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個人綜合所得申報注意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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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5 19:10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基本生活費不課稅」是今年報稅的新措施,誰可以享有基本生活費不課稅?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表示,扶養親屬人數越多、採標準扣除額者,較有機會適用扣除基本生活費。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許祺昌指出,基本生活費不課稅是為了維持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因此「普羅大眾不適用」。

但許祺昌強調,「不能說受惠的只是少數人而已,就不重要,這是納稅者基本人權保障的一大步」。

基本生活費不課稅如何計算?安永會計師楊建華表示,「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免稅額+扣除額」時,差額得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每一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總額」是以16.6萬元x人數(含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

免稅額+扣除額」含:免稅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

免稅額每人為8.8萬元,滿70歲則為13.2萬元;標準扣除額單身為9萬元,有配偶為18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12.8萬元。

 

例:

 

 


 

 

 

舉例說明:

 

 

甲君是單薪家庭,除了本人、配偶外,列報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及未滿70歲的父母二人,且採標準扣除額。全年度全戶所得總額僅甲君的薪資所得120萬元。

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9.6萬元(16.6萬元x6人)

「免稅額+扣除額」為83.6萬元(免稅額52.8萬元+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扣除額12.8萬元)

 

基本生活費總額99.6萬元大於「免稅額+扣除額」83.6萬元,差額16萬元得在綜合所得總額120萬元中扣除,綜合所得淨額為20.4萬元,適用稅率5%,應納稅額為1萬200元。

張芷指出,扶養親屬人數越多,採標準扣除額者,越有機會適用基本生活費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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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

 

以四口、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的單薪家庭為例(假設無其他所得)。

基本生活費總額為66.4萬元(16.6萬元x4人)

「免稅額+扣除額」為66萬元(免稅額35.2萬元+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扣除額12.8萬元)

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免稅額+扣除額」,差額為4,000元(66.4萬元-66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四口、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的雙薪家庭為例(假設無其他所得)。

基本生活費總額為66.4萬元(16.6萬元x4人)

「免稅額+扣除額」為78.8萬元(免稅額35.2萬元+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扣除額25.6萬元)

由於「免稅額+扣除額」大於基本生活費總額,因此無法自綜合所得總額中,額外減除基本生活費。

 

如果以六口、扶養四名未成年子女的雙薪家庭為例(假設無其他所得)。

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9.6萬元(16.6萬元x6)

「免稅額+扣除額」為96.4萬元(免稅額52.8萬元+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扣除額25.6萬元)

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免稅額+扣除額」,差額3.2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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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即享有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的保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維護賦稅人權及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權利,立法院1051228日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並自1061228日正式施行。明訂為維持納稅者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加以課稅。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已由財政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最近一年(105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公告166,000元。

國稅局說明,今年(107年)5月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家戶「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超過所得稅法規定免稅額、一般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得自納稅者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納稅者自106年度起,其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申報戶家庭成員人數乘以公告之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該基本生活費總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不受課稅之保障。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以納稅者一家5口【本人(年薪120萬元)、配偶、2名未成年子女及1名滿70歲直系尊親屬】為例:

項目

例一(採標準扣除額)

例二(採列舉扣除額)

基本生活費總額(每人16.6萬元X5人)

83萬元

83萬元

免稅額【(每人8.8萬元X4人)+13.2萬元X1)】

48.4萬元

48.4萬元

一般扣除額

(標準)18萬元

(列舉)35萬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2.8萬元

12.8萬元

合計數

79.2萬元

96.2萬元

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

3.8萬元(83萬元-79.2萬元)

083萬元<96.2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107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即享有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的保障!如尚有疑問請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068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秀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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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3-09

  • 最低稅負制

     

    一、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二)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計入基本所得額。)

  •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綜所稅合宜項目內,在大陸已繳的稅,於台抵免,需有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海峽會驗證)
    (三)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四)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六)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二、哪些綜合所得稅申報戶須申報最低稅負? 
    (一)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2.雖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70萬元以下者。
    3.符合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三、個人最低稅負之申報單位為何? 
    個人最低稅負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項目或扣除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基本所得額,並繳納基本稅額。

