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人事(勞健退等)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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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正常投保,不可因員工自願不投保.自願降低保額..因為員工事後檢舉吃虧都是公司。

勞保局會與國稅局申報薪資勾稽出投保金額是否低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今年11151日上路,要求只要事業單位登記有案,就要為僱用的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若未加保或高薪低報皆可處2萬元至10萬元罰鍰,依勞保局編列預算指出,明年勞保局罰鍰收入增加8869萬元,光災保法的罰鍰就編列1.01億元。

勞動部預算書指出,明年的罰款及賠償收入448991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60256000元,增加88735000元,主要是增列違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規定罰鍰收入88699000元。

據統計,災保法51日上路至今,針對未辦理投保及退保手續已開罰244件、每件至少2萬元,勞動部勞保局納保組組長黃錦儀表示,51日後如果事業單位未幫勞工申報加保,如有違法事實,會分別以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災保法分處罰鍰。

黃錦儀提及,如果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或未於期限內通知月投保薪資,則會以勞保條例、就保法及災保法3者中以最高者罰鍰,而災保罰鍰下限為2萬元,意謂高薪低報最少就要罰2萬元。

黃錦儀強調,除了會透過「加保維薪」方案主動查核外,如果勞工檢舉陳情、其他機關移案、請領給付、調整薪資或加退保等異常也會查核,若發現違法事證就會依法開罰。

2022/10/19中時電子報

 

2019-07-16 00:08聯合報 記者王駿杰/新竹報導

新竹張姓男子在科技公司任職,老闆將他的勞健保高薪低報」,總計53個月不實申報,張直到被資遣才發現權益遭損,氣得向警方報案提告老闆偽造文書。

新竹市勞工處調,這間科技公司從事電信通訊產業,員工20餘人,張姓男子在公司任職4年半,薪水逐年微調,月薪從43千元調升到49千元,薪資結構為本俸、伙食費、績效獎金、工作補助金等,不過公司陳姓負責人和擔任會計的林姓妻子,卻向健保局、勞保局申報為32千元與37千元。

張男向警方指控,在任職期間,陳男與林女都只拿他的底薪去報勞健保,直到他遭資遣,覺得每月薪資有異,向勞健保詢投保金額,才發現長年投保都遭動手腳,他懷疑老闆為了降低公司支出,才會將他的勞健保高薪低報。

陳姓負責人和妻子大聲喊冤,兩人指出,張男剛到公司任職就向他們表示不想負擔太多勞健保費,希望將勞健保高薪低報,他們是站在替張男減輕經濟負擔的立場才會這麼做,沒想到卻被張男反咬一口,而公司其他員工都是照正常薪資投保。

陳姓負責人說,張男離職後就去勞工單位檢舉,地方政府也派員到公司稽核輔導,公司已被勞保局裁罰12萬元多,又遭健保署追討健保費,甚至吃上官司,實在很冤枉,懷疑張男因離職感到不滿,才會挾怨報復。因雙方各有說法,警方表示將深入調

 


 

自由時報 – 2012年1月21日 上午4:24

〔自由時報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勞保局去年六月啟動「安薪加保」專案,大規模稽查一萬八千家疑似高薪低報企業,結果共有逾五千家企業、四萬九千人被查出高薪低報;勞保局發函告知企業應替勞工調整,若未改正才會開罰。勞保局昨天宣布對二七四家企業開鍘,開罰人數一千零三十三人,總計罰鍰金額約七九三萬。

經勞保局進一步分析,低報勞工投保薪資的企業多為綜合商品批發業,例如連鎖童裝、藥妝店;且企業僱用員工人數多約在五十人左右;勞工的年齡層則是二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間。

為了防止低報勞工投保薪資狀況發生,勞保局去年六月啟動「安薪加保」專案,針對新設公司、高薪低報及薪資異常等企業進行大規模稽查,一共查了兩萬四千家企業。其中,勞工平均薪資情況與同業差距過大者,查了近九千五百家、疑似高薪低報者查了八千七百家;另去年新設立公司部分,則查了五千六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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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用投保勞健保=>勞工局判定非僱佣關係,屬承攬關係條件如下.
1.不受公司規章約束
2.不受公司指揮監督
3.不受出勤打卡上班工時規定.
最好有訂立上述條件合約

換言之只可要求:工作進度.品質.

