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開公司.行號注意事項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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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名稱3個(依序順位)

2.設立地址(請附最近年度(當年度)房屋稅單)

3.資本額

最低需要多少?

資本額已無限制,但須大於其開辦公司之直接費用,通常包括與公司設立有關之政府規費、簽證費、及所在地租金等費用及考慮未來如有貸款之額度。

4.營業內容 ,項目由本所提供的檔案選取

5.預計開業日

**台北市另需營業場所預查作業一週等待核准。(需備近三個月建物謄本影本)(住辦合一未有零售另填切結書)

6.負責人身份證影本1份 +有照之第二證件影本1份(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負責人需年滿20

7.股東身份證影本1份+有照之第二證件影本1份 (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股東不得具有公務人員身份,年齡不限,但發起人(成立時出資者)需年滿20.

8.股東同意書正本及親簽。

9.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如擔任董事者已於股東同意書親自簽名同意時,免附)

10.銀行出具資本繳足之存款證明正本(請依各股東名及金額分別存入)(存入後隔天去銀行開取前一天的存款證明)

  10.1公司籌備戶存摺影本等: 請影印存摺封面、背面共一頁、印鑑頁一頁和金額存入頁,共三頁分別影印)

  10.2公司籌備戶資本存戶後第二天開立第一天存款證明.

  10.3各股東戶由自己存摺戶匯出之存摺封面+封底、匯出資金攤開頁,共二頁分別影印)

11.董事願認同意書。(董事需親自簽名)

12.最新房屋稅單影本1

13.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需以負責人及預查公司名簽立)

14.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

15.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特殊時方提供)

16.委任書

17.預查核准函正本

18.主要營業項目

19.洗錢防制法規定相關文件簽認

20.個資相關文件簽認
 

進出口廠商:

英文名三個

公司設立地址英文名:

中翻英址查詢: 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f_searchzone/index.jsp?ID=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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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委任事務所者,仍建議需再親洽承辦單位。
以下為委任本所應備文件。
 

1.公司名稱1-3

2.營業項目(本所提供檔案請V)

3.主要營業項目(本所提供檔案請V選註記)

4.預計開業日(無特許情況請估資料備妥後三週)

5.資本額超過25萬者(有限或股份不論多少)需另需會計師資本簽證(會由會計師另收費)預查後請到銀行開立公司『籌備戶』【攜帶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正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健保卡、印章】。(詳洽開立銀行)

6.行號資本額超過25萬者(有限或股份不論多少都要簽證),各出資人依出資金額分別存入後,請影印清楚之存摺封面(存摺攤開正面與底部有磁條頁一起印)、次頁(銀行蓋章頁攤開印)、存款頁(攤開印)合計3頁;並於第二天開立第一天尚有之『存款餘額證明』。

7.合夥者需有合夥合約,本所提供

8.負責人及合夥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

9.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及 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影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10.租賃合約(需以公司名稱簽約)

11.特許文件另說明

12.台北市規定較多.另需預查 營業場所預查 等作業一週。(需備近三個月建物謄本影本)(住辦合一未有零售另填切結書)

13.洗防法文件。

1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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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都有多次稽查重點.除了電商.網路交易..其它業者也可由報稅內容看出異常而被選案查核。

1.高機率漏開發票。

2.被國稅局合理懷疑漏開發票或拿(買)進項發票。

3.同行多有漏報。

 

營業發票大查核一覽

 

財政部指出,近期部分營業人多有漏開發票情況,我國五區國稅局將啟動發票大稽查,首波將優先查核五類營業人包括經常被檢舉未開發票者、有漏開發票紀錄、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長期累積大量留抵稅額、異常營業人等。

 

中區國稅局表示,各稅局每年皆會啟動發票查核,但今年重點除了以往的五大類優先稽查對象以外,同時也會針對開立電子發票及線上交易營業人稽查,尤其近年不少營業人改以社群平台購物社團營利,國稅局將嚴查該類商家漏開發票情況。

官員指出,近年商家因應新冠疫情採取數位轉型,零售業者可能採線上與線下同時銷售行為,但部分業者只申報實體店面銷售情況,線上銷售產品皆未申報也未開立發票,為本次查核重點之一,特別是民眾有檢舉成案者,稅局更是會要求商家調閱過去三年的帳簿紀錄一一查核。

而國稅局主要透過金流、物流、資訊流查核,包括相關平台業者提供的交易紀錄與資訊,物流業者的出貨紀錄,還有金融機構提供的特定高頻存入帳戶金流明細(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有三個月的存入筆數高達200筆),稅局在掌握交易資料後將計算平均銷售額與交易次數,以此作為課稅依據。

若商家未向上游廠商取得進貨發票並保存,或是未開立銷貨憑證(或發票)給下游廠商或消費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國稅局將針對進銷貨總額裁處5%以下罰鍰,單次最高可罰100萬元。

至於涉及逃漏稅部分,依營業稅法第51、52條規定,國稅局最高可裁處漏稅額5倍做為罰鍰金額且無上限,若一年內經查獲漏開發票逃漏營業稅達三次以上,國稅局可勒令停業。

而本次查核主要是針對商家漏開發票給下游廠商或消費者情況,因該類行為涉及逃漏稅和未給付他人憑證等兩種刑責,國稅局表示,我國將分別裁定兩種刑責採擇重處罰,如營業稅法罰鍰20萬元、稅捐稽徵法罰鍰5萬元,則以營業稅法罰鍰為主要裁罰。

 

商時報

 

林昱均

查過了不會再查?恰相反...營業稅專查有紀錄者

今年優先選查四類營業人,中區國稅局官員說,各國稅局選查原則幾乎都一樣。四類營業人是:

 

一、 經常被檢舉未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二、 已有漏開統一發票紀錄之營業人。

 

為避免被解讀為擾民,通常會儘量避開選查同一個營業人,但官員解釋,今年會從過去有過逃漏記錄的,被檢舉漏開發票次數多的,選案查核。 「有點複查的味道。」

 

三、 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之營業人。官員解釋,高低是和地區的同業比。「人家生意比你差,報得比你高。那你可能被選查。」或者「開的發票金額老是很低,例如總開10塊錢,但明明店裹的每筆消費金額幾乎都不只10塊錢。」

 

四、 長期累積巨額留抵稅額或異常之營業人。官員說,這類人指的是「進的比賣出去的多,」而且是長期地進的比出去的多,長期是指一直以來都這樣,通常是一年以上。「這樣做生意早虧大了,這不合理。」所以也列為選案查核對象。

 

怎麼查呢?中區國稅局官員說,稅務員會成為消費者,實地查核。「國稅局會撥經費,讓稅務員去消費。」我們選案不會選得太早,會逐批選案,連稅務員都不會太早知道近期會去查核那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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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依侵占、偽造文書等罪起訴,各行業皆有好壞人,誠信才是正道

任何資金勿讓它人經手,才是保障自己的方法。

 

知名會計師吳品昇,被控涉嫌利用受境外公司委託管理台灣分公司帳戶機會,趁公司將進行解散清算之際,謊稱公司存摺遺失,申請更換密碼,在68天內密集提匯領走1.4億元,另以急需歐元保證金、免稅等名目,詐騙金主及業者共數百萬元,還侵占公司代繳年費。台北地檢署調查時,吳男否認犯罪,但檢察官不採信,依侵占、偽造文書等罪起訴吳品昇、吳競2兄弟。

起訴指出,原名「吳佳瑋」的吳品昇,是某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自2014年11月起,受英屬維京群島商法斯格勒公司委任,擔任該公司台灣分公司經理人,負責處理該公司在台銀行款項等事項。