    四、因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而得免辦結算申報者,是不是無須辦理最低稅負之申報? 
    不一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如果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已超過670萬元,仍應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最低稅負。

    五、必須申報個人基本稅額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

    六、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實施日期?
    行政院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7項規定,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

    七、個人海外所得之範圍?
    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八、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
    為利於計算,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10類,包括海外之(一)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退職所得及(十)其他所得等。

    九、那些人之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要件:
    (一)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
    (二)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

    十、何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十一、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門檻?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十二、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70萬元。個人海外所得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基本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 。

    十三、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上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可扣除670萬元,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先扣除670萬元後,再就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670萬) × 20%
    算出基本稅額後,再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該差額尚可以海外已納稅額扣抵;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上開差額時,始按不足扣抵數繳納基本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註:一般所得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

    十四、海外所得在海外繳納之所得稅可否全數扣抵基本稅額?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有限額,其計算如下:
    (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

    十五、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其海外所得是否須辦理申報?
    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如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停留滿183天,即屬「中 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其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惟外籍專業人士自99年度起如已適用綜合所得稅20%以上邊際稅率,其縱有海外所得,因基本所得額可先扣除67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始須繳納基本稅額,且海外已納稅額亦得申報扣抵,故須繳納基本稅額之可能性應相當低。

    十六、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年度?
    99年1月1日以後給付之海外所得,才要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果是股票交易所得,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指股票買賣交割日之年度;如果是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十七、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於103年度贖回,如何計算所得?
    應以境外基金受益憑證贖回價格減除申購成本及手續費後,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98年12月31日之淨值者,得以該日淨值作為基金之申購成本,亦即基金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舉例:某甲於95年1月1日以每單位500元申購A境外基金1000單位,98年12月31日A境外基金之淨值為每單位750元,某甲於103年6月1日向基金公司申請贖回所持有全部A境外基金,每單位贖回價格為850元,手續費為1元,則某甲之A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為99,000元。計算如下:
    (贖回價格850元-98.12.31淨值750元-手續費1元)×1000單位=99,000元

    十八、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上市有價證券於103年度出售,如何計算所得?
    應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上市有價證券,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98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者,得以該日收盤價作為該有價證券之申購成本,亦即有價證券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十九、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未上市股票於103年度出售,如何計算所得?
    應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未上市股票,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98年12月31日之淨值者,得以該日淨值作為股票之申購成本,亦即未上市股票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二十、申報海外所得時,可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個人申報海外之一時貿易盈餘、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及其他所得時,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十一、申報海外所得時,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應如何計算所得額?
    申報海外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二十二、財政部核定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減除標準者有那些所得?
    (一)個人一時貿易盈餘按收入之94%減除成本及費用。
    (二)各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三)各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四)土地供他人開採礦石,按權利金收入10%減除必要損耗。
    (五)各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六)各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二十三、海外財產交易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如何計算所得?
    (一)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所得額。
    (二)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三)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70%,計算所得額。
    (四)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者,應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70%,計算所得額。
    (五)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二十四、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規定
    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二十五、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否從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由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從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故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二十六、海外證券交易所得是否免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故無免稅之適用。

    二十七、計算例示

     
     目錄

    例1 

    例2

    例3

    海外所得 3,500,000 3,500,000 5,000,000
    境內所得:
    綜合所得淨額 2,000,000 5,000,000 5,000,000
    特定保險給付 0 1,000,000 1,000,000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0 1,500,000 1,500,000
    非現金捐贈金額 0 500,000 500,000
    基本所得額 5,500,000 11,500,000 13,000,000
    基本稅額(B)
    (基本所得額-600萬)×20%
     -- 960,000 1,260,000
    一般所得稅額(D)
    (綜所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
    假設投資抵減=0
    270,000 1,195,000 1,195,000
    B≦D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B>D者,其差額(E)
     -- -- 65,000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C)     40,625
    應繳納之基本稅額
    (E)-(C)
        24,375
    總稅負(D)+(E)-(C)  270,000 1,195,000 1,219,375
      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僅須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大於基本稅額,僅須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1.一般所得稅額小於基本稅額,除應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減除一般所得稅額及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後之餘額繳稅
    2.假設海外已繳納稅額為130,000,則海外稅額扣抵限額=(1,260,000-1,195,000)×5,000,000÷8,000,000=40,625
    3.海外已繳納稅額與海外稅額扣抵限額取低者為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註:上開釋例係依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計算。

