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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繁榮地段之店面,其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情形,與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顯不相當,涉及短漏扣繳租賃所得,且房屋所有權人亦未誠實申報租賃收入等情事,該局將列為於本年度加強查核案件。
該局說明,採擴大書面審核或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常將承租於一樓之黃金店面租金低報,而實際給付予房屋所有權人之租金遠高於申報租金,尤其以繁榮商圈更甚;該局於查核轄區營利事業,發現實際給付房東每月租金高達230,000元,而當年度扣繳憑單僅開立每月70,000元,兩者差異甚鉅,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期限內按實扣繳及填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責令其補報補繳外,並按同法第114條裁罰。
該局指出,個人如有出租店面供營利事業使用,亦應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同地點分別出租予多家營業事業使用(如店面與騎樓分別出租),應將全部租金收入合計,按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有短漏申報租賃所得者,除依法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外,並應依同法第110條規定,以短漏報所得額論處。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扣繳憑單,藉以使房屋所有權人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補報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102.5.23

 

(案二)

本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如屬應辦理扣繳之所得,應據實按給付之所得扣繳稅款,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情事,經查獲後始補報扣繳憑單及補繳稅款,仍應依相關規定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間給付租金所得500,000元,已按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完成申報並扣繳稅款50,000元,惟經本局查獲甲公司實際給付租金為5,000,000元,核定短漏扣繳稅額450,000元,該公司已於期限內補報及補繳短扣稅款,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按短漏扣繳稅額450,000元處1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制度係國家為掌握課稅資料,達成稅務行政目的,責成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所得稅法規定作為之義務,俾確保稅捐之正確核課。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高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發行日期:107/11/26

 

 

 

所得稅法110條罰則: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虛增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可抵減稅額者,處以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抵減比率或上限金額計算可抵減稅額。

二、未依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金額計算可抵減稅額。

三、無獲配股利或盈餘事實,虛報可抵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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