2018年12月,法斯格勒公司因已完成在台設立分公司目的,該公司徐姓負責人遂指示吳進行台灣分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並交付公司章、負責人章。但吳趁機先於2018年12月27日謊稱台灣分公司帳戶存摺遺失,到銀行辦理掛失並申請補發,同時更換聯行通提密碼及提高聯行代付額度。

吳男即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偽製該公司「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並蓋用公司及徐男印章,提領、轉匯法斯格勒公司款項共計台幣1億4630萬元。

另吳男與胞弟吳競(原名吳秉錞),因均負債累累,2019年3月吳競對外佯稱哥哥的會計師事務所,因西班牙客戶急需歐元保證金,才能將歐元3000多萬元匯出西班牙,若順利匯出款項可獲大筆佣金,向鄭姓金主借款150萬,承諾給付10萬利息,吳競為取信鄭,開立160萬元本票,但事後未還錢,鄭始知受騙。

此外,吳品昇自2009年起擔任司塔吉公司、薩摩亞商STAZIONE公司合作會計師,利用STAZIONE張姓負責人曾投資投資司塔吉公司,司塔吉因減資將股款匯入STAZIONE香港帳戶,須將款項匯來台歸還張女。

吳見該款項超過張每年匯款回台之免稅額度,謊稱可由STAZIONE先將款項匯入吳在香港地區設立之WIN BELIEF公司帳戶,在免稅額度220萬元範圍內將款項匯還張,張2019年9 月19日匯款美金7 萬2000元兩次至WIN BELIEF公司帳戶,吳卻將錢挪作他用,未歸還張女。

吳品昇另利用是境外TREASURE VESSEL公司的合作會計師機會,受託代繳該公司與STAZIONE公司2019、2020年年費共4萬9000多元,侵占入己,提領花用。事後被害人分別向警方、調查局提告,警調介入偵辦。

中時陳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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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稅務:

國貿局進出口廠商登記,具取進出口資格。(一次性設立,未來即不用再辦)

Invoice

Packing list

以公司名的進口報單(前提公司要先有申請進出口卡,一次性辦理,跟公司設立一樣一次性申請)

相關報關產生費用文件(報關行會list收費清單並檢附相關發票或收據。

以公司名的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

(有的用簡易報關)

()進口報關:

1.找合法的報關行,所以進出口事項報關行都會處理。

2.至少會要上述會計稅務的內容。

3.其它報關文件。

 

Ps1:報關行都合法的,但有些會幫你用別公司名做併櫃,即造成你沒有合法的進口憑證,或減少提供一些會計帳務應有的憑證,而造成稅賦損失,但付報關行費用應

會高一些,。

Ps2:金流要小心..有些有問題的報關行或快遞公司.要求你支付予不同名的公司,金流不符,則它出問題時你公司也必被查。

 

其它詳結報關資訊,請參照

https://jz1000405.pixnet.net/blog/post/8264068

 

https://jz1000405.pixnet.net/blog/post/344663080-%e9%80%b2%e5%8f%a3%e8%b2%a8%e7%89%a9%e6%87%89%e5%8f%96%e5%be%97%e4%bb%80%e9%ba%bc%e6%86%91%e8%ad%89

 

()T/T信用狀:

洽配合銀行

因現在每家作業細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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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早已跟地政事務所.稅務局.經濟部商標局.健保局.勞保局等相關單位連線,.以前捉不到的問題,現在透過資訊連線皆已無所盾逃。

 

 

為掌握地下經濟稅源,財政部近年逐步強化稽徵技術,提升效率及精準度,據了解,三大稅目選案查核系統,包括營業稅、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未來一年到兩年內將升級導入AI(人工智慧)。

 
 

其中腳步最快的為營業稅,預計明年就能從現在的BI(商業智慧)升級到AI,而綜所稅、營所稅則預計2023年就會跟上;此外財政部明年也會強化與戶政機關合作,從親等資料來交叉勾稽揪出異常交易。

隨時代演變,稽徵機關的查核技術也要不斷升級,財政部目前主要有三大選案查核系統,包括營業稅、綜所稅、營所稅,是透過經驗豐富的稅務人員來輸入一定參數,找到明顯異常的交易,需仰賴操作者的經驗。

不過未來導入AI之後,系統不僅可交叉比對查核經驗,甚至可修正、優化,提出更好的解決方案,使各稅選案查核更精準,掌握流失稅源,同時也能夠大幅減輕稅務人員的負擔。

由於營業稅幾乎是各稅的源頭,也是近年網路交易查核的重點之一,因此財政部計畫讓營業稅先行,據了解,明年就能將營業稅選案查核系統導入AI,協助國稅局獵漏。

此外明年也規畫與內政部戶政機關有更緊密的合作,預計會運用親等資料等,來精進綜所稅等異常案件的查核,提升稅務行政效率。

財政部官員舉例,現在有些網拍業者,為了躲避金流勾稽,可能會請親戚(例如表兄弟姊妹)設置帳戶來分散營收,以逃避辦理稅籍登記,過去若非同一申報戶,稽徵機關在查核金流上有一定難度,要花費許多時間,但未來透過親等資料的匡列,可更容易揪出同一個交易圈中的異常狀況。

財政部官員表示,強化大數據等技術其實也並不只是為了查稅,另一方面也是要提供更便民的服務,例如智能客服、手機報稅優化等。官員表示,明年手機報稅技術將有機會更方便,正在研議新增可編修扶養親屬、增修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等功能,服務更多納稅人。

未提供相片說明。

資料來源:2021-09-21 02:4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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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業界早已有會計師收費標準,但未立法故仍有會計師以低價搶客戶狀況.而現在為何才要立法??因為這年來勤業眾信簽證KY公司出包,遭康友KY反控,引爆此話題.

簽證收費取決於會計憑證量 營收 資產總額 資本額 =>標準收費

 帳務品質會計師承受風險度...等等=>考慮的風險收費(即康友控勤業收費比別人貴,確未有查核出問題,此即代理問題)

本所執業以來,由客戶自尋配合的會計師發現對客戶不利的經驗分享:

▲ 無實際查核,只有簽字上傳.因實際核查人力成本不敷收費。

▲ 財報一看即有問題,仍未提供建議給客戶,補稅風險乃是企業承擔。

▲ 會計師不用提供重要報表做查核簽證,由此即可知未提供必未查核,收費低於行情一倍。但不用查核收費萬元其實利潤更高。

▲ 新的會計師看不懂營所申報書

▲ 本所有時幫客戶在審閱簽證報告書內,即發現會計師竟幫客戶寫了保留意見等等,雖然收費低價但確出對公司不利的報告。

▲ 記帳轉由本所後發現前記帳者傳票摘要皆空白也能簽證?空白的文件能簽證?有做到實際查核??

▲自稱會計師,實際並非有合格國考資格

您的財報稅報您看過嗎??簽證報告內容有沒問題??會計師是否有其它服務提供諮詢?您找的會計師是有沒有問題?