     

    二十八、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範圍?
    (一)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 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二)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三)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亦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情形如下:

     

    保險種類

    說明

    健康保險 因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例如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實支實付之保險金。
    傷害保險 因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例如:旅行平安保險、失能保險、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等。
     

    二十九、保險契約是否適用最低稅負制應如何判斷?
    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之保險契約,才適用最低稅負制。

    三十、保險給付可以減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之規定為何?
    (一)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 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330萬元之免稅額度。
    (三)至於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無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問題。

    三十一、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如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亦即贖回)者,其所得是否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無論係轉讓與他人或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其所得均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三十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年度?
    (一)受益憑證係轉讓與他人者,其交易所得應於轉讓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受益憑證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者,應以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三十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如何計算?申報時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一)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持有人轉讓其受益憑證,應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應以買回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或損失額。
    (二)申報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亦即贖回)者,應以買回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十四、出售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如果未能提供實際售價或原始取得成本,其交易所得如何計算?
    (一)納稅義務人已申報實際售價或稽徵機關已查得實際售價,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以實際售價之20%,計算其所得額。
    (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供實際售價者:
    受益憑證係轉讓與他人者,應先按轉讓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其收入,再 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受益憑證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者,應先按契約約定之買回價格核算 規定核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三)但如果經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前述(一)、(二)規定計算之所得 額為高者,應依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計算之。
    (四)所得額如果是依前述(一)、(二)之方式計算,而不是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其所得額不適用損失扣除之規定,亦即不得扣除前3年度之有價證券交易損失。

    三十五、出售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成本如何決定?
    (一)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而取得者,以申購價格為準。
    (二)因受益憑證持有人轉讓而取得者,以轉讓價格為準。
    (三)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以繼承時或受贈與時之時價為準。但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且符合84年1月13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或87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者,以該有價證券第一次贈與前之成本為準。
    (四)經由其他方式取得者,以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三十六、計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成本時,可用哪幾種計算方法? 
    (一)納稅義務人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其成本應採用個別辨認法,或按出售時所持有之同一基金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依加權平均法計算之。
    (二)納稅義務人同時持有數種受益憑證時,各種受益憑證可分別採用不同之成本認定方法。例如:A私募基金受益憑證採用個別辨認法,B私募基金受益憑證採用加權平均法,C私募基金受益憑證採用個別辨認法。
    (三)納稅義務人未提出原始取得成本,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其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其成本。
    (四)一經採用加權平均法者,在該種受益憑證全部轉讓完畢前,以後年度亦應採用加權平均法,不得改採個別辨認法。

    三十七、計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時,可扣除哪些必要費用?
    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時,可以扣除之必要費用為手續費。

    三十八、出售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損失,是否可以與出售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互抵?
    可以。出售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該交易損失及交易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三十九、最低稅負申報戶中,當年度如果有二人以上從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不同人間之交易所得和交易損失,能不能互抵?
    可以。當年度該申報戶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以該申報戶所有成員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損益互抵後計算之。

    四十、全年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為損失者,可不可以在以後年度申報最低稅負時申請扣除?
    可以。全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為損失者,可以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於申報最低稅負時,自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該交易所得及據以扣除之交易損失均係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另其每年度可扣除的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的交易所得為限。

    四十一、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損失可不可以自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中扣除?
    不可以。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損失,只能在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於申報最低稅負時,自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中扣除,不可以在損失發生年度或以後年度,自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中扣除。