如果公司對員工還有指揮監督的權利,那縱然你們簽定承攬契約也沒有用,法院還是認定你們之間是雇用關係.

 
二.不用投健保=>低收入戶資格,需有公所給的證明書.(公所已自動免費加健保.)

 

三.5人以下公司不用成立勞健保?

勞保未強制5人以下公司成立投保單位。

根據健保法規定,不論員工人數多寡,都應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及負責人辦理加保。

健保署專委楊玉美說,如果公司沒有替員工投保健保的話,可向健保署檢舉,經確認後,公司得補繳完未繳的保費外,還得依情節輕重挨罰2倍到4倍的罰款。



常問Q&A:
Q1:已投保公會,到職不想投保.
A1:不可,以第一類(公司)優先投保.

Q2:任職多公司,健保以何家投保.
A2:以工作長.危險性高此公司投保健保.

Q3:兼職在別家投勞健保,在任職公司還要投保?
A3:勞保=>任職多家,多家投保.例:任職二家,則二家都要投勞保.
健保=>擇一,工作長.危險性高此公司投保健保.


Q4:可不保健保,只保勞保?
A4:不可,有僱佣關係皆需投保勞健保.

Q5:員工自己提出不投保,可以?
A5:
不為勞工投保勞保絕對違法,公司責任會很大,所以一定一定要幫員工投保,縱然員工是自願放棄也不可以,因為這是法律強制規定.

 



上述二類以外,皆需投保勞健保.及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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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別

證明文件

薪資計算

扣全勤否

防疫照顧假

學生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學雜費、午餐費等繳費單或其它足證有實際照顧事實之相關文件,又證明文件格式,法無明文,足以證明受僱者有親自照顧之需求即可

勞顧協商

不扣

家庭照顧假

學生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學雜費、午餐費等繳費單或其它足證有實際照顧事實之相關文件,又證明文件格式,法無明文,足以證明受僱者有親自照顧之需求即可

視同事假

不扣

疫苗接種假

接種記錄卡

勞顧協商;接種後24h
事後不適=>病假

不扣

防疫隔離假

勞工如因與確診者足跡重疊至快篩站採檢,期間如因此無法出勤者

勞顧協商

不扣

「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之要求,不得外出上班

至快篩站採檢

 

勞工於採檢後確診(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可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

 

 

勞工在家中或遠距辦公時,如何排定工作時間

勞工工作時間應由勞雇雙方事先約定並依約履行。實際出勤情形,可由勞工自我記載(如工作日誌等),並透過勞雇雙方約定之方式回報雇主記載。

勞工在家中或遠距辦公時,出勤如何記載?

出勤紀錄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APP、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

勞工在家中或遠距辦公下班後,經雇主交辦工作,可否申請加班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因工作需要接獲雇主要求延長工作時間時,於完成工作後,應將結束時間回報雇主,雇主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迄時間並給付加班費。

整理:捷策CPB                                                                     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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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最新107.01.01更新)

● 民眾如有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由扣費單位按費率1.91%就源扣取並繳納補充保險費

● 公式:計費所得或收入 ×費率1.91%

● 計算個人補充保險費的上、下限

計費項目

下 限

上 限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兼職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金額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22,000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執行業務收入

1.單次給付達20,000元

2.給付日期在104年1月1日之後且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之所得。(註2)

股利所得

1.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達20,000元。

2.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達20,000元。

3.給付日期在104年1月1日之後且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之所得。(註2)

1.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以1,000萬元為限。

2.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利息所得

1.單次給付達20,000元(註2)

2.給付日期在104年1月1日之後且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之所得。(註2)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租金收入

1.單次給付達20,000元

2.給付日期在104年1月1日之後且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之所得。(註2)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註:

1.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計費所得或收入達下限時,以全額計算補充保險費;逾上限時,則以上限金額計。

2.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單次領取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者,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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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李小姐剛接任承辦公司勞保業務,對於公司內部除正職人員外,尚有部分工時人員及臨時工,有關部分工時人員及臨時工之投保薪資究應如何申報?