會計師收費 立委要訂統一標準

彭禎伶  魏喬怡

 

台灣會計師收費過低,影響財報簽證品質?立法院財委會21日將討論會計師法修正案,立委提案訂定會計師收費標準,解決目前長期削價競爭影響查核品質的問題;金管會則回應,台灣會計師收費的確比大陸、香港、新加坡等便宜,但若統一訂價,恐違公平法,建議改以檢查會計師事務所及進行差異化管理等來強化會計師審計品質。


立委曾銘宗、林楚茵等即提案,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合理收取與委託人約定的酬金。全國聯合會應訂立會計師業務章則,載明業務內容、收取酬金標準及應盡的責任、義務等事項。會計師在決定酬金的金額或費率時,應參考收取酬金標準,並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不得採取不正當的方式,延攬業務。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依據會計師公會聯合會的資料,大陸會計師財報簽證公費是台灣的2.38倍,香港則是台灣的2.62倍,新加坡的會計師公費則是台灣的2.05倍。即台灣會計師的確收費較低。

針對是否要制訂會計師統一價目表,金管會表示,會計師公會多次表示相關「定質」性酬金標準難以明定,業界以低價競爭延攬業務情形仍相當普遍,建議以「定量」方式訂定酬金標準及下限,以有效遏止殺價競爭情事。

金管會表示,支持會計師從事簽證業務應收取合理的酬金,以維護簽證品質,但是否透過修正會計師法訂定酬金標準,恐涉及公平會職掌限制競爭行為等相關規範。

蔡麗玲說,依會計師法,證期局為維護大眾權益、增進社會公益需要,可對有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報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實地檢查,大型的每三年一次、中型每六年一次,但若曾出現簽證重大缺失的會計師事務所也可能年年都檢查,且要求證交所、櫃買中心等對其簽證的財報增加實審頻率。

同時今年底會公布審計品質指標(AQI),未來公發公司在選會計師時,可要求對方提供AQI的資料;此外也會對簽證品質不佳的會計師事務所將採差異化管理等。即金管會不去管價格,管的是會計師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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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陣子就會有社會新聞出現.google 掏空.侵佔.歷歷在目的新聞一再上演。

下二案皆為二家頗有規模的公司,公司會計制度?內控?財報檢核?帳務檢核?是否皆能一一檢視且透明?

案三:知名上市櫃航空,電視受訪時:公司是我的,錢是我的.怎會是叫掏空?公司是法人是獨立個體,即使是獨資企業,仍不能與個人(自然人)混為一體,故公司的錢不能與個人錢混淆使用。

 

案一:

苗栗溫泉飯店女出納主管作假帳 7年吞億元吃8年刑

2020-12-19 14:38 聯合報 /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張姓女子在2010年至2017年間,擔任苗栗縣泰安觀止溫泉會館的出納主管,她投資期貨失利,將歪腦筋動到公司每日的龐大現金流,張女利用製作日報表與存款的機會,侵占公司營業收入達1億餘元,張女事後偽造銀行對帳資料,以掩飾犯行,最後因侵占金額過大,才自己向董事長坦承實情,一審認定張女涉業務侵占罪,應執刑8年,部分得易科,二審原持一審認定,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姓女子是泰安觀止溫泉會館的出納主任,工作負責製作日報表、財物出納等業務,她在2010年間因投資期貨失利,開始覬覦溫泉會館的龐大現金流。

張姓女子從2010年至2017年間,利用公司櫃檯人員每日盤點現金後,會交由她製作日報表、到銀行存款的機會,將原本應該存入公司銀行帳戶的營業收入,全都侵占入己,侵占金額達1600萬餘元,全案在東窗事發後,張女將侵占的金額償還公司,但仍有2699萬尚未清償。

張女為掩飾犯行,在公司及公司關係企業往來的銀行,變造活存帳戶交易明細的對帳單資料後,再以更改收入及可用餘額欄的金額數字、網路轉帳的備註紀錄,與虛列或刪除轉帳、現金存入紀錄的方式予以變造,張女再每月將變造的對帳單,交給公司委任的記帳士事務所李姓負責人,記入帳冊內

張姓女子又在2000年間某日,委由刻印業者偽刻銀行等相關人的印章,並將會計師事務所交付的的空白金融機構往來詢函證,以蓋上偽章,偽填公司銀行存款餘額,或塗改銀行提供的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的存款餘額後,再郵寄或親交給會計事務所,記入帳冊、供作簽證

截至20177月為止,張姓女子自知投資虧損過大已無從掩蓋,向公司坦承,公司隨後調閱公司電腦原始檔案,並向合作金庫銀行台中分行、苗栗分行調閱相關交易明細資料後,發現張女犯行,因此具狀向法院提出告訴。

一審審理時,張女承認犯行,台中地院依偽造文書等罪,判張女8年徒刑,其中6年不得易科,張女認為量刑過重後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定原審量刑妥適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認定。

台中市張姓女子在擔任苗栗泰安觀止溫泉會館的出納主管期間,侵占公司營業收入達億元,台中高分院駁回張女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圖/報系資料照

台中市張姓女子在擔任苗栗泰安觀止溫泉會館的出納主管期間,侵占公司營業收入達億元,台中高分院駁回張女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圖/報系資料照

 

 

案二:

2020.5.11

【女會計神A二億4】淡水版寄生上流 一個拉一個她一家人全靠老闆養

文|顏凡裴    攝影|鄒保祥 周永受

遭侵占的飲水機工廠所出產的飲水機品項豐富,有不少公司行號都是使用該公司所生產的落地型飲水機和瞬熱飲水機。

新北市一名女會計在飲水機工廠工作30年,深受老闆信任,卻侵佔公司工廠土地,還五鬼搬運A走公司近2億元,過著「隱形富豪」生活。女會計當時是由家人介紹進入該公司上班,女會計之後也介紹妹婿到公司擔任司機,因女會計也曾將公款匯入妹婿帳戶,妹婿也被懷疑是女會計侵占公款的共犯。

女會計和家人互相推薦進入公司,之後又靠公司公款生活的情節,和南韓電影《寄生上流》劇情十分雷同,該劇中貧困主角一家靠著冒充身分、一個拉一個,用盡手段進入富裕家庭工作,再靠著吸取富裕家庭資源生活,沒想到竟在台灣淡水區真實上演。

本刊調查,現年約80歲的女會計陳碧足,未婚也無子女,和兄弟姊妹的感情不錯,大多住在天母地區,平日生活、穿著簡僕低調,出門也多以公車代步,但出手投資理財卻毫不手軟,喜歡購買基金,曾單筆申購高4600百多萬元,可說是典型的隱形富豪。

女會計陳碧足在一家飲水機工廠(白色建物)擔任會計多年,竟利用公司信任,侵吞公司工廠價值7千萬元的土地。

該飲水機工廠有3家關係企業(圖),其中一家還經營過濾系統,營業額相當可觀,沒想到卻都被會計A走。

女會計50歲時透過原本就在該公司任職的弟弟介紹,進入該公司擔任會計,自此一路受老董重用,之後又介紹妹婿到公司擔任貨運司機,因此和老董一家人關係不錯,老董也對她信任有加,把公司帳房這個重責大任完全交給她,萬萬沒想到卻是「飼老鼠,咬布袋」,給了女會計虧空公款的機會。

女會計陳碧足在該公司工作三十年,未婚膝下無子,但遭老闆指控靠著侵吞公司公款,退休生活過得十分安逸。(讀者提供)

女會計陳碧足稱該工廠土地是她向公司買下,又回租給公司,但後來土地轉售時,陳碧足卻自己在土地登記申請書(圖)上寫著「自用並無出租」,打臉自己。

類似女會計這般一家靠公司吃飯,卻還虧空公款的案件,近來屢見不鮮,最知名的例子是一名新北市闕姓女會計,先拉攏男友進公司擔任老闆司機,二人刻意在公司裝不熟,再聯手挪走公款1億多元,被檢方以詐欺罪起訴。

