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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及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適用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7年2月7日經總統公布,將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
  該局說明,本次稅改修正內容之一,涉及到營利事業適用稅率的調整。修法前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與其他國家如日本(最高23.4%)、韓國(最高22%)、中國大陸(25%)、英國(19%)及美國(35%)相較尚屬偏低,為縮小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稅率差距,減少公司藉保留盈餘為高所得股東規避稅負誘因,維持股利發放決策中立性,並落實照顧獲利較低企業的政策,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的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又為協助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的所得稅負,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
  該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26條第3項前段規定,本次稅制改革有關稅率調整,考量營利事業按會計年度計算所得額及未分配盈餘,爰明定自107年度施行,故營利事業於107年5月份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與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仍應分別適用17%與10%稅率,嗣後年度之各該適用稅率並請參閱附表。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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