    四十二、非現金捐贈扣除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規定為何?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有列報非現金之捐贈扣除金額,應將該扣除金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至於現金捐贈部分,則無須計入。

     

財政部稅務入口 更新日期:10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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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綜合所得

公告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財政部公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88,000元;年滿70歲的納 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 132,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 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 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40,000


 

 

 


2

 

 


12%

 

 


540,001-1,210,000


 

 

 


3

 

 


20%

 

 


1,210,001-2,420,000


 

 

 


4

 

 


30%

 

 


2,420,001-4,530,000


 

 

 


5

 

 


40%

 

 


4,530,001-10,310,000


 

 

 


6

 

 


45%

 

 


10,310,001以上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條之1規定, 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 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第1級至第5級課稅級距金額(6級課稅級距 併同前5級距考量)上次調整年度為102年度,106年度適用之 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3.06% ,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至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因10 6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104年度)之 指數上漲累計未達應行調整標準,故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之 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之稅負調整, 乃為反映人民實質納稅能力, 尚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 預估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約68億元,納稅義務人於107年辦理1 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相關免稅額、 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106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退職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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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懂股票稅額扣抵率 報稅笑呵呵

2016-05-10 07:12:14 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上市櫃公司已陸續發布配股配息政策,很多投資人都會跟著股利配發數字調整持股。富邦證券建議投資人,投資高股息股票前,最好搞懂稅額扣抵率,但買股票也不能只依「配息率」選股,應了解公司基本面,以免賺到股利卻賠了股價。

富邦證表示,在兩稅合一架構下,公司所得分配給個人股東時,股利總額要併入個人股東所得申報,公司所繳的所得稅,也會分配給個人股東,扣抵其應納稅額。但自104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改為「減半扣抵」。

富邦證說,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計算公式為「股利淨額×稅額扣抵比率×50%」,個人股東取得已減半的可扣抵稅額可全數扣抵個人應納稅額。因此,想參與除息(領息)的個人股東,最好搞懂「稅額扣抵比率」及「可扣抵稅額數字」。

以富邦金為例,若投資人持有富邦金3萬股,今年分派2元現金股利,現金股利6萬元,假設富邦金股利發放通知書上載明盈餘分配稅額扣抵比率為12.69%(此為103年度實際數釋例),則「可扣抵稅額」為3807元(6萬 × 12.69% x 50%),股利淨額6萬元加上可扣抵稅額後為6萬3807元,即「股利總額」。

富邦證表示,自今、105年1月1日起健保補充保費費率已從2%降為1.91%,以前述例子,投資人要繳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為1219元(63807元×1.91%),在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後,投資人實際入帳的現金股利為5萬8781元(6萬-1219)。

不考慮股價變動及健保補充保費是否增加扣除額情況,以前述案例來看,投資人這筆所得,若適用12%綜所稅邊際稅率,則增加所得稅成本為6萬3807×12%=7657元,因可扣抵稅額只有3807元,等於次年5月申報時要多繳3850元(7657-3807)。若投資人適用稅率5%,增加所得稅成本為3190元,次年報稅可退稅6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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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綜所各項扣除額.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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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報稅新措施,「健保卡及密碼」查詢申報更便利

 

     本局表示,為提供更便捷的網路報稅服務,國稅局今(105)年新增以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簡稱「健保卡及密碼」)作為網路報稅憑證,查詢104年度所得、扣除額資料及辦理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
     本局指出,為減輕納稅義務人報稅負擔,並配合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於105年4月28日起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納稅義務人除利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下載所得、扣除額資料及上傳申報外,今年新增以「健保卡及密碼」為通行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查詢10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辦理網路申報,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亦可辦理線上確認申辦。
     納稅義務人使用「健保卡及密碼」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必須先申請「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並設定密碼,申辦方式有下列2種:
一、臨櫃申請:納稅義務人持健保卡及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各地區業務組辦理註冊,註冊成功後,系統將發送註冊成功通知郵件至納稅義務人電子郵件信箱。
二、網路申請:納稅義務人備妥健保卡、讀卡機、戶口名簿戶號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連結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網頁(https://cloudicweb.nhi.gov.tw/cloudic/system/Login.aspx),依序點選「電腦環境檢測」、「下載元件安裝檔」及「首次登入申請」,並填寫網頁註冊資料及設定密碼,於電子郵件信箱收取確認信後,透過健保卡驗證點選確認回復,即完成註冊程序。
     納稅義務人亦可透過已完成註冊的健保卡,利用健保署提供的各項網路服務,線上申辦各項健保業務,例如下載健康存摺,查詢就醫用藥狀況、個人未繳保費查詢與繳費等資訊、查詢本人及依附其投保眷屬的健保加退保明細,即時掌握個人及眷屬投保狀態。