女會計A公款案件層出不窮,新北市闕姓女會計也靠著砂石廠老闆信任,侵吞公款1億多元。(小圖翻攝自臉書)

 

 

案三:

掏空遠航22 檢方提訊張綱維訊後還押

  

2020/05/20 15:16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涉嫌掏空遠東航空22億,還回遠航搬走800萬元的遠航董事長張綱維,42日遭台北地檢署聲押禁見獲准,因他2個月羈押期將屆滿,北檢今提訊張男釐清案情及評估是否延押,訊後還押台北看守所。

 

檢調追查,張綱維2015年重整遠航成功後,向合作金庫借貸22億元,為防止債權人追債,20167月將款項私挪至他個人名下的樺壹租賃公司,並將公司旗下長期滯銷的淡水「小坪頂」爛尾樓轉售給遠航,充作合庫貸款的擔保品,民航局認為嚴重影響營運,有財務風險缺失,多次裁罰,張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反讓自己涉嫌掏空遠航、財報不實的犯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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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股東無實際股本向他人借支,或由事務所代為資金設立,設立後又再領出資本=>增資不實=>違反公司法第9條

*增資後,又將資本領出=>增資不實=>違反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下例是以往大家都知的事實很多企業或事務所之作法,但近年來經濟部/設立機關已著手捉這些案件,資金存入後不法領出而無法證明非公司合法用,即違返公司法.近年洗錢防制法捉的更嚴,承辦設立及驗資的事務所有時也會連帶責任。

 

 

案例一:

芒果恰恰涉增資不實 負責人夫妻遭起訴

TVBS發布於 2018110915:05 TVBS新聞

路邊賣芒果冰起家,打造出世界級連鎖芒果冰店,台北東區的芒果恰恰負責人夫妻涉嫌增資不實被起訴!台北地檢署調查芒果恰恰的資產負債表,在2015年底及2016年底帳面存款高達34千萬,但增資2天後資金就火速被匯出,檢方認定負責人涉嫌增資不實和美化財報,依違反公司法跟商業會計法起訴。

當時張姓負責人看到法院人員要強制執行要查封,立刻打電話說也沒多少錢,馬上付給員工薪水,不過這次檢方查出異狀,檢調發現張姓負責人對外宣稱要在海外展店50家,藉此四處籌款開店,但在2015年底與2016年底,明明帳面存款是3500萬元和4千萬,卻在經濟部增資審核過後2天迅速將錢匯出去,因此檢方認定負責人涉增資不實和美化財報。

 

 

案例二:

設立公司驗資不實 業者及公司負責人20人被訴

10:42 2019/05/10 中時 陳志賢

龔姓、蔡姓2名記帳業者,涉嫌自2011年起至2017年間,因提供驗資款給「上林」等18家公司行號,作為公司設立登記時的登記資本額,藉此收受代辦費,導致主管機關驗資不實。台北地檢署依違反《公司法》起訴龔、蔡及18家公司負責人共20人。

起訴指出,龔、蔡2人均為記帳事務所負責人,從事代理記帳、辦理公司設立、增資登記等業務,自10010月起至20178月,明知上林、百弘等18家公司行號,並未取得公司登記時所需之股款,無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

上林等18家公司負責人,透過蔡姓記帳業者或他人向龔姓女業者,分別借用100萬至1000萬元不等的驗資款,並約定給予13萬元不等代辦費用後,龔女即自名下帳戶提領資金,匯至18家公司籌備處帳戶,提供驗資用。

18家公司藉由龔女借用的驗資款,分別向台北市政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設立登記後18家公司負責人陸續將驗資款匯還龔女。案經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查獲送辦,檢方認為龔、蔡及18家公司負責人涉犯《公司法》等罪嫌,均為共犯,20人一併起訴。

 

案例三:

拍出「角頭2」名電影公司 涉假驗資被訴

12:06 2019/09/27 中時 張孝義

拍攝電影「角頭」、「角頭2」的理大國際多媒體公司,被檢舉驗資不實,台北市政府商業處查帳後將負責人謝政翰、董事張威縯移送台北地檢署,檢方偵辦後27日依違反公司法將謝、張2人起

理大國際多媒體成立於1999年理大國際多媒體,早期以日本電影買賣、電影發行、電影廣告購買、電影版權銷售及發行光碟片為主,曾經共同發行「畫皮」、「葉問」等多部知名電影。

理大之後擴充業務,開發主流專業的電影拍攝,例如2015 年的「角頭」、2018年上映的「角頭2」。理大拍攝「角頭2」時,還傳出監製張威縯撂幫派兄弟軋戲,使綽號「宏哥」的張威縯引發爭議。

今年初,理大公司申請7400萬元增資,不過,卻遭人檢舉理大是借錢驗資台北市政府商業處對理大進行查帳,發7400萬資金僅到位4天就轉回會計師帳戶,因此將負責人謝政翰及董事張威縯移送北檢

檢方偵查中,謝、張2人辯稱增資的資金是為了還款,但是,檢方根據商業處的查帳資料,認定理大的假驗資事證明確,依違反公司法起訴謝、張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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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及格合法的記帳士,法令規定必加入公會,才能執業.違法時公會也會處份除名無法執業.
唯有找合格.負責.守法.信認的事務所才是王道.

 

 

營業人縱委託稅務代理人申報,亦應善盡監督義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業人遭代客記帳業者以不實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該局除依照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之規定,追繳該營業人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說明,該營業人向來皆委託代客記帳業者代為處理及申報營業稅等相關事宜,平時既未檢視委託申報內容是否與帳證相符,亦未檢視有無收到代繳納營業稅繳款書之收據聯,致遭不肖業者有機可乘,除侵占稅款外,並以無進貨事實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謹慎選任代客記帳業者,縱有委託代為申報,亦應善盡監督義務,應於每期申報完畢後確認申報內容是否屬實,委託代繳之稅款繳款書收據聯有無經公庫收款蓋章等,一旦發現申報內容與公司實際狀況不同,應主動與所轄稽徵機關聯絡更正,以避免受騙上當吃大虧。

 

(聯絡人:營業稅課呂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603

 

類別

稅務新聞-一般新聞

主題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應遵守職業道德,誠實記帳及協助納稅人辦理申報

內容

本局表示,近年來查獲不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利用其所代理營業人對稅務及帳務知識的缺乏,進而從事違法行為,其型態包括:盜開所代理其他營業人空白發票權充營業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侵占營業人交付之稅款;及將盜開之發票作為其所代理營業人之成本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逃漏稅捐等。經本局分別以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業務侵占罪及偽造文書等罪名,將記帳事務所負責人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經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在案。

本局提醒營業人注意,如
須委託記帳事務所處理報稅事務,除應慎選守法之報稅代理人外,應將未使用之空白發票截角作廢,且勿將印章交由代理人保管,對於代理人代為申報之內容,最好親自過目並自行蓋章,尤其每期應納之營業稅款、扣繳稅款或每年度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人應自行持稅單向公庫繳納,勿將稅款匯至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帳戶,使其有機會盜開發票或侵占稅款,損及自身權益。

為及早發現代理人的不法行為,本局將針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異常案件加強查核,並建立不良記帳事務所名冊,加強抽查其所代理申報之案件。

本局呼籲,營業人雖委託記帳事務所處理報稅事務,惟對於稅務法令及申報程序亦要有一定程度之瞭解,以保障自身權益;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則應以專業協助營業人誠實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不應從事任何違背法令或職業道德之行為,以免觸法。
 

日期

2012/9/18

發佈單位

審查一科

聯絡人

華文玲

聯絡電話

03-3396789  免費 03-3396789 1322

 