A:
工時人員投保薪資申報方式
所謂部分工時人員,指的是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如全月均在職者,勞保應全月加保,並按其全月薪資所得總和,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如其月薪資總額低於基本工資(目前為21,009元)者,可依月薪資總額按部分工時人員適用之投保薪資等級(11,100元、12,540元、13,500元、15,840元、16,500元、17,280元、17,880元、19,047元及20,008元)申報。

臨時工投保薪資申報方式
所謂臨時工,指的是未全月在職 (例如短暫受僱幾天),則請於其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並以其日薪乘以30日推算月薪,再對照投保薪資分級表,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舉例說明:
僱用之員工,聘僱期間自106年3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止,每月到工4次(每週三),每日1,500元,全月薪資6,000元,雇主可依上述兩種方式申報:
(一) 部分工時人員:
以全月方式計算投保薪資及保險費,雇主應於106年3月1日當日申報加保,並以全月薪資6,000元填報投保薪資,勞保局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歸級為11,100元,雇主並應於106年6月30日申報退保。
(二) 臨時工:
以日薪方式計算投保薪資及保險費,員工每月到工4日(如每週三上工),則雇主分別於其到工當日申報加、退保(每月申報4次),並以日薪1,500元換算月薪(按日薪1,500元×30日=45,000元),投保薪資應申報為45,800元,保險費則每月計收4日。

參加勞保亦將提繳6%退休金
適用勞基法的單位,勞保、勞退係採合一申報,公司申報勞工加保、薪調、退保,勞工退休金將一併提繳、薪調、停繳。部分工時人員及臨時工之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提繳工資申報方式相同,惟勞退提繳工資係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歸級,而該分級表共61級,最低1,500元,最高15萬元。

 

更新日期 : 2018-01-19   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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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7休1改為「14休4」 :兩周內的休息日及例假日,應至少有4天。

二、輪班間隔時數由11小時縮減為8小時

三、加班費核實計算:每月加班上限從46小時提高到54小時,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每三個月為一個週期,週期由勞資雙方約定,而週期期間不能重複。

查核準則71條:加班應有加班記錄,未提供加班記錄或超出勞基法32條規定標準,仍應以薪資入帳及扣繳。

四、特休假可遞延至次年:可遞延至次年,次年度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經濟日報提供

2018-01-10 09:01經濟日報 記者陳慶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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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記得勞雇約定換休必有書面協議留存

2017-05-03 12:30 經濟日報 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一例一休修法後,休息日工時及加班換補休函釋今天出爐並生效。對於勞工在休息日加班換補休,勞雇雙方可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素前提下,勞資協商換休標準。

一例一休上路後,休息日加班費大加碼,但以往勞工國定假日上班,常遇雇主以一天補休換加班費,未來休息日加班費加碼後,若仍以一日換一日,不符比例。根據勞動部今天新函釋,指休息日加班給付加班費是雇主法定義務,但勞雇雙方可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素前提下,由勞資約定補休標準。

函釋說明,若是雇主片面要求勞工休息日只能換補休,則違反勞基法規定。

勞動部表示,根據函釋精神,休息日加班必須以發加班費為原則,在勞工同意下可換補休,換休標準是一比一、一比二,由勞資約定,若勞工認為換休比例不合理,可拒絕換休,依法雇主就要給加班費。

 

 

一例一休新函釋 休息日加班後請假不計入加班工時

 

一例一休後,勞動部今天針對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發布新函釋,若因勞工因素未到班或因請假中斷,則請假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陳柏儀批評,由於勞資協商不對等,這兩個函釋都對勞工相對不利。

 

另一個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函釋明定,若勞工同意休息日加班後,後因勞工個人因素未提供勞務,應告知雇主;如果休息日勞工未到工,或是到工後未依約定時數工作,則勞工未到班及請假時數,可不計入46小時加班上限計算。

