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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商品、原料、物料報廢銷毀,應如何辦理?(2318)
1.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2.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
財政部更新日期:106-03-20
結論-無論金額大小
有會計師簽證=>通報會計師做報廢報告書及監管
無會計師簽證=>填寫"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送國稅局營所稅股,國稅局發公文予公司決定是否現場勘驗銷毀(詳見公文內容),公司未收到公文前皆不能自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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