    納稅義務人如對「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有疑義,請向健保署各地區業務組洽詢;報稅相關問題,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104健保卡密碼報稅流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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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免稅額、扣除額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

年度

免稅額

標準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

﹙註一﹚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註二﹚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註四)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註三﹚

70歲以下

(每人)

70歲以上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

(每人)

單身者(每戶)

夫妻合併申報者

(每戶)

103年度

85,000

127,500

79,000

158,000

108,000

270,000

108,000

每人25,000

每人25,000

註一︰有薪資所得者,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未達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註二︰可扣除金額全年合計未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由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先予以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算稅額者減除。

註三︰自10111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註四: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就讀下列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1、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專校院,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大專校院。
2、教育部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公告之認可名冊所列高等院校,或其他經香港及澳門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等院校。
3、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公布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之高等學校,或其他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等學校。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級別

       綜合所得淨額       X    稅率     累進差額      全年應納稅額

1

0   ~    520,000    X    5%              0             "

2

520,001 ~  1,170,000    X   12%          36,400           "

3

1,170,001 ~  2,350,000    X   20%         130,000           "

4

2,350,001 ~  4,400,000    X   30%         365,000           "

5

4,400,001 以上            X   40%         805,000           "

 

六、退職所得: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七、最低稅負制:

103年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分別如下:

1.103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2.103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3.保險死亡給付,103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基本稅額條例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

4.注意

103年度及102年度(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及未上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將不再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而改列入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按15%稅率課徵所得稅。但101年12月31日以前,個人出售未上巿、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仍應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其有交易損失者,依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仍得於次年度起3年內自應計入基本所得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申報適用期間:於104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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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2年度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依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與綜合所得稅額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11/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經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該局舉例說明A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0236日在B公司股票承銷階段取得B公司IPO股票20張(每股取得成本10元),並於同年56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則A君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1A君於承銷階段取得B公司IPO股票超過1萬股(20*1,000股),應適用核實課稅。

2A君證券交易所得額為38,653

【即(12*20*1000股)-10*20*1,000股)-720+627元)】。

3A君應納稅額為5,797元(即38,653*15%)。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而證券交易所得申報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納入課稅的證券交易所得時,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而由納稅義務人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惟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個人為申報單位。該局提醒,同一申報戶的個人應分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個人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僅得自該個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若有相關證券交易課稅規定問題,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專區」,查閱相關法規要點及疑義解答,亦可撥打該局各分局、稽徵所電話詢問。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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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事件各界救濟捐款不斷湧入,財政部表示,捐贈現金或實物協助災民及救災所需,只要保留捐款收據,明(2015)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均可申請抵稅

   財政部表示,企業及民眾若是透過政府部門的捐款帳戶進行捐款,等同對政府的捐贈,不論是現金或是物資等實物,都可以按其價值100%納入列舉扣除額,扣減所得節稅。

   不過,若是所捐款受贈人是公益、慈善團體,再由其轉供救災之用,依據稅法規定,捐贈人可以列為列舉扣除的減稅金額即會受限。以個人為例,全年捐贈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的20%。

   高雄氣爆造成嚴重傷亡,各界紛紛捐款或捐贈醫療物資,短短數日捐贈款項已逾億元,並且持續增加。財政部為協助受災民眾早日渡過難關,亦已率所屬金融行庫、機構聯合捐款,捐款金額超過5,500萬元。