2019-08-08 11:41聯合報 記者黃宣翰╱即時報導

南檢偵辦會計師事務所涉逃稅1億元 3人羈押禁見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涉嫌和80家公司行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近800餘紙,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約1億元,事務所不法獲利約1500萬元,檢察官傳喚邱姓會計師、邱妻、邱的小姨子3人涉犯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此案緣自遭偽造不實統一發票公司提出告訴,檢察官王宇承指揮檢察事務官、台南市調查處調查官、南區國稅局稅務人員組成專案小組,勾稽比對相關資料後,分別於5月6日、6月24日指揮專案人員,針對會計師事務所與9家公司執行搜索。

南檢並傳喚邱姓會計師、事務所經理、副理及記帳員等28人,認邱姓會計師涉犯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專案小組擴大追查,持續蒐證、交叉比對相關帳冊、資金流向等,7月31 日至3家涉嫌參與循環對開發票公司營業址與負責人住處執行搜索,再於8月1日,至邱姓負責人之配偶,配偶之妹住所搜索,並傳訊事務所副理、記帳員共15人到案。

檢察官訊問後,發現會計師事務所與公司行號共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近8百餘紙,逃漏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合計約1億元、營業稅連補帶罰達7千餘萬元,事務所不法獲利約1500萬元,認邱姓負責人之配偶、配偶之妹2人涉犯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證、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南檢說,事務所係利用代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機會,提供不實發票墊高成本降低公司行號繳納稅額,或以代衝高營業額向銀行辦理貸款等方式為誘因招攬業務,甚至盜開客戶之統一發票販售牟利,和該事務所共謀之公司行號逾80家,現仍持續擴大追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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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轉讓

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其出資額 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 非屬證券交易,應屬財產交易,故無千分之三證交稅之課徵,僅以出資額售價與出資額成本之差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自行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有限公司股權移轉,需準備股東同意書,並在股東同意書上清楚標明你的股份,轉給誰,金額多少,並且進行公司章程變更,以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的變更申請,就算完成。

除非你有新股東承接股份,新股東需要檢附他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就是準備一張股東同意書,由新舊股東一起簽名,即完成轉股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售轉讓股權時,所得稅及證交稅之稅賦將因是否發行股票而有所不同。

若股東出售轉讓未發行股票之股權 : 其股東於轉讓股份時,持憑辦理過戶之各種「股份轉讓憑證」及其他代表「股份」之憑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68.7.17台財稅第34879號函 )

該股權核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交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因屬財產交易,股東雖不須繳納千分之三證交稅,但若出售有賺錢個人股東必須就交易所得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法人股東為公司營利所得。

若股東出售轉讓有發行股票之股權:則符合證交法所稱之證券交易所得,於股東股權出售轉讓時,股東須繳納千分之三證交稅

文件:

 

(二)程序

1.公司章程章程內是否有規定股權轉讓是否要開股東會或轉讓比率及是否有發行股票等等動作.

ps:是否有發行股票可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繳納400元規費申請企業信用報告加查A18(股票簽證否)

2.依公司法第163條之意旨,章程不能限制及轉讓,公司股份之轉讓係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但發起人股份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一年方能轉讓;另依同法第165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之轉讓,僅須按法定程序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可,毋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即使該股東具有董監事身份,於任期中轉讓如超過其於選任時持有二分之一而解任,依公司法規定,固應向主管機關申辦變更登記,如未申辦此項變更登記,依同法第12條規定,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並不影響實際轉讓行為之效力。

3.股權轉讓協議書訂立價格、股數、成交日、買受雙方資料等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四條:   二、非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之證券,為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 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

4.有發行股票之股權交易日填證交稅繳款單及買受人繳納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44W32

未發行股票者申報個人綜所時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可洽台北國稅局總局02-23113711#1715顏小姐

 

 

 

股東常問問題:

1.如何拿回股權/投資額:

 1.1減資:公司經股東會同意進行減資,將資金退還股東

   1.2出讓:股權擁有人賣給受讓人,需完成(一)程序

  1.3其它:繼承.公司合併

2.買賣價格如何訂?

通常一定會大於公司"淨值",如低於淨值,國稅局通常也會以淨值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13

    個人從事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券交易,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實際成交價格者,除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應以該價格計算 外,應依下列方式計算其收入:

    一、屬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證券者,上市、上櫃股票以成交日之收盤價格興櫃股票以成交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其收入。成交日無收盤價格或成交價格者,上市股票以該日之開盤競價基準;上櫃股票以該日之開始交易基準        價;興櫃股票以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其收        入。

    二、屬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證券者,以買賣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買賣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其收        入。

 

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應如何代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應如何代徵證券交易稅。該局說明,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規定由代徵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提醒,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人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否則一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尚須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1倍至10倍之罰鍰,民眾不可不慎。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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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帳:依實際狀況發生入帳,不管有無憑證,不管憑證合不合法。大多為公司單純記錄收支付流水帳.無實際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產出.或有專職會計,但因專職會計無稅務知識無法承作申報業務,故委外事務所承做外帳。

外帳(稅務帳):

  1.給事務所多少憑證,事務所依憑證入帳.但實際有收支確因無憑證而無法入帳,也無做資金流程帳務(收付款銀行存款等)=>大部份事務所如此作業,單純有憑證入帳報稅,收費便宜,如經國稅局調帳是無法拿出去的。

  2.依實際狀況發生入帳,不管有無憑證=>不符憑證時,查帳時剔除;但如違法會有連補帶罰之風險.

       3.總帳/成本帳/資金流程;如委外作業時以委託項目作業=>大部份事務所無此服務,如有需求委任金額另議。

       4.銀行融資時要求外帳報表

  5.有些企業會提供"非實際營業用"憑證,以增加公司帳面上費用達到獲利減少,目的在少繳營業稅及減少營所稅支出。

實際委任內容,依雙方合議帳務處理的程度,但目前無論會計師或記帳士或其它記帳者,皆以1.依憑證入帳來收費。如需其它帳務必額外加價,但要注意事務所的能力與程度。

二套帳有可能發生的問題:

1.盈餘分配時與實際不符,造成股東因"錢"而有紛爭.

2.外部欲投資或併購時,無法提供可信度的報表,造成無談判籌碼.

*會發生二套帳問題,大都因創業初期,公司未聘請專業會計人員,故無法自行記帳,或無知稅務申報細節,故將外帳委託事務所.而委任只單單"報稅"而非實際完整帳務。

*面臨銀行融資時,銀行大都需要看到公司是"賺錢"盈餘狀況,但實際有時仍屬"賠錢"虧損狀況.故為調節帳務,造成二套帳差異且為矛盾

*如公司為合夥有外部股東時,可依"財報不實"起訴公司。(因會影響到股權配股分紅權益)

*公司達一定規模時,需即時得知財會資訊,故開始會聘用專業會計人員自行帳務處理.但一開始即會面臨內外帳二套帳差異問題:

  1.如何整併

  2.帳務缺口與歷史問題的解決

  3.帳務如何調整到合理及符合稅法規定.

