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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會計法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一.商業會計法72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

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侵占罪

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妨害秘密罪

317條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背信罪

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稅捐稽徵法

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42條: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記帳士法17條
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記帳士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二、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將執業證書出租或出借。
五、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
六、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記帳士法26條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士信譽者。
五、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
記帳士法34條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
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更新日期:10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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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有真實判例案

    公司法第9條:(不實繳納股款)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
    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
    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
    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
    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刑法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五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下罰金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涉犯公司法案件 調查局全台大掃蕩

    2017-12-12 14:53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
    法務部調查局今針對涉犯「公司法」案件,執行全國大掃蕩,動員台北市調查處等19個外勤處站及數百名調查官,同步執行查緝500餘家公司,搜索30餘處所,約談公司負責人或董事計600餘人。
    調查局表示,在偵辦各類型犯罪案件中,屢發現公司負責人結合記帳業者、會計師或金主,以假驗資方式虛增公司資本額後,遂行詐偽募集、美化財報、洗錢、向銀行詐貸或用以達到各類工程標案甄選廠商資格等不法。
    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公司資本額登記管理之正確性,今動員數百名調查官全國大搜索,各調查處站將持續循線擴大偵辦,以有效防堵假驗資手法所衍生經濟犯罪問題。
    調查局表示,公司資本實為經濟活動及信用之基礎,故公司法第9條第1項明定公司應實際將應收之股款收足,且不得於收足股款後,又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之規定,藉以維持公司資本之鞏固。
    現行實務上,主管機關多僅能就公司提報驗資金融帳戶及資料等為形式審查,有些公司為達特定目的,常透過會計師、記帳業者或金主,以非股東所投入之資金匯入公司籌備處帳戶偽造資本額,俟取得驗資證明後,隨即領出款項匯還金主,形成3方共犯結構,調查局此次以強力掃蕩方式,期能瓦解集團性犯罪。
    調查局表示,此次辦理全國同步查緝行動,是透過洗錢防制處主理金流分析及情資分送外勤處站調查屬實後發動偵辦,以共同防堵公司形態易淪為洗錢犯罪之管道,達成維護我國市場經濟健全及金融秩序之穩定,並依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舉行之的洗錢防制誓師大會之指示,宣示爭取明年「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過關之決心
    另,調查局也呼籲公司負責人勿存僥倖之心,因驗資不實除違反公司法外,尚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有可能遭到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提醒企業設立、增資仍應以「誠信」為本,方為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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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工商憑證正卡之免費措施將執行至100年6月30日為止100年7月1日起即恢復工商憑證申請收費機制(一張正卡工本費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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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9 商業應於名稱中標明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或其他足以表示商業名稱之文字,並置於名稱之末。但已於名稱中標示業務種類、商品名稱、區別文字或標示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者,不在此限。

     

     

    第10 商業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會、局、處、署、黨、隊、中心、縣(市)府、農會、漁會、公會、工會、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教育會、研習班、研習會、產 銷班、研究所、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館、社區、寺廟、基金會、協會、社團、財團法人或其他
        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三、公司、商社、會社或其他類似公司組織之文字。
    四、有限合夥或其他類似有限合夥組織之文字。
    五、易於使人誤認為與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有關之文字。
    六、易於使人誤認為性質上非屬營利事業之文字。
    七、關係企業、企業關係、關係、集團、聯盟、連鎖或其他表明企業結合
        之文字。
    八、其他不當之文字。

     

     

    第11 商業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單字。
    二、連續四個以上疊字或二個以上疊詞。
    三、我國及外國國名。
    四、業務種類。

    五、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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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二位董事(必需持股)及一位監察人(不用持股),相較下有限公司成立較容易,一人股東即可成立;而且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但有限公司可以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許多家族企業仍以有限公司組織型態成立。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不論是股東人數、股東監察權、修正章程及股東會議等,在公司法都有不同的規定。至於稅賦方面,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幾乎沒有差異,但是對於該企業股東,在出資額或股權出售轉讓時,其應負擔的所得稅及證交稅就有相當大的不同。

     

    依據財政部67年12月26日台財稅第38498號函所示,有限公司之股東轉讓其出資額,核非證券交易,而應屬財產交易。至出資額成本之認定,應以股東取得該出資額所支付之價款為準。

     

    另依據財政部80年4月30日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所示,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核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二項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一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因屬財產交易,如有財產交易所得,則應課徵所得稅。

     