 

舉例而言,原本勞工同意休息日加班八小時,後來因病假或事假因素只工作五小時,則只計入五小時為加班工時。不過若是因為雇主不讓勞工加班,則不在此限。勞動部強調,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及加班費,仍以「做一給四」、「做四給八」,且一律計入46小時加班上限,這次函釋只處理因為勞工因素請假時的加班時數計算標準。

 

但陳柏儀表示,勞動部未明定休息日加班換補休標準,將造成雇主若認為換補休比較划算,不想付加班費,強迫勞工以不合理的換休標準換休;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也可能讓勞工面對雇主要求休息日加班後,又認為不需要,強迫勞工請假不計入加班上限,兩者都對勞工相對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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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試算軟體

http://labweb.mol.gov.tw/index_2.html#monthlyPay=36000&regularDayOffWorkReason=disaster&workhours=8%2C8%2C8%2C8%2C8%2C2%2C0

 

106年加班計算.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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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計算系統

https://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加班費計算系統

http://labweb.mol.gov.tw/index_2.html#monthlyPay=36000&regularDayOffWorkReason=disaster&workhours=8%2C8%2C8%2C8%2C8%2C0%2C0

 

勞工必看!《勞基法》修正通過 這8條不一樣
2016/12/06 23:33

立法院今天(6日)三讀通過了《勞基法》修正案,砍掉國定假日的7天假,但落實勞工週休二日跟增加特別休假。勞動部晚間表示,「一例一休」的通過,勞工可以享有更多休息日及特別休假,讓全台857萬勞工都受惠,預計於2017年元旦起實施。而勞動部晚間也特別針對修正的條文提出以下說明:

一、《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正為每7日應有之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另1日為休息日,務實地讓勞工可以確定享有每週兩天之休息,也讓有經濟需求的勞工可以同意在休息日加班。

二、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並將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計算:
1.勞工若於休息日工作,在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以上,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其中工作時間在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2.休息日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計算,且受1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的限制。

三、國定假日回歸內政主管機關規定。

四、增加勞工特別休假,提升資淺勞工特休權益:
1.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享有特別休假3日;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由現行的7日提高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由現行的10日增為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由現行之14日增為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 特休假未休滿,雇主應補發工資,以「一加一」(一天特休折算兩天工資)來計算。

2.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指定為原則,雇主應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且特休若未休完日數,雇主應給付工資;雇主也應於工資單中記載特休的期日及未休的日數,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

五、雇主應於發給工資時,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

六、工作採輪班制的勞工,其工作班次需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輪班制勞工換班的休息時間至少應有11小時。

七、雇主若因勞工申訴,而將勞工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不具法律效力,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申訴勞工,並對申訴人身分資料保密。

八、對於違反工資、工時的雇主,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台幣100萬元。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

 

 

1051221勞基法加班.jpg

1051221勞基法休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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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保存五年: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出勤紀錄..否則先罰在說..

特殊行業可訂立勞資會議合約?

加班需勞資同意及出勤記錄..(如何預防員工平日沒上班,而利用加班賺取加班費?;如何防止老闆要求下班後還要工作確不給加班費?)

詳細勞動檢查項目,請洽各縣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

勞動檢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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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別
勞基法內容
法條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不包含例假日)

備註:要一次請完為原則
 

工資照給 
(不得扣全勤獎金)
勞基法
§43(勞工請假規則)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備註: 
1. 喪假不含例假日,在百日內請完。 
2. 假如是父與母同時死亡,喪假分開計算共16日。 
3. 依勞委會(現改制為勞動部)94年6月17日勞動2字第0940031668號公告上述所稱之祖父母,均含母之父母(即外祖父母) 。
  

工資照給 
(不得扣全勤獎金)





一、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二、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述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不給工資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工資照給
(不得扣全勤獎金)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不得扣全勤獎金)

勞基法§59
(勞工請假規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二、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
三、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
四、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工資照給 
(不得扣全勤獎金)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十四條)

勞基法§38、39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
依勞委會(現改制為勞動部)91年10月22日勞動3字第0910055077號解釋令妊娠20周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20周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

備註.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
妊娠2~3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
 

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不得扣全勤獎金)

勞工選擇請產假者不給薪,選擇請普通傷病假、事假及特別休假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勞基法§50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工資照給 勞基法§37、39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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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已實施近十年此作業,故投保金額低於應稅薪資,一年後國稅局與勞健保局資料比對,即會自動勾稽出,去函逕調投保額.