一套帳:以"財"(商業會計法)觀念入帳,不管憑證合法否經會計師查帳或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不符金額以"稅"申報;帳務有做資金流程或成本(進銷存等),有科餘;即"完整"帳務。      

***.不管內帳.外帳,帳務齊全否?有科餘?有成本?被國稅局查帳時能把帳拿出來供審核?很多老闆以為有請會計或委外記帳就必有帳,但其實不然,流水帳.沒有日記帳.分類帳.成本帳.科餘.其實帳務是不全的。還有百人公司8位會計,但產出的科餘碓與資產負債表不符,繳款單漏繳了不知道,重複付廠商款不知,這表示帳載過程必有暇疪。

委任本所一套帳或簽證的客戶,每年本所都幫客戶找到重覆付款,或逾期未收款,這就是帳載齊全細心的結果,本所找到的問題金額都足足付本所幾年的費用。也因採查帳申報,比書審每年結省了幾十萬元的稅金。

 

書審:以收入*國稅局定的同業利潤率*20%(目前營所稅率)=應納稅額;故不論盈虧在營收>一定標準時都要繳稅

*故大都是新創企業省記帳費,或費用不足時採用較有利。(但有立委喊多年要修法這項逃漏稅的方法)

查帳:以公司帳載最後純益(收入—成本—費用+業外收入—業外費用)*20%目前營所稅率)=應納稅額

*故純益比國稅局同業利潤還低者,適用佳,繳的稅金最少。PS但是否要稅簽,請見下方稅簽說明。

 

***故書審還是查帳,不要只是相信事務所(您的事務所是國考合格的人員?或資歷完整?)有些事務所帳載不全,或能力不全而無法完整帳載公司帳務而採用書審是最簡單作業但反而造成公司繳稅更多。如果業主對自己企業了解利潤其實沒有這麼高,用查帳反而能結省大額的營所稅,但相對的需要支付較多記帳費或請專職真的會做帳的會計。

故試算支付記帳費或請專職會計人員費用<省下的稅金,您覺哪個有利?

 

稅簽:每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達一定條件或一般事業有需求時,請會計師對前一年度帳務做查核及簽證.

   優點:

        1.有符合政府各項獎勵補助時,有簽證方能獲得補助.

        2.虧損數得以十年內抵消盈餘.(公司草創期屬燒錢階段,成長時期盈餘可由草創期虧損抵減,達到少繳營所稅節稅效果)

       3.降低國稅局查帳風險

財簽:銀行 總授信金額 達3千萬,貸款銀行會要求要有會計師對財報做財簽.

108年起公司法:

1.實收資本額3千萬

2.實收資本額未達3千萬,但符合其一條件者:營收淨額1億元、勞工保險人數達100人

 

可以一套帳?可以。如果您已有專職會計程度好並好學,建議可找專業人員教育訓練或聘為顧問教授公司會計,如此節省委外記帳費用,又可培訓會計。

創業初期,專職會計工作不多,聘請專職會計不符成本?而行政人員兼職會計可行否?可找合法記帳士,經驗豐富,誠實作業一套帳,並提供專業諮詢或廣義服務客戶問題,但要注意委任項目內容是否能確實達到公司要求或有收費確只做一半或未作業;而稅務面有營業稅哪些可扣抵?各類所得申報類別判別?應填何種繳款單?補充保費計算?稅務法令經常異動...等等.。兼職或行政人員非本科,大都只有登載流水帳記錄收付款,無法實際產出正確財務報表及提供正確文件。

相關資訊:參閱本所https://jz1000405.pixnet.net/blog/post/352338502-%E5%B8%B3%E5%86%8A%E5%8F%8A%E6%86%91%E8%AD%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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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國稅局實際案列:

1.客戶未提供實際盈餘分配資金流程或簽領具之證明=>而帳載分配=>判刑+停業+罰金

2.明知客戶未實際銷貨,並開立不實發票(賣發票),且登載入帳(帳載不實)=>判刑

3.結清算時,開立不實發票=>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法71-1條=>判刑2罪

4.綜合上述已構成記帳士法第 26 條第 1 款「因業務之 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之應付懲戒事由,北區國稅局爰依 同法第 28 條規定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停業

故因洗防法..如記帳士知客戶上述狀況需有通報國稅局之義務.

 

 