    依上述兩則函令內容得知,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其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應屬財產交易,故無千分之三證交稅之課徵,僅以出資額售價與出資額成本之差額,課徵財產交易所得;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售轉讓股權時,所得稅及證交稅之稅賦將因是否發行股票而有所不同。若股東出售轉讓未發行股票之股權,該股權核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交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因屬財產交易,股東雖不須繳納千分之三證交稅,但若出售有賺錢,股東必須就交易所得繳納0%~40%之所得稅。若股東出售轉讓有發行股票之股權,則符合證交法所稱之證券交易所得,於股東股權出售轉讓時,股東須繳納千分之三證交稅,而出售交易之所得,在102年以前,因停徵證交稅之規定,故不用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但自102年起,所得稅法修正恢復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課徵,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須採核實課稅,課稅方式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個人出售證券交易所得係以出售收入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單一稅率15%計徵。

     

    案例介紹

    案例一:

    A公司股東甲持有100萬股,以每股10元認購(或有限公司之出資額10,000,000元), 102年甲股東出售其持有之A公司股權,出售價格為20,000,000元, 甲股東個人綜所稅稅率30%,則甲股東在不同情況下,稅負計算如下:

    情況一、假設A公司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

    證交稅 : 無。

    所得稅 : 視為財產交易所得,

    (20,000,000-10,000,000)×30%=3,000,000

     

    情況二、假設A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股票

    證交稅 : 20,000,000×0.3%=60,000

    所得稅 : 視為證券交易所得,

    (20,000,000-10,000,000)×15%=1,500,000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3.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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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違反公司法第九條

    第九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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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ar 夥伴,
    創業資金建議考慮先行計算下列3點金額,即可知創業需備資金.資金過低一個月就用光,而後仍要再準備資金.而年底申報營所稅,因資金不足而調整帳務,引發國稅局查帳風險.而後需再做增資作業,必需要像新設立一樣從跑一次流程,需再付事務所一筆費用.而未來如有考慮銀行借款,銀行大都不會借超過資本額資金.

    1.創業生財.裝潢.租金
    2.損益平衡計算
    3.六個月週轉金

     

     

    對有意創業的朋友而言,首先要建立一個企業生命週期的觀念。一個企業從創立開始,都會經歷創建期、成長期、成熟期及衰退期,不同階段都有其資金需求(可參閱下表)。對於創業主而言,每個階段所需的資金如何籌措、金額是多少,這些在初期就要先行試算。

    然而,究竟要準備多少錢,沒有標準答案,要視經營行業類別及企業規模而定。有的只需開個小型店面,有的則需要租賃廠房添購機械設備。因此,在資金規劃上要依照自身的計畫來做試算,在此先預估「創建期」所需的資金即可。

    企業生命週期資金需求及用途

    創建期:

    創業、研發資金-購置生產設備、產品開發與行銷

    成長期:

    短、中長期資金-擴充廠房設備、量產、存貨規劃、強化行銷能力、健全管理制度

    成熟期中長期:

    研發資金-擴充產能、改善財務結構、改善管理制度

    衰退期研發資金-開發新產品

     

    舉例來說,若是要開設餐飲店,店面的租金與押金、裝潢、廚房用具、餐具、收銀機與銷售點管理系統(POS)、空調、員工薪資、廣告行銷、達到損益平衡點(BEP)前的周轉金,乃至急用預備金等,每個項目需要多少金額才夠?怎麼樣有效率地將有限的資金花在最有效益的地方?這些問題在實際創業前都必須先有規劃。

    掌握損益平衡點

    先求不賠錢,再來求賺錢。所謂的損益平衡點,就是每個月要做多少生意才能不賠錢的金額,簡易的計算公式如下:

    損益平衡點=固定成本÷﹝1-(變動成本÷銷貨收入)﹞

    註:買賣業及服務業中﹝1(變動成本÷銷貨收入)﹞可用毛利率代替。

    舉例來說,假設小胖餐飲店的產品平均售價200元,材料成本100元,房租每月10萬元,人事成本10萬元(即員工5人,每人月薪2萬元),行銷費用每月1萬元,水電瓦斯雜費每月4萬元,則每個月的損益平衡點為:

    10萬+10萬+1萬+4萬)÷﹝1-(100÷200)﹞=50

    簡單來說,在上述案例中,小胖餐飲店每個月初估要做到50萬元,才能損益兩平,也就是營業額要達到50萬元才能不賠錢。那麼50萬元的目標要如何達成呢?若以每個月營業25日來推估,則每天要做2萬元(50萬元÷25日=2萬元)才能損益兩平;若以平均客單價200元來計算,則代表一天要有100人來消費才能損益兩平。