而低報保額公司又要補充保費繳納問題.

如果員工一旦檢舉,不止勞保、健保、勞退連補帶罰外還有刑事問題。金額足大於公司原應支付金額。

 

 

為維護勞工之勞、就保及退休金權益,勞/健保局運用104年度之財稅薪資資料,查核比對勞、就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提繳工資,分批將各投保(提繳)單位所屬被保險人(勞工)投保薪資、提繳工資低於財稅薪資所得者逕行調整提高,通知逕調勞、就保投保薪資單位4萬餘家,逕調人數15萬餘人,預估每月增加保險費收入6千餘萬元;通知逕調勞退提繳工資單位4萬餘家,逕調人數19萬餘人,預估每月增加退休金9千餘萬元。逕調通函及名冊分別於105年6月底及7月底寄發,並自逕調日105年7月1日、8月1日起按調高後之金額計收勞、就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
  勞保局表示,今(105)年度透過財政部協助取得104年度財稅薪資臨時所得檔辦理財稅逕調,更能貼近勞工逕調時之實際薪資,惟因仍有時差,故被保險人(勞工)逕調後之金額如與目前每月薪資總額不符,事業單位可於收到逕調通知函30日內,檢具薪資佐證資料(如薪資明細等)寄送勞保局辦理更正。又如有其餘員工勞、就保投保薪資、勞退提繳工資不符者,亦請速填具投保薪資、提繳工資調整表覈實申報調整,以維護勞工權益並免勞資爭議。
  又勞保局辦理財稅薪資逕調後,會將被逕調單位列入後續之追蹤查察,如屬多次、連續被逕調等單位則辦理專案查核,經查核違法屬實即予裁罰,以督促雇主覈實申報員工之投保薪資、提繳工資,積極維護勞工權益。

 

更新日期 : 2016-07-19 勞工保險局

 

 

罰則:(罰錢,另還有刑罰,詐欺及登載不實)

勞工保險條例72: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

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

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

償之。(即未投保期間保費*4倍罰鍰)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

,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

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即短報/多報保費*4倍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53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

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

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其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雇主違反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

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即罰金=雇主應負擔的金額*1*月數)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全民健保法89: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

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追繳+短繳金額*2~4)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二、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將其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自由時報 – 2012年1月21日 上午4:24
 

〔自由時報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勞保局去年六月啟動「安薪加保」專案,大規模稽查一萬八千家疑似高薪低報企業,結果共有逾五千家企業、四萬九千人被查出高薪低報;勞保局發函告知企業應替勞工調整,若未改正才會開罰。勞保局昨天宣布對二七四家企業開鍘,開罰人數一千零三十三人,總計罰鍰金額約七九三萬。

經勞保局進一步分析,低報勞工投保薪資的企業多為綜合商品批發業,例如連鎖童裝、藥妝店;且企業僱用員工人數多約在五十人左右;勞工的年齡層則是二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間。

為了防止低報勞工投保薪資狀況發生,勞保局去年六月啟動「安薪加保」專案,針對新設公司、高薪低報及薪資異常等企業進行大規模稽查,一共查了兩萬四千家企業。其中,勞工平均薪資情況與同業差距過大者,查了近九千五百家、疑似高薪低報者查了八千七百家;另去年新設立公司部分,則查了五千六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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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勞動檢查重點.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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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已與國稅局勾稽扣繳憑單,查核補繳補充保費
102年是第一年追繳不計息.103年就.....

