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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兼職所得外,下表對象皆需檢附證明,方可符合19273.-免扣標準.

自 104年 1月 1日起,下表所列保險對象領取的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單次給付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金額(目前 19,273元),

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同下表。  

 

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1.中低收入戶成員

  2.中低收入老人

  3.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及少年

  4.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5.特殊境遇家庭之受扶助者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參考附檔。

三、請轉知 貴單位相關人員知悉。

四、如有疑義請電洽本署中區業務組04-22583988,謝謝!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承保一科 敬啟

自103年9月1日起,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19,273元時,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以下訊息請協助轉知  貴單位所屬人員知悉。一、衛生福利部在103年7月21日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5、12條條文,自103年9月1日起調高兼職所得之補充保險費扣取下限,當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時(目前為19,273元),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該規定適用於所有健保保險對象,因此原須提出證明文件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規定,已配合刪除。二、健保署提醒,在103年8月31日前,扣費單位仍須依現行規定,扣收兼職所得的補充保險費(即除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與無專職工作的學生等弱勢民眾以基本工資為 扣取下限外,其餘保險對象以5,000元為扣取下限)。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承保組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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