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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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托育中心(安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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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才藝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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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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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社政體系,國小學齡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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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於教育體系,為補充學習,或短期學習技藝所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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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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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以下需托育之國小學童;若申請兼顧托兒所業務,經核准則可招收學齡前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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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藝類:無年齡規定
文理類:不得教授學前幼兒雙語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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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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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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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社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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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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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社婦幼字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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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教社字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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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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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面層一樓至四樓層為限,
地下室不得為兒童活動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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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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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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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兒童不得少於3.5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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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兒童不得少於1.2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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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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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機構應置下列專任人員:
1.所長或主任
2.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及行政人員得視需要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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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置專任班主任一人,並得視班務需要,設教學、生活輔導及總務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分別辦理各組事務。補習班每班級應置導師一人,負責學生的輔導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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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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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20,收托國小學童每20名應置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一名,未滿20名者以20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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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100,班級學生人數每逾100人,應置導師一人﹔未逾100人者,以100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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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
任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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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幼兒保育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或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具有照顧兒童生活知能的保育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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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班主任應年滿20歲,具備專科教學能力,但並無強制規定須具備兒童發展及生活照顧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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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設立:
設立方式 |
公司(法人) |
補習班.才藝班(個人) |
收入-教育勞務 |
有立案開免稅發票 |
開收據 |
收入-販賣教材 |
開發票 |
開發票 |
營業稅 |
有 |
無 |
營所稅 |
有 |
無 |
綜所稅 |
公司盈餘分配 |
有;依實際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或書審率計入"其他所得"
*分有設帳或沒設帳;大都視實際純益決定 |
每7.1月填執行業務調查表 |
無 |
有 |
印花稅 |
開立收據時千分之四 |
開立收據時千分之四 |
根據108年財政部所發佈的最新函釋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號令,目前無論您是個人設立或公司設立的立案補習班,所提供之教育勞務皆免課徵營業稅,也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仍需開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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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市陳園長詢問:托兒所經營虧損時,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仍要填載?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個人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者無論盈虧,均應併入綜合所得結算申報。該所說明,執行業務者或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其他所得者,無論盈虧,一定要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在申報書上詳實填載收入、費用、所得(或損失)等資料,列為其他所得併同申報。