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課稅憑證範圍
憑 證 名 稱
說 明
銀錢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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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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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動產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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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商品原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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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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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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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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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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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憑證名稱
稅率或稅額
納稅義務人
銀錢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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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額4/1000計貼
押標金按金額1/1000計貼 |
立據人*一般合約為一式二份,各貼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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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動產契據
(訂單:料的部份) |
每件稅額新台幣 1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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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或立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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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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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額1/1000計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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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或立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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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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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額1/1000計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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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或立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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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納稅方法
(一) 繳納時限
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如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
票者,可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開給繳款書繳納,但應於限繳期限前繳納後,黏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印花稅票方得
交付或使用。
(二) 實貼印花稅票
- 可到郵局、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購買面額面額有1、3、4、5、10、20、50、100、200元不等的印花稅票貼於應稅憑證
上。 - 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 1 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三) 使用繳款書
- 個案申請
應稅憑證金額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開給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或申請以網路
申報,即可自行上網列印「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稅額 2 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全家、
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超商繳納),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粘貼於憑證上。 - 彙總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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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私營的公司行號、全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
按期彙總繳納。
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 2 個月為 1 期,分別於 1 月、 3 月、 5 月、 7 月、 9 月、11 月之 15 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稅捐主管機關申報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辦理申報作業。(2)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彙總繳納稅額計算至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 1 元之部分,免繳納。(3)彙總繳納繳款書已改版增列 3 段式條碼,除金融機構外,稅額 2 萬元以下亦可於超商繳納,繳款書可於網路申報後自行
列印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 電子申報繳稅服務列印。 -
線上申請帳號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點選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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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http://www.chutax.gov.tw/core/download/index_form....
- 印花稅法罰則
第 23 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 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處 理;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 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 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除漏稅部分依第一項處罰外,應按情節輕重,處一 千元以下罰鍰。
第 24 條 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 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 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