   財政部提醒,愛心捐款可以用來抵稅。但要注意捐款管道不同,抵稅方式也不一樣。財政部說,個人直接將捐款匯入政府開設的救災專戶,抵稅額度最高捐款人取得受贈機構開立收據,可以自所得中扣除的捐贈金額,全數都可用來減稅。

   財部指出,營利事業捐款抵稅原則與個人相同,受贈單位如是縣市政府或中央部會,捐贈額沒有扣抵上限。 

 

PS:捐贈扣抵限"列舉申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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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有出售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該所得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房地總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再劃分房屋及土地比例核實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合併當年度其他各類綜合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上述房屋及土地比例,如能提示個人買進及賣出時之契約書、收付價金憑證資料,則可核實計算房屋部分之交易所得;如未劃分或是僅劃分買進時或賣出時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交易損益

該局另針對臺北市地區房屋102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進一步說明如下:

  1. 個人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納稅人交易實際成交金額、成本及費用者,則依規定核實認定房屋交易所得。

  2. 個人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或未提供實際交易成交金額及成本或是稽徵機關尚未查得實際成交金額及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所得:

    1. 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該房地總成交金額在新臺幣8,000萬元以上,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上揭房地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交易收入再依該收入之15%計算房屋之交易所得

    2.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所得額:

      1. 經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認定為「高級住宅」者:依賣出房屋之房屋評定現值之48%,計算交易所得

      2. 其他臺北市房屋:依依賣出房屋之房屋評定現值之42%,計算交易所得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雖規定,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參照財政部訂定財產交易所得之標準核定,惟個人申報相關交易所得,如僅按該部核定標準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者,亦應按實際查得資料,重新計算所得課稅,如符合同法第110條規定之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並得處以罰鍰,請勿因疏忽或誤解規定而申報錯誤,造成嗣後補稅甚至受罰之困擾如仍有疑問,可洽詢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各諮詢窗口。

(聯絡人:審查二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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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欲申請102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至遲應於103317日前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或臨櫃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如因與配偶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或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102年度滿20歲,及100101年度連續2年被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選擇不與該納稅義務人合併查調,得申請將其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免除逐年申請之不便,民眾如於102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國稅局於以後年度亦將主動分開提供。民眾如欲撤銷申請,可於當年度215日至315103315日適逢假日,順延至317)向國稅局提出即可。此外,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已勾選夫妻分居102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國稅局將主動分開提供,俾進一步維護個人資料安全。

該局提醒,本人與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申請人或其配偶於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資料查調時,皆僅能查調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提供內容不包括未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欲查調前揭親屬之資料者,另行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查調。

(聯絡人:審查二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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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行日期

10211日起施行。

2、    課稅標的

交易標的

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上市、上櫃、興櫃及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其他證券(例如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認購()權證、存託憑證及證券化商品等)

停徵綜合所得稅

叁、課稅範圍

102103

104年起

一、核實課稅

(一)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即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交易所得以0計算。

一、核實課稅

(一)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即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設算課稅為主,核實課稅為輔:

當年度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者。

三、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交易所得以0計算。

肆、所得及稅額計算

         102103

104年起

核實課稅

一、所得額=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證券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15%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證券交易所得按所得額15%扣繳率申報納稅。

一、核實課稅

(一)所得額=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證券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15%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證券交易所得按所得額15%扣繳率申報納稅。

二、當年度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者

(一)10億元之計算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

(二)設算課稅為主,核實課稅為輔:

1.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依 5‰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20%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2.由國稅局歸戶後,於每年4月底前填具稅額計算通知書連同繳款書寄發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免將該證券交易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

(三)納稅義務人不同意上述國稅局設算課稅內容者,得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按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辦理申報並繳稅。

伍、長期持有優惠

按交易所得1/2課稅

按交易所得1/4課稅

自股票取得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滿1年以上者。

IPO股票自上市或上櫃買賣開始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

     註:104年起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選擇設算課稅者,不適用長期持有優惠。

陸、盈虧互抵

一、核實計算所得或損失課稅者才能適用

二、同一申報戶之個人應分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個人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損失,只能自其本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之餘額如為負數者,其所得額以0計算。

 

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應使用哪一種申報書?

