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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址原則不可與實際營業地址不符.
登記址=> 虛設行號=>違規=>公司法 第13條:「違反第4條第1項未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而擅自營業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停止營業,如拒不停止營業,得按次連續處罰。」
實際營業址=>未登記而營業=>違規=>公司法 第 19 條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有時國稅局承辦人員會來登記現場勘查 ,經發現現場無營業跡象,會要求公司遷址至實際營業地址或辦理登記,否則購票證不會准予辦理造成無法購買發票。
實際營業址=>登記址 稅稽登記規則第三條,以實際營業址需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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