納稅義務人未填報本人或配偶經營補習班或不符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幼稚園、托兒所之所得,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者,除依法補徵稅額外,若漏報所得額在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時,另將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漏未將幼稚園、托兒所、養護院、補習班等相關資料填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併同申報者,可依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件,得免除其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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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有沒有設帳,必填每半年度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收入金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仍應計入申報.二者的收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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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調查轄內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者上半年度收入相關資料,本局各分局、稽徵所已於今年5月中旬陸續將調查紀錄表函寄各業者執(營)業處所,請業者詳實填報後依限回復。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製訂各類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別之調查表,經合法送達,而業者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另對拒不提示資料或填報不實之業者將派員實地調查,依所掌握之相關資料調高其當期業務收入,故請業者務必據實填報並依規定時限回復,以免日後查獲短、漏報收入被調高收入或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相關資料而被裁處罰鍰。
該局再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上述收入外,調查紀錄表上有關承租、設備、聘僱人員及班名、上課時間、人數、收費標準等各欄位資料亦須詳實填報,並簽名或蓋章後依限寄回,若尚未收到或有遺失情形者,請洽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k.gov.tw)自行下載填寫(下載路徑:首頁/稅務訊息∕報稅專區∕綜合所得稅∕書表)。【#34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 黃淑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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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網站設置「消費者情報蒐集系統」,情蒐補習班收入資料
國稅局網站建置「消費者情報蒐集系統」,鼓勵民眾提供消費資訊,廣為蒐集執行業務者收入資料,內容包括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醫院、診所及托育中心(安親班、課輔班)等業者之收費標準、招生情形等,除運用上開資料外,並蒐集業者刊登於報章雜誌等資料,依據補習班之行業特性,其執業收入通常以現金、支票或匯款方式交付,且集中於寒暑假至開學日前後,就該等帳戶進行查調資金,並按蒐集之補習班招生收費標準,就其交易明細與學生名冊逐一查對,據以作為查核案件運用的重要參考資訊。
辦理年度醫療院所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下半年度收入調查作業
國稅局辦理醫療院所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年度收入調查作業,將調查記錄表函寄各業者執(營)業處所,請業者接到調查記錄表後,依實際業務狀況填報收入。
國稅局接到業者填報之業務狀況調查記錄表後,會依據業者所填報之收入金額、規模與其上期或依所蒐集到之收據內所載每人收費金額或與該行業收入水準實施查核比對,如發現業者申報或填報之業務收入與實際收入差異過大或未按規定時限內填報回復者,將派員至執業處所實地訪調查並依所掌握之相關資料調高其當期之業務收入;依往年該局辦理收入調查之經驗,於事後審核業者所填報業務狀況調查記錄表時,發現有部分業者未據實填報或未按規定時限內填報回復,經派員實地訪調查後,調高收入者不在少數。
案例:某文理補習班負責人,其經營系列補習班全省計4家,9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涉嫌漏報補習班業務收入,扣除財政部頒訂之文理補習班標準費用率50%後,計漏報其他所得1,616餘萬元,漏稅額達620餘萬元,並處以罰鍰300餘萬元。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於查核補習班之稽核案件時,發現某補習班以其出資合夥人所設立之外圍銀行帳戶收取學費收入,藉以隱匿補習費收入,全案業經該署查獲,已將查得之相關事證交由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理中。
賦稅署指出,該補習班係為風評頗佳之家教班,員工人數達30人,惟申報之收入僅1千餘萬元,依該班之知名度及規模而言,初步研判其申報狀況不佳應有隱情,經該署稽核人員詳查該補習班及其合夥人銀行往來資料,發現該補習班當年度向學生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並未全數存入補習班所設立之銀行往來帳戶內,而疑似將大部分收入存入其他個人銀行帳戶中,全案經就各涉案帳戶詳查及經該補習班負責人說明,證實該補習班當年度涉嫌短報學費收入,致短報當年度所得計1千餘萬元,本案經依該補習班合夥人出資比例,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補稅送罰。
某托兒所94年度其他所得案件,因業者申報之學生人數與學生平安保險投保人數有明顯落差,遂函請業者說明差異原因,該業者表示其將另一經營之補習班學童人數以托兒所名義投保學生平安保險,但因無法提示資料明確區分投保之學童究竟屬於補習班或托兒所,該局乃依投保資料之人數作為計算托兒所收入之依據,調增托兒所收入1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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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帳簿者,依下成本費用認列核定所得額;能提供帳簿者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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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短期補習班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02
二、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洽各縣市教育局
三、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補習班申請專用)。
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申請洽詢(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83號,02-85902567轉22))
B短期補習班立案申請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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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送件立案前應先辦理使用執照變更:
步驟一:
向縣市政府消防局提出消防安全設備檢查通過。
步驟二:向縣市政府工務局建管科提出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用途為補習班。
步驟三:檢附上開變更使照通過等文件,洽本府教育局社教科提出立案申請書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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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注意事項:
1. 設立補習班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2. 補習班設立人無學歷限制,班主任須專任且具專科以上學歷。
3. 班舍如係租賃,需二年以上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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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規名稱: 說 明: 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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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 |
99.03.31 |
府教社字第0990041888號 函 |
定 |
99.03.31 |
訂定新竹縣處理未立案補習班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新竹縣處理未立案補習班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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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未立案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處分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
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未立案補習班,係指在新竹縣轄區內未完成立案手續,包括未
申請籌設立案、已申請籌設立案中涉及公開招生、收費、授課行為且上課
人數在3人以上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三、本基準第二點所稱未申請籌設立案,係指尚未至本府正式遞送申請籌設案
件者;已申請籌設立案中,係指已向本府送件申請籌設立案中者。
四、未立案補習班經查獲後,除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外,對其負責人裁罰基準
如下:
(一)初犯者自稽查之次日起算限期三個月內報本府申請立案,以輔導、規勸
為執行重點,不予處罰。
(二)已依限報本府申請籌設立案中,曾經本府為輔導或規勸,仍未停辦補習
業務者,再經查獲時,依下列標準罰鍰處分:
1.業務規模學生數在50人(含)以下,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
2.業務規模學生數51人至100人,處七萬元罰鍰。
3.業務規模學生數101人以上,處十萬元罰鍰。
(三)未依限報本府申請籌設立案者,曾經本府為輔導或規勸,仍未停辦補習
業務者,再經查獲時,依下列標準罰鍰處分:
1.業務規模學生數在50人(含)以下者,處七萬元罰鍰;
2.業務規模學生數51人至100人,處九萬元罰鍰
3.業務規模學生數100人以上,處十五萬元罰鍰。
(四)經前二款處分後,仍未停辦補習業務者,經查獲時,得依前次罰鍰金額,
每次得增加罰鍰額度二萬元,最高罰鍰額度至二十五萬元,並按日連續處
罰。
(五)所使用之器材、設備,認有必要時得沒入。
(六)個別案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得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
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加重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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