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網站設置「消費者情報蒐集系統」,情蒐補習班收入資料

國稅局網站建置「消費者情報蒐集系統」,鼓勵民眾提供消費資訊,廣為蒐集執行業務者收入資料,內容包括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醫院、診所及托育中心(安親班、課輔班)等業者之收費標準、招生情形等,除運用上開資料外,並蒐集業者刊登於報章雜誌等資料,依據補習班之行業特性,其執業收入通常以現金、支票或匯款方式交付,且集中於寒暑假至開學日前後,就該等帳戶進行查調資金,並按蒐集之補習班招生收費標準,就其交易明細與學生名冊逐一查對,據以作為查核案件運用的重要參考資訊。

辦理年度醫療院所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下半年度收入調查作業

國稅局辦理醫療院所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年度收入調查作業,將調查記錄表函寄各業者執(營)業處所,請業者接到調查記錄表後,依實際業務狀況填報收入。

國稅局接到業者填報之業務狀況調查記錄表後,會依據業者所填報之收入金額、規模與其上期或依所蒐集到之收據內所載每人收費金額或與該行業收入水準實施查核比對,如發現業者申報或填報之業務收入與實際收入差異過大或未按規定時限內填報回復者,將派員至執業處所實地訪調查並依所掌握之相關資料調高其當期之業務收入;依往年該局辦理收入調查之經驗,於事後審核業者所填報業務狀況調查記錄表時,發現有部分業者未據實填報或未按規定時限內填報回復,經派員實地訪調查後,調高收入者不在少數。

案例:某文理補習班負責人,其經營系列補習班全省計4家,9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涉嫌漏報補習班業務收入,扣除財政部頒訂之文理補習班標準費用率50%後,計漏報其他所得1,616餘萬元,漏稅額達620餘萬元,並處以罰鍰300餘萬元。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於查核補習班之稽核案件時,發現某補習班以其出資合夥人所設立之外圍銀行帳戶收取學費收入,藉以隱匿補習費收入,全案業經該署查獲,已將查得之相關事證交由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理中。

賦稅署指出,該補習班係為風評頗佳之家教班,員工人數達30人,惟申報之收入僅1千餘萬元,依該班之知名度及規模而言,初步研判其申報狀況不佳應有隱情,經該署稽核人員詳查該補習班及其合夥人銀行往來資料,發現該補習班當年度向學生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並未全數存入補習班所設立之銀行往來帳戶內,而疑似將大部分收入存入其他個人銀行帳戶中,全案經就各涉案帳戶詳查及經該補習班負責人說明,證實該補習班當年度涉嫌短報學費收入,致短報當年度所得計1千餘萬元,本案經依該補習班合夥人出資比例,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補稅送罰。

某托兒所94年度其他所得案件,因業者申報之學生人數與學生平安保險投保人數有明顯落差,遂函請業者說明差異原因,該業者表示其將另一經營之補習班學童人數以托兒所名義投保學生平安保險,但因無法提示資料明確區分投保之學童究竟屬於補習班或托兒所,該局乃依投保資料之人數作為計算托兒所收入之依據,調增托兒所收入1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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