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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6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車輛出售移轉予他人,記得儘快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否則稅捐局仍會對原車主課徵使用牌照稅,如果逾期未完稅或已報停、繳銷、註銷牌照被警方或稅捐局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也是對原車主處罰。

稅捐局舉實際案例說明,民眾張先生於97年即將自用小客車出售,於收受車款並交付車輛予買方後,並未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因為監理機關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為張先生,所以該局仍對張先生課徵使用牌照稅。令張先生更頭痛的是,該車輛於99年1月1日因逾期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卻於101年12月31日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該局將補徵牌照註銷日99年1月1日至查獲日101年12月31日止之使用牌照稅3萬3,690元(11,230×3年),另按補徵之稅額處以2倍罰鍰6萬7,380元。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出售車輛時,務必到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萬一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已將車輛出售移轉予他人,除了會繼續接到稅捐局寄發的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外,還可能被處以更重的罰鍰,讓荷包大失血。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電話03-5518141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3-5518141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分機511至513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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