答: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納稅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及稅額計算等資料,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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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臺北都會區房價持續飆升,尤其高房價的黃金地段大都座落於臺北市區內,為抑制房地產市場短期投機交易炒作,將針對預售屋所有權登記過戶前有讓渡交易之案件加強查核,並依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建商於建案完工並取得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使用執照前所出售之房屋稱為預售屋,民眾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簽訂買賣契約後,於辦理產權登記過戶前讓渡與他人之行為屬於「契約權利」之移轉,非物權移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且因不屬於房屋買賣,不得適用依「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於101年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3,000萬元,並於同年度產權登記過戶前以3,900萬元將該權利讓渡轉售給乙君,並向建商辦理換約手續,由甲君支付換約手續費等費用9萬元,則甲君應於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扣除必要成本,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891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出售預售屋而獲利,其所賺取之差價,應依規定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漏報所得事證,除補徵應繳納之稅捐外,尚會被處以罰鍰。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盧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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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會員主要好處是

五月份申報期間可先網路預約查調個人所得及扣除額(申報用的)

再於預約時間領取

免現場排隊等候
加入會員址:
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49W/registerNote?orgId=H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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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出租房屋收取之租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收入,房東應依法確實申報。
  本局說明,個人有房屋出租者,應將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報繳綜合所得稅,未能逐項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申報者,可按租金收入之43%扣除必要費用。本局呼籲有租賃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應依法確實申報,勿存僥倖心態,如經查獲,除補繳稅款外,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尚須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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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可能取得以下三種所得:一、營利所得: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新台幣7萬元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的零售利潤。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的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的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三、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的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2013/08/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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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由於兩岸交流日趨密切,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都會有許多民眾詢問如有扶養大陸親屬的情事,應該檢附什麼資料才能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說明如下,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免稅額,應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另有扶養大陸地區直系尊親屬、子女及兄弟姐妹的事實時,其若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條件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申報時需逐年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要特別留意的是,若是列報扶養大陸地區非屬上開親屬之其他親屬,除檢附上述證明文件以外,仍須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事實,否則是會被國稅局剔除免稅額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曾依規定檢附經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申報扶養大陸地區親屬免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之案件,其申報扶養大陸地區的親屬,嗣後如於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來臺灣地區探親,納稅義務人在次一年度辦理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檢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予其大陸親屬的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影本作為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大陸親屬的免稅額。未來各年度為證明該親屬仍存活,仍應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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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可以很簡單輕鬆的,
http://tax.nat.gov.tw/info_IRX_download.html?id=1#
網路或二維申報軟體下載區..選第一個
個人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程式IRX14.03版 更新日期:102-05-01
自動安裝版

或親自去國稅局,有專人幫你算好好...但要排隊長長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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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列舉金額>76,000.-(單身).152,000(夫妻)則採列舉有利

列舉項目及限額:

一般捐贈: 綜合所得總額20%
人身保險費-非健保之保費: 每人限額24,000元
人身保險費-健保費: 無限額元
醫藥及生育費: 無限額0元
災害損失: 檢附國稅局證明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30萬元

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符合下列條件:
1.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於101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
3.取具101年度支付該借款息收據正本.
4.如屬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
5.二個門牌房屋打通者,僅能擇一戶列報.
 
利息單據上應載明房至坐落址.所有權人.房屋取得日.借款人名.借款用途.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房屋租金支出: 12萬元
依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之捐贈: 個人對同一參選人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每一申報戶不得超過該戶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不得超過20萬.

依政治獻金法對政黨之捐贈: 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得票率未達2%者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依政治獻金法對政治團體之捐贈:

依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 相關證明文件.
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 有比例限額,綜合所得總額50%
列舉扣除額小計: 上列元

因為列舉扣除額大於標準扣除額(76,000元),

>> 故一般扣除額使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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