此為實際案例,國稅局公文: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案號:10410001號) 發文日期:104 年 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 10404631071 號 被付懲戒記帳士姓名:何奇峰 性別: 住址: 執業事務所名稱:鈺鼎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原里 6 鄰中平路 143 之 1 號 4 樓 所屬記帳士公會:社團法人桃園市記帳士公會 被付懲戒記帳士因違反記帳士法事件,經財政部交付懲戒, 本會決議如下: 主文 何奇峰記帳士應予停止執行業務 1 年 2 月(自 104 年 10 月 1 日至 105 年 11 月 30 日止)。 事實 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以下稱北區國稅局)移送事由略以:記帳 士何奇峰君(以下簡稱何君)於 95 年 5 月 15 日經財政部核發 記帳士證書,95 年 7 月 26 日經核准登錄以「鈺鼎記帳士事 務所」執行記帳士業務,95 年 10 月 26 日加入社團法人桃園 市記帳士公會(前為社團法人桃園縣記帳士公會),並以該日 為開業日期,經財政部 96 年 1 月 24 日同意備查。惟查何君 因執行記帳士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說明如下: (一)何君受委任為景新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稱景新公司) 辦理結算、清算、解散之事務,竟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之犯意,於 95 年 9 月 30 日將景新公司於 94 年間 累積未分配之盈餘淨額新臺幣(下同)33 萬 5,867 元加計 可扣抵稅額 10 萬 323 元合計股利總額為 43 萬 6,190 元,填製股東盈餘分配明細表將股利分配予何君名下, 並於 96 年 5 月間以上開股利之可扣抵稅額抵減 95 年度 綜合所得稅之應納稅額,而獲取少繳 9 萬 8,332 元綜合 所得稅額之不法利益,案經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訴 字第 2117 號判決何君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 刑 4 月,於 101 年 9 月 19 日確定。 (二) 何君具合法之記帳士資格,為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受委任為 哲佑有限公司 (以下稱哲佑公司)處理設立登記後記帳及 申報稅捐等業務明知該公司未實際銷貨予聯宇鋼鐵企 業有限公司,95 年 7 月至 8 月間竟以哲佑公司名義開立 不實統一發票 10 張予聯宇鋼鐵企業有限公司作為進項憑 證,虛列哲佑公司銷售額 2,160 萬 2,667 元。案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018 號判決何君依法受託 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 4 月,減為有期徒刑 2 月,於 101 年 9 月 3 日確定。 (三)何君受委任為豪順清潔有限公司(以下稱豪順公司)、豐隆 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稱豐隆公司)處理公司結算、清算、註 銷公司登記等業務,於 95 年 3 月間起至 6 月間明知豐隆 公司並無銷貨予貝果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以豐隆公司 名義連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嗣何君又另行起意,明知豪 順公司並未實際銷貨予星揚工程有限公司及君錠實業有限 公司等營業人,竟於 95 年 7 至 8 月間以豪順公司名義接 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案經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訴字 第 1981 號判決:何君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 10 月,減為有期徒刑 5 月。 又接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犯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之填製不實罪(共 2 罪),分別處有期徒刑 4 月, 各減為有期徒刑 2 月,於 104 年 3 月 16 日確定。 二、何君上開行為,已構成記帳士法第 26 條第 1 款「因業務之 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之應付懲戒事由,北區國稅局爰依 同法第 28 條規定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三、 記帳士說明: 財政部於 104 年 7 月 31 日函請何君就本案被付懲戒情事於 文到次日起 20 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意見,該函於 104 年 8 月 4 日送達,答辯或陳述意見期限為 104 年 8 月 24 日,何君屆期未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意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 按「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一、受委任 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記帳士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記 帳士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記帳士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 刑確定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記帳士懲戒 處分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停止執行業務 2 月 以上,2 年以下。四、除名。」「記帳士有第 26 條情事 時,利害關係人、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記帳士公會得列舉 事實,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為記帳士法 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第 19 條、第 26 條第 1 款 及第 6 款、第 27 條 1 項及第 28 條所明定。 二、 何君於 95 年 5 月 15 日經財政部核發記帳士證書,95 年 7 月 26 日經核准登錄以「鈺鼎記帳士事務所」執行記帳士業 務,95 年 10 月 26 日加入社團法人桃園市記帳士公會(前為 社團法人桃園縣記帳士公會),經財政部 96 年 1 月 24 日同 意備查。惟何君受委託辦理景新公司結算、清算、解散等業 務,哲佑公司設立登記後記帳及申報稅捐等業務,豪順公司 及豐隆公司結算、清算、註銷公司登記等業務,以不正當方 法逃漏稅捐、明知委任人未實際銷貨予他人,竟以委任人名 7 第 4 頁 共 6 頁 裝 訂 線 義開立不實發票、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經臺灣高等法 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2117 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 度訴字第 1018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1981 號判決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 6 月 2 日院欽刑謙 100 上訴 2117 字第 1040111254 號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 7 月 22 日桃院勤刑憲 99 訴 1018 字第 1040014171 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 6 月 2 日院欽 刑篤 103 上訴 1981 字第 1040111334 號函洵堪認定。是以, 何君核有記帳士法第 26 條第 1 款規定應付懲戒情事。 三、 查何君因執行記帳士業務所涉前揭各項犯罪行為涉案對象眾 多,足生損害課稅公平及正確性,且影響記帳士信譽,類推 適用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關於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所得之利益之規定,依記帳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 規定對何君處以「停止執行業務 1 年 2 月(停業期間 104 年 10 月 1 日至 105 年 11 月 30 日)」。 四、 何君下列行為構成應付懲戒情事,依法務部 102 年 12 月 24 日法律字第 10203514330 號函意旨,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3 年之規定,已逾應付懲戒時效, 爰予免議: (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018 號判決:何君於 犯罪行為期間(95 年 7 月至 95 年 8 月間)未加入公會擅 自執行記帳士業務,核有違反記帳士法第 19 條前段 「記帳士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規定,構成記帳士法第 26 第 6 款「其他違反本法規定 者」應付懲戒事由,懲戒權時效已於 98 年 8 月間屆 滿。 (二)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1981 號判決:何君於 95 年 5 月 22 日涉有申辦公司登記業務及犯罪行為期間 (95 年 3 月至 95 年 8 月間)未加入公會擅自執行記帳士 業務,核有逾越記帳士法第 13 條規定記帳士執行業務 8 第 5 頁 共 6 頁 裝 訂 線 範圍及違反記帳士法第 19 條前段「記帳士登錄後,非 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規定,構成記帳士法 第 26 第 6 款「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應付懲戒事由, 懲戒權時效已於 98 年 8 月間屆滿。 (三)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420 號判決:何君犯有商業 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規定填製不實罪,於 101 年 5 月 17 日經判決確定,及犯罪行為期間(94 年 11 月至 95 年 8 月)未加入公會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核有違反記帳士 法第 19 條前段「記帳士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 不得執行業務」規定,分別構成記帳士法第 26 第 1 款 「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及第 6 款「其他違 反本法規定者」應付懲戒事由,懲戒權時效分別於 104 年 5 月 16 日及 98 年 8 月間屆滿。 五、 綜上論結,被付懲戒記帳士核有記帳士法第 26 條第 1 款應 付懲戒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決議 如主文。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自心 委員 彭英偉(請假) 委員 磊麗薇 委員 陳佳蓉 委員 陳炫銘 委員 黃瑞雅 委員 洪家殷 委員 楊葉承 委員 陳津美(請假)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8 月 2 8 日 部長 張 盛 和 9 第 6 頁 共 6 頁 裝 訂 線 本件被付懲戒記帳士對於本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 之次日起 20 日內,附具理由書,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 請覆審(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 2 號)。被付懲戒之記帳士 未於前條規定期限內申請覆審者,其決議即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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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客戶有異常資金流物,事務所有"通報"之責.

 

2018-11-09 22:58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即時報導

為利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落實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財政部配合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規定,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定明記帳業者應建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的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若因業務關係持有、管理或知悉疑似洗錢或資恐,有通報義務。

財政部指出,記帳業者是行政院依洗錢防制法規定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財政部已於今年3月5日已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及「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做為記帳士防制洗錢的遵循規範。因應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修正,再修正本辦法。

財政部指出,為強化記帳業者法令認知,已請各地區國稅局落實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本辦法相關教育及宣導作業,以利記帳業者能充分瞭解相關規範。

 

新洗防法上路 稅局加強查人頭帳戶漏稅
 
2017-08-25 20:56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洗錢防制法新制6月28日上路,財政部國稅局也展開加強查核利用人頭帳戶逃漏稅行為。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某大豆腐製造公司負責人,連續二年度利用其個人帳戶隱匿公司收入逃漏稅,除補徵稅額1,000餘萬元外,後續還要裁處罰鍰。
國稅局官員強調,洗錢防制法新制施行後,運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捐所衍生的洗錢行為,可能構成洗錢罪,民眾除了逃漏稅外,還可能加一條洗錢罪,得不償失。
據了解,本案是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通報中區國稅局疑似有逃漏稅行為後,展開調查,並歷經一年的時間,在日前結案。國稅局官員強調,洗錢防制新法施行後,除了洗錢防制相關單位會加強通報逃漏稅行為外,國稅局也會加強查緝利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捐行為
中區國稅局表示,本案是公司負責人利用其個人銀行帳戶隱匿公司收入逃漏稅。值得注意的是,近來該局屢查獲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員工或其子女、親屬等人的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以隱匿銷貨收入,或匯出外匯支付進口貨款,並結售外匯收取國外客戶貨款而漏報進貨、銷貨收入,提醒營業人小心觸法。
本案公司負責人甲君的銀行帳戶102、103年度分別以臨櫃及自動櫃員機 (ATM)方式提領現金145筆小額款項,金額合計新台幣3,000餘萬元,其中48筆交易款項略低於金融機構大額提領通報金額50萬元門檻,且票據存入頻繁,顯有異常。
經稅局蒐集相關資料深入追查發現,甲君為某大豆腐(乾、皮)製造公司負責人,經統計資金流入對象及金額,發現其往來頻繁,研判應為該公司的交易對象。經調查,該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的個人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二年度短漏報營業收入1億餘元,涉嫌逃漏營業稅、營所稅,因此補徵稅額1,000餘萬元。
官員說,營業人為隱匿其營業收入,利用負責人或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但由於多數人頭戶並無相當經濟能力,卻擁有鉅額存款,已是國稅局鎖定查核對象。
此外,官員提醒,洗錢防制新法施行後,金融機構必須保存及揭露更多資訊,國稅局將更能夠掌握相關逃漏稅資料,洗錢防制相關單位也會緊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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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資金匯入(事務所代做資金匯入)或假金流(股東待設立好後又將資金匯出)=>違法.  嚴重可徹銷公司登記.

以前很多事務所代為做資金額.收取高額利息..但近年經濟部很嚴謹,設立後一年經濟部還可要求看股本資金是否後續有流出..而如果被查獲..事務所連帶所有客戶也會併查.而會計師近年更因洗錢防制法對資金也查核更嚴謹.

故找好的事務所是必然的.