健保局補充保費查核公文1  

補充保費查核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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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上路新制》
勞工
●基本工資月薪由19273元調高至20008元,時薪由115元增至120元
●領基本工資的勞工,勞保和勞退級距也隨之調高,估月增14元保費
健保
●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20008元者,免扣健保補充保費
●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的兒少、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的受扶助者,及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經濟困難者,其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或租金收入未達基本工資 20008元,也免扣補充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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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兼職所得外,下表對象皆需檢附證明,方可符合19273.-免扣標準.

自 104年 1月 1日起,下表所列保險對象領取的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單次給付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金額(目前 19,273元),

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同下表。  

 

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1.中低收入戶成員

  2.中低收入老人

  3.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及少年

  4.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5.特殊境遇家庭之受扶助者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參考附檔。

三、請轉知 貴單位相關人員知悉。

四、如有疑義請電洽本署中區業務組04-22583988,謝謝!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承保一科 敬啟

自103年9月1日起,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19,273元時,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以下訊息請協助轉知  貴單位所屬人員知悉。一、衛生福利部在103年7月21日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5、12條條文,自103年9月1日起調高兼職所得之補充保險費扣取下限,當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時(目前為19,273元),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該規定適用於所有健保保險對象,因此原須提出證明文件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規定,已配合刪除。二、健保署提醒,在103年8月31日前,扣費單位仍須依現行規定,扣收兼職所得的補充保險費(即除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與無專職工作的學生等弱勢民眾以基本工資為 扣取下限外,其餘保險對象以5,000元為扣取下限)。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承保組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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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起每小時基本工資額調整為115元,請雇主及早規劃因應 (勞工處)
每小時基本工資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訂於103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小時新臺幣115元,如勞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對事業單位(雇主)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勞工處呼籲雇主及早規劃因應,以免觸法。
勞工處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為保障以時計薪或以日計薪之勞工朋友基本生活及勞動權益,請雇主及本市各事業單位依規定辦理。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工作,應依上述數額按勞基法第24條及第39條規定加計工資。
勞工朋友或雇主如對上述規範有疑義,可洽新竹市政府勞工處,諮詢電話:03-5324900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3-5324900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分機17;地址:新竹市國華街69號5樓,由專人提供進一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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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服務多年,公司要縮減人力,但希望員工寫自願離職申請書,並口頭承諾如果員工簽署自願離職證明書,就可以領到年終獎金再離職。

員工一定要簽嗎?員工如果簽了自願離職證明,勞工的權益會受到什麼影響?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諮詢律師簡榮宗說明,雇主和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大致可分為以下3種情況:

1.開除:懲戒性解僱,必須有開除事由(勞基法第12條),比如說曠職、侮辱或暴力行為,是因為員工犯錯而被開除,所以雇主不用付資遣費。

2.資遣:雇主因為某些原因要員工離職(勞基法第11條)。比如說裁員、縮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雇主依法要付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請參見80頁)。

3.自請離職:員工自己要離職,所以雇主不需要支付資遣費。

開除指的是雇主不經預告就終止勞動契約。雖然雇主開除員工不用付資遣費,但依據勞基法第12條,員工必須要犯了非常嚴重的錯,情節重大,是雇主用其他方法(記過、調職、罰錢)處理無效後的最後手段。所以雇主不能隨便找個理由就開除員工。

曾經有過一個判決是某公司外派一位男性員工到上海,勞動契約中規定,員工不得攜帶異性回到宿舍。但是,員工帶女生回宿舍,該公司以違反勞動契約為由開除員工。員工不滿提出訴訟,法院認為這件事沒有情節重大到需要開除員工,判決員工勝訴。

當員工認為雇主開除事由不足時,可向法院提起確認雇傭關係存在訴訟,要求公司繼續僱用。

所以,雇主不是說要開除你,就可以開除你,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明,然而,很多員工不清楚相關規定,就默默接受,摸摸鼻子走路。但是,如果雇主的經營狀況改變,雇主的確可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前述的第2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就要付給員工資遣費。也因此才會出現雇主想要規避資遣費,要求員工簽署自願離職證明書的情況。

