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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最新107.01.01更新)

● 民眾如有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由扣費單位按費率1.91%就源扣取並繳納補充保險費

● 公式:計費所得或收入 ×費率1.91%

● 計算個人補充保險費的上、下限

計費項目

下 限

上 限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兼職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金額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22,000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執行業務收入

1.單次給付達20,000元

2.給付日期在104年1月1日之後且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之所得。(註2)

股利所得

1.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達20,000元。

2.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達20,000元。

3.給付日期在104年1月1日之後且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之所得。(註2)

1.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以1,000萬元為限。

2.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利息所得

1.單次給付達20,000元(註2)

2.給付日期在104年1月1日之後且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之所得。(註2)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租金收入

1.單次給付達20,000元

2.給付日期在104年1月1日之後且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之所得。(註2)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註:

1.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計費所得或收入達下限時,以全額計算補充保險費;逾上限時,則以上限金額計。

2.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單次領取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者,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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