站收取之手續費部分取得進項憑證,又未按合約約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該業者逕依委託代銷價格扣除團購網站代收手續費之淨額開立銷項發票,遭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裁罰。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銷售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委託乙團購網站銷售貨物100萬元,乙團購網站依約向甲營業人收取手續費及資訊服務費15萬元,惟乙團購網站未依財政部98年3月19日臺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規定申請適用百貨公司專櫃經營模式開立發票,逕自指示甲營業人按銷售淨額85萬元(100萬元-15萬元)開立銷項發票請款,甲營業人短開銷項發票15萬元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裁罰,另未依規定向乙團購網站取得進項發票15萬元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對於稅法如有疑義應事前向稅務機關洽詢,並遵守稅法相關規定,倘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按漏稅額處1至5倍之罰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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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勿取具有問題進項發票:虛設行號發票、非實際交際對象發票。

      2.依時開立銷貨發票

      3.作廢發票處理:勿裝訂錯誤、作廢必需取回扣抵聯及收執聯。

      4.勿漏開發票:賠償收入、刷卡、賣固定資產等。

      5.勿漏報收入

      6.進銷折讓單應於當期申報。

      7.進銷貨日期注意:先進貨才銷貨。

      8.取具合法收據及發票:收據類發票章上必有統編、發票要為正確公司統編。

      9.資金流程較清楚及正確為佳。

      10.發票稅額四捨五入。

      11.收到進項發票時必先檢查統編、銷售額、稅額、合計等資料是否有誤,有誤即使處理,減少申報時發現時間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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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購買自用小客戶,依營業稅法19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得扣抵

      1.融資租賃:分期付款買賣,致付租賃業者之利息.租金.手續費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2.保全業:供保全人巡邏偵防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也屬此條文"自用乘人汽車.不得扣抵.

       

      可扣抵:

      客貨兩用,非營業稅法19條第一項第五款:"自用乘人小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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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本案所屬公司所購置之贈品(玩具車)進項稅額可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銷售稅股林雍盛,電話:(05)6338571轉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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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網買"非台灣業者"貨物,應依查準45條,取得線上貨物之訂單.送貨憑證.支付款證明文件.申報進口之報單及營業稅.關稅稅費繳費證明,即可當進項憑證

      1030831外國網站購物樣品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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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為罰: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1.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2.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3.應就其未給與憑證、4.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百萬元。
        本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營利事業甲公司98年至99年間向乙公司等20家營業人購買貨物,並開立銀行支票支付貨款,惟未依規定取得進貨發票亦未入帳,金額計50,724,633元(未含稅,98年漏進金額爲18,449,517元,99年漏進金額爲32,275,116元),雖受處分人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並承諾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5﹪罰鍰2,536,232元(行為罰),惟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百萬元。

      漏稅罰:

      罰鍰漏稅額五倍以下,補繳漏稅額.(例:漏開3000萬,故最少繳150+150萬=300萬;最高150*5+150=600萬)


        本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如實取具相關交易憑證,以憑入帳避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緯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646

       

      營業人一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達三次以上停止營業之處分

       

      (竹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最近查獲本轄營業人於1年內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以上,除就短漏開銷售額補繳稅款及處罰鍰外,並停止其營業;如經執行後嗣於同一年內再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情事者,將再次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該所進一步說明,所謂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係指自每次查獲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短漏開統一發票三次以上者。又依同法第53條規定其停止營業處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受處分之營業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該所說明,營業人有上述情形經執行停止營業處分後,嗣於同一年內再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情事者,將再次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該所籲請營業人注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 竹南稽徵所 林雅文聯絡電話:037-460597轉306)

       


      更新日期:20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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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宿相關法規: 民宿管理辦法


       

      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暑假期間帶家人出遊入住民宿,退房時向業者索取發票,該業者表示民宿業免稅,不需要開立發票,請問該業者有無逃漏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相關規定,民宿業者的客房數若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且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者,可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如經營規模不符上開條件或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擅作民宿使用者,就要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國內吹起民宿風,在許多的風景區內,民宿林立,尤其在寒暑假更是一房難求,常有民眾來電質疑為何免開發票;

      籲請民宿業者不要心存僥倖,只要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即應儘速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依法報繳稅,如每月營業額達20萬元以上,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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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消費者透過網路平臺購物已無國界限制,但很多民眾都不知道賣方在國外的跨國非實體貨物交易,單筆支付款項金額超過新臺幣3千元者,依規定應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一般而言,如果個人買家向國內業者或外國業者在臺分公司,購買例如電子書、線上音樂、App、遊戲寶物等虛擬商品,由賣方負擔繳納營業稅義務。但若外國業者在臺沒有分支機構,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上者,就由買方負擔繳納營業稅義務。
      該局指出,近期即將對與「淘寶網」有往來的賣家或消費者及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進行查核,商品若是「虛擬貨物」亦為查核重點。有民眾來電反映不知道在網路向國外購買下載電子書應繳納營業稅,也不知如何繳納。該局舉例說明,A君在網路向國外購買App軟體,價格新臺幣500元,其應給付金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免繳納營業稅;B君向國外購買電子書,價格新臺幣3,200元,其應納營業稅160元(3,200元x 5%),若分為2次付款亦同。
      該局呼籲,如有跨國購買虛擬貨物需繳納營業稅者,可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填寫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給付金額、稅率及稅額等,至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繳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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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           圍

      開立憑證時限

      買賣業

      銷售貨物之營業。

      1. 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2. 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