 

2019-03-04 13:47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胡姓男子前年3月為了成立數位公司,透過某代辦公司辦理登記,代辦公司將資料轉交給李姓記帳士後,他竟偽造金流資料,表明收足股款,向經濟部申請核准設立該公司,損害經濟部管理公司設立登記正確性。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胡男、記帳士觸犯公司法,分別判處拘役55日緩刑2年、有期徒刑3月,均得易科罰金。

  •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胡男、記帳士觸犯公司法,分別判處拘役55日緩刑2年、有期徒刑3月,均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胡男、記帳士觸犯公司法,分別判處拘役55日緩刑2年、有期徒刑3月,均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檢調調查,胡男上網找代辦公司協助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該代辦公司將相關資料交付給李姓記帳士後,由其稅務記帳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協助辦理相關事項。李姓記帳士明知胡男未交付1百萬的股本款項,竟先將自身的1百萬轉進胡男欲設立的公司帳戶內,隔天再將款項轉到自己的帳戶內,佯裝成胡男公司的1百萬股款已經收足,接著備齊資料到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登記。

承辦人員僅進行形式審查,誤認定資料均符合規定,將不實事項登錄,核准胡男設立登記公司。

胡男及辦理登記的記帳士,均向法官承認犯行。法官認為,依公司法立法旨意,公司資本是公司經濟活動及信用基礎,除了公司設立時需載明公司資本額,並應收足相當於資本額的現實財產,成立後至解散前皆應力保資本額;已毫無資產基礎公司從事營業,會損害一般債權人,所以公司負責人應確實將應收足,並補得發還或任由股東回收。

胡男與李姓記帳士行為已經違反公司法,分別判處胡男拘役55日得以科罰金5萬5千元,緩刑2年,並支付國庫5萬元;李姓記帳士則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金9萬元,並沒入不法所得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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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繁榮地段之店面,其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情形,與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顯不相當,涉及短漏扣繳租賃所得,且房屋所有權人亦未誠實申報租賃收入等情事,該局將列為於本年度加強查核案件。
該局說明,採擴大書面審核或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常將承租於一樓之黃金店面租金低報,而實際給付予房屋所有權人之租金遠高於申報租金,尤其以繁榮商圈更甚;該局於查核轄區營利事業,發現實際給付房東每月租金高達230,000元,而當年度扣繳憑單僅開立每月70,000元,兩者差異甚鉅,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期限內按實扣繳及填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責令其補報補繳外,並按同法第114條裁罰。
該局指出,個人如有出租店面供營利事業使用,亦應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同地點分別出租予多家營業事業使用(如店面與騎樓分別出租),應將全部租金收入合計,按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有短漏申報租賃所得者,除依法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外,並應依同法第110條規定,以短漏報所得額論處。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扣繳憑單,藉以使房屋所有權人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補報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102.5.23

 

(案二)

本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如屬應辦理扣繳之所得,應據實按給付之所得扣繳稅款,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情事,經查獲後始補報扣繳憑單及補繳稅款,仍應依相關規定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間給付租金所得500,000元,已按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完成申報並扣繳稅款50,000元,惟經本局查獲甲公司實際給付租金為5,000,000元,核定短漏扣繳稅額450,000元,該公司已於期限內補報及補繳短扣稅款,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按短漏扣繳稅額450,000元處1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制度係國家為掌握課稅資料,達成稅務行政目的,責成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所得稅法規定作為之義務,俾確保稅捐之正確核課。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高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發行日期:107/11/26

 

 

 

所得稅法110條罰則: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虛增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可抵減稅額者,處以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抵減比率或上限金額計算可抵減稅額。

二、未依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金額計算可抵減稅額。

三、無獲配股利或盈餘事實,虛報可抵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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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部內容中心/製作

2018-10-31 16:08經濟日報 數位部內容中心/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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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我國為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 )會員,有遵守國際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規範之義務,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

除外: 除國營事業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外, 2200家上市櫃、興櫃等公開發行公司並非真正「豁免」,而是已依證交法向金管會申報個人、法人及關係人資料,比公司法更嚴,不必重複申報。而非公開發行公司納入強制申報對象,主因是APG洗防組織認非公發不透明,更易被當人頭淪為洗錢管道。

經濟部公司法第22-1條規定如下: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前項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

第一項資訊平臺之建置或指定、資料之申報期間、格式、經理人之範圍、一定條件公司之範圍、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其費用、指定事項之內容,前項之查核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前項情形,應於第一項之資訊平臺依次註記裁處情形。

 

※首次註冊:申報期間為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止。

※每次變動:申報期間為"變動日15日"(新設立、股權交易日、選舉日…等)

※年度申報:申報期間為每年3/1-3/31

自行申報平台

https://ctp.tdcc.com.tw/decl/auth/login

申報Q&A  諮詢電話:412-1166 手機撥02-411166

https://ctp.tdcc.com.tw/decl/faq/index

自行申報教學影片

https://ctp.tdcc.com.tw/decl/anno/index?id=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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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址原則不可與實際營業地址不符.

登記址=> 虛設行號=>違規=>公司法 13條:「違反第4條第1項未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而擅自營業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停止營業,如拒不停止營業,得按次連續處罰。」

實際營業址=>未登記而營業=>違規=>公司法  19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有時國稅局承辦人員會來登記現場勘查 ,經發現現場無營業跡象,會要求公司遷址至實際營業地址或辦理登記,否則購票證不會准予辦理造成無法購買發票。

實際營業址=>登記址  稅稽登記規則第三條,以實際營業址需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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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較與公司有關,非相關部份不列入

勞保:

1. 基本工資將自原先每月21,009元調整為22,000元,時薪由133元調整為140元。

2.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配合調整,修正後共分為17級,第一級投保薪資改為22,000元,刪除原分級表第二級2,1900元,第三級則遞移為第二級,依此類推;22,800元等級以上將維持原級距及金額,最高級仍維持45,800元,

3. 勞保費率每年調升0.5個百分點至上限12%。

4. 勞保年金請領年齡調高至61歲,若要提前請領年金,也要滿56歲才能領,首先適用的是47年次的勞工,每兩年再延後一歲領,直到65歲為止。

金融:

1. 臺灣銀行、土地銀行、第一銀行與華南銀行取消兩岸中文匯款服務。

2. 放寬電子支付機構採用生物特徵安全設計及法規鬆綁,可直接以指紋等生物特徵進行交易。

3. 信用卡收單機構可接受其他收單機構、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機構委任,讓商家一台收單機構就可接受不同機構支付。

1. 進口貨物低價免稅門檻自3,000元降至2,000元。

財稅:

1. 獨資、合夥事業員工每月薪資列報費用上限中,一般職工月薪費用上限自5.75萬元調高至5.95萬元,調幅約3.5%;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高級職員自8.2萬元調為8.45萬元,調幅約3%,將在2019年5月申報時適用。

2. 80%的醫學中心、610座中油自營加油站、水電費及綜所稅繳納等提供行動支付服務。

證券:

1.上市櫃公司必須提供「電子投票」作為股東行使表決權的管道;若公司拒絕,金管會將祭出「退件條款」,其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的案件,將予以退件。

2. 申請初次上市(IPO)公司,不論本國或第一上市的外國公司,都要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需要三名以上獨董組成,未來只要送件IPO,審計委員會將是必要條件。

3. 上櫃公司要比照上市公司,自2018年起、每年都需要舉辦法說會,向法人說明業務展望與財務報告。

4. 降低台灣上市母公司對子公司持股比例之價格合理性規範,並提高子公司上市之決策層級。

教育考試:

以公司型態成立的補教業以及未登記立案的補習班,販售面授課程須課徵5%營業稅並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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