員工遇到這種情況時,應該先看離職申請書上載明的離職原因,如果與事實不符就不應該簽。

即使雇主威脅不發薪水,也不應該簽字,員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表明雇主不願支付資遣費,申請調解。

員工一旦簽署自願離職後,非但領不到資遣費,更可能因為沒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不能向勞委會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失業給付為原勞保投保薪資的6成,最長可領到6個月。

關於資遣、離職你該知道的事

1.雇主資遣勞工時的預告時間

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預告期間如下: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天前預告。

繼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天前預告。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天前預告。

且雇主應當給予預告期間的工資,並應支付資遣費。

2.請領失業給付的條件

❶ 非自願離職。(需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❷ 離職退保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❸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❹ 向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天內仍無法推薦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3.資遣費計算方式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選擇新制的勞工若被資遣時,每滿1年年資將發給0.5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1年者,依照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的平均工資為限。(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4.離職的相關規定

勞基法第15條規定,勞工需要預告才能自請離職。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天前預告。

繼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天前預告。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天前預告。

換言之,只要符合預告的天數,老闆不能不讓你離職。

 

勞工試用期被資遣,雇主要付資遣費嗎?

以前勞基法施行細則裡有關於試用期的規定,但現在已經沒有這項規定。

不過,雖然法律沒有規定,雇主可以和勞工自行約定試用期,只是試用期的規定仍必須符合勞基法的最低要求。

舉例來說,雇主如果在試用期內要辭退員工,也要付給資遣費。就算只上班1天,也要用比例計算資遣費。

 

關於「確認雇傭關係存在」訴訟

雇主開除員工就是解除雇傭關係,員工如果認為雇主違法解雇,可以進行「確認雇傭關係存在」訴訟,舉證自己還是雇主的員工。

如果官司費時3年,最後判決員工勝訴,雇主必須支付員工這3年的薪水,因為法律上認定雙方的雇傭關係是持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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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考量目前國內金融、生產、勞動市場均維持穩定,經濟情勢呈現和緩復甦,於日前核定每月基本工資自今(2013)年4月1日起調整為19,047元,漲幅約1.42%(約新臺幣267元),預估將有170萬名勞工可受惠,有助總體薪資成長。勞委會也表示,已依照基本工資調整案擬具「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修正草案」,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儘速訂定施行日期;新修正分級表尚未施行之前,勞工月薪如為基本工資19,047元,落在現行薪資分級表第2級(18,781至19,200元)區間者,依規定其月投保薪資為1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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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於本年1月1日實施,公司、行號、機構等扣費單位在扣繳民眾個人6項收入的補充保險費後,記得最遲在103年1月31日前要完成申報扣費明細的手續。依現行健保法規定,一般民眾有領取包括超過4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及五千元以上兼職所得、股利、利息、租金、執行業務收入,扣費單位須依費率2%,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再繳納給健保局,最遲明年1月31日前要將扣繳明細申報給健保局;如以網路或光碟片方式則可以按月申報。扣費單位可利用健保局提供的單機版軟體,產生明細資料檔案,或自行製作明細檔案,並利用下列方式申報: 1.至健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使用憑證專區項下,進入「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資料」作業,傳送扣費明細檔案辦理申報。 2.若單位申報之扣費明細資料達60,000筆以上,可採用媒體申報,將扣費明細檔案錄製於光碟片,並檢附「全民健康保險各類所得(收入)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申報(更正)書」,送至健保局轄區業務組辦理申報。 3.若扣費義務人無電腦或無法透過上述兩種方式申報扣費明細,則可於明年1月31日前,檢附「全民健康保險各類所得(收入)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申報(更正)書」,以及「全民健康保險各類所得(收入)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清單」,送至健保局轄區業務組辦理申報;以上表單可至健保局二代健保專區之書表及檔案格式選項中下載。 健保局提醒,如果單位繳納的是該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與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的差額,按2%的費率計算的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部分,則無須申報繳費明細。單位如對申報作業及規定不清楚或有疑問,歡迎撥打健保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30-598詢問。 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健保局網站:http://www.nh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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