      製造業

      凡使用自行生產或購進之原料,以人工與機械製銷產品之營業。

      同買賣業

      包作業

      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入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舖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

      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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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 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經營零售業或餐飲業之營業人,常因尖峰時段生意忙碌,一時不察將銷售總金額書寫(輸入)錯誤,尤以收銀機操作不當比例最高,例如重複鍵入金額兩次或誤將統一編號鍵為金額等。當營業人發現時,消費者常常已離開現場,無法作廢重開,陷入急尋消費者取回統一發票,否則將負擔高額稅負之困擾。
      ⋯⋯
      其實,上述情形營業人可以有更從容之處置方法。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遇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卻又無法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之情形,應檢具申請書,並敘明該張統一發票類型、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則依「正確銷售額」申報,雖因過失而仍應依首揭規定處罰,但可免去負擔因誤開鉅額統一發票之高額稅負。

      另外誤開金額與實際金額差距較小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如營業人該張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書寫錯誤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遇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實際金額小於誤開金額,而仍無法收回時,請依前述方式向稽徵機關報備,以避免虛增稅負。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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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移轉訂價案件,發現多數營利事業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服務,惟此項服務漏未於結算申報書揭露,亦未依營業常規認列服務費收入,而遭國稅局按外部可比較資料設算服務費收入補稅。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5條第5款規定,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服務提供之情形,應按營業常規認列服務費收入。

      該局於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公司列報大額薪資支出及旅費,進一步請甲公司提示員工薪資清冊、擔任之工作細項及出差報告單等資料,發現甲公司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服務,該項服務未向關係人收取任何報酬,局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按外部可比較資料設算服務費收入補稅。

      該局呼籲,配合我國移轉訂價查核制度之實施,營利事業為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服務屬關係人交易,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參考內部或外部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申報服務費收入,以免於查核時設算補稅。又交易之他方如非屬與我國簽署之租稅協定國家,常因無法適用相對應調整而使集團企業之整體稅負增加。

      (聯絡人:審查一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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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2-26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車輛出售移轉予他人,記得儘快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否則稅捐局仍會對原車主課徵使用牌照稅,如果逾期未完稅或已報停、繳銷、註銷牌照被警方或稅捐局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也是對原車主處罰。

      稅捐局舉實際案例說明,民眾張先生於97年即將自用小客車出售,於收受車款並交付車輛予買方後,並未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因為監理機關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為張先生,所以該局仍對張先生課徵使用牌照稅。令張先生更頭痛的是,該車輛於99年1月1日因逾期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卻於101年12月31日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該局將補徵牌照註銷日99年1月1日至查獲日101年12月31日止之使用牌照稅3萬3,690元(11,230×3年),另按補徵之稅額處以2倍罰鍰6萬7,380元。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出售車輛時,務必到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萬一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已將車輛出售移轉予他人,除了會繼續接到稅捐局寄發的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外,還可能被處以更重的罰鍰,讓荷包大失血。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電話03-5518141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3-5518141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分機511至513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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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年度開始,本局將自4月1日起執行今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基於「愛心辦稅」之原則,本局採取「先輔導後查核」之方式,於正式查核前,即自3月1日至3月31日止,將輔導營業人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前項查核作業係執行「財政部102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細部作業計畫」,今年度之查核重點及範圍說明如下:(一)針對轄內涉嫌開立或取具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利用營業稅申報之歸戶資料加強選查;另就營業人與小型企業無交易事實,卻取得小型企業代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報營業成本或費用,或營業人分散營業收入等案件加強查核。(二)免稅異常或比例偏高之營業人,有無將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提出扣抵,或將應稅發票開立為免稅發票之情形;另亦鎖定以個人消費及其他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進項憑證列報為公司進項費用及虛報進項稅額案件。(三)營業人漏進漏銷、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免稅比例偏高、留抵稅額鉅大或長期留抵者,有無依法取得進項憑證及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另加強查核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有無據實申報銷售額。(四)加強查核非專營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是否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五)透過海關提供之進、出口報單資料,查核申報出口異常之營業人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以不實之出口,冒退營業稅及誤申報適用零稅率之情事。(六)加強營業稅退稅案件之審核,如退稅達一定金額以上或退稅金額增加異常之營業人,列為選案查核之對象,嚴查營業人有無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稅額或假藉虛增固定資產價格、以不實出口等手段,冒退營業稅。(七)加強查核以觀光客-特別是大陸觀光客為主之旅遊休閒產業營業人,如旅行業者、旅宿業者、交通運輸業者、餐飲業者及觀光景點週邊營業人等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有無非法安裝境外刷卡機。    本局進一步指出,上開查核作業將運用營業稅申報相關資料並透過電腦系統分析營業人進銷申報情形,對顯有異常之營業人深入查核或實地訪查,切勿心存僥倖。    本局更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而發生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本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加計利息並免予處罰;惟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逃漏稅捐情事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話洽詢本局,連絡電話為0800-000321,將有專人服務。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姜慧霖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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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貨退回(折讓)=>當期申報,不可跨期.=>由進貨方開立=>跨期視漏稅有罰則,或需專案處理

      第 8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得以條列方式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區分應稅、零稅率或免稅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

      第 9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者,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但電子計算機不能列印買受人名稱者,得僅列印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除前款規定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經買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

      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者,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但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不在此限。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應先將代替品名之分類號碼對照表,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異動亦同。

      第 18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應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第 20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左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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