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2

綜合所得

公告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財政部公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88,000元;年滿70歲的納 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 132,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 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 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40,000


 

 

 


2

 

 


12%

 

 


540,001-1,210,000


 

 

 


3

 

 


20%

 

 


1,210,001-2,420,000


 

 

 


4

 

 


30%

 

 


2,420,001-4,530,000


 

 

 


5

 

 


40%

 

 


4,530,001-10,310,000


 

 

 


6

 

 


45%

 

 


10,310,001以上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條之1規定, 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 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第1級至第5級課稅級距金額(6級課稅級距 併同前5級距考量)上次調整年度為102年度,106年度適用之 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3.06% ,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至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因10 6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104年度)之 指數上漲累計未達應行調整標準,故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之 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之稅負調整, 乃為反映人民實質納稅能力, 尚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 預估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約68億元,納稅義務人於107年辦理1 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相關免稅額、 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106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退職所得

財政部公告106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次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乘以退職服 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 ,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 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規 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 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綜合所得稅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2年度,1 06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 上漲3.06%,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 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06年度綜合所得稅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之 調整,係依所得稅法規定之機制調整,納稅義務人於107年辦理1 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一覽表]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基本稅額

 財政部公告106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 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基本所得額金額、 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的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相關金額的額度與105年度相同, 分別如下:

一、106年度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 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6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 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106年度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 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5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稅率(現行 徵收率12%)計算的金額。

四、106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 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的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的保險死亡給付,106 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 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依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5 項及第13條第3項規定, 上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10 %以上時,應按上漲程度調整。 前揭營利事業及個人適用的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分別為102年 度及103年度,各該年度適用的指數分別為101.67102 .65,與106年度適用的指數104.78相較,各上漲3. 06%2.08%,均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10%), 故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6年度各項金額,納稅義務人於107 年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新聞稿連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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