    所以從每日客流量統計,在營業時段中,能否達到100人的最低基本要求,就是這個開店計畫能否實現的根本。這裡要提醒創業主,除了每月的營運能否越過損益平衡點,進而產生獲利外,先前投入的包含裝潢、設備、廚具等開辦費用能否回收?要多久才能回收?所編列的回收計畫務實與否?尤其是若採用借貸方式取得的資金,能否如期還款?這些都是要評估之處。

    周轉金編列的重要性

    了解損益平衡點後,接下來就要評估在每月營收達到損益平衡點前的周轉金。由於新成立的企業,多數都需要一段時間來培養客戶,累積顧客的口碑。因此,許多企業或店家在創立初期常常入不敷出,這是正常的現象,而周轉金就是在還沒收到貨款,或是營運未達到規模前所需的資金。

    周轉金通常是每月的固定支出,包含房租、水電、人事、原物料、應付的貨款本金與利息等,這是創業主在做資金試算時,除了開辦費用(裝潢、押金、設備、雜支等)外,也要納入規劃的項目。

     

    周轉金簡易公式

    創業資金-(開辦費用+首月固定支出費用)=周轉金(剩餘資金)

    剩餘資金÷(每月固定支出+進貨、料成本)=周轉天期

    (大於6個月為宜)

     

    那麼究竟要準備多少周轉金才夠,也是依照行業類別所有不同。簡單來說,通常愈慢收到貨款的企業要準備的周轉金愈多,通常以準備6個月的固定支出加進貨、料成本的總和金額為先。

     

    要提醒創業主,在這個階段是評估整體創業計畫可不可行的關鍵!因為目前是一個產品生命周期縮短、消費者喜新厭舊速度加快的時代,所以一個務實的資金規劃才能讓企業真實地面對商場的競爭。對於一般中小企業而言,不妨以第6個月為評估點,當資金流入不如原先規劃、現金收支無法平衡時,就要評估繼續經營的可行性。

     

    摘錄: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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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

    第 1 條本準則依公司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
    經濟部申請預查 (以下簡稱預查申請案) 。
    前項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如下:
    一、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有限公司之股
        東或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為限;其以法人為申請人時
        ,應加列代表人或將來指派至新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之代表人姓名。
    二、變更登記:以現任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為限。
    三、外國公司: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或將來分
        公司之經理人。
    四、前三款之申請案委託代理人者,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減少所營事業登記而無本準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或依本法規定變更
    組織者,無須申請預查。
    預查申請案之書表須使用經濟部規定之格式,一次申請不得超過五個名稱
    ,並以打字或以電腦列印。
    第 3 條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六個月。但於期間
    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前項保留期間,如公司業務依法令或其性質須有較長之籌備期間或於公司
    完成登記前依法令尚須踐行他種程序或登記者,其保留期間,由經濟部公
    告之。
    未於前二項保留期間內申請公司登記者,預查之核准失其效力。
    第 4 條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限內,不得更換申請人。但有正當理由經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公司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
    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第 6 條二公司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特取名稱採通體觀察方式審查;特取名稱不
    相同,其公司名稱為不相同。
    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
    ,其公司名稱視為不相同。
    前項所稱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含下列之文字:
    一、公司名稱中所標明之組織種類、地區名、新、好、老、大、小、真、
        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堂、記、行、號或社之文字
        。
    二、二公司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於業務種類之後,所標明
        之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
        性質之文字。

    第 7 條公司名稱除應由特取名稱及組織種類組成外,並得標明下列文字:
    一、地區名。
    二、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
    三、堂、記、行、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
        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公司名稱標明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文字者,其排列順序依其款次,並置
    於特取名稱之後,組織種類之前。
    外國公司名稱應標明國籍,並置於地區名或特取名稱之前。

    第8 條公司名稱標明地區名者,其地區名,應置於公司特取名稱之前,並以本公
    司所在地之省 (市) 、縣 (市) 名為限。
    公司因合併而變更名稱,其合併後之新公司名稱係由存續公司及消滅公司
    之特取名稱整併,如各該特取名稱為地區名者,得置於公司特取名稱之後


    第 9 條公司名稱標明業務種類者,以一種為限。
    外國公司經檢附駐外單位證明文件證明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公司名稱中標明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許可業務,其許可業務經撤銷
    或廢止登記者,應辦理公司名稱變更。
    第 10 條公司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單字。
    二、連續四個以上疊字或二個以上疊詞。
    三、我國及外國國名。但外國公司其本公司以國名為公司名稱者,不在此
        限。
    四、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文字或商品名稱。
    公司之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管理處、服務中心、福利中心、活動中心、農會、漁會、公會、工會
        、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研習班、研習會、產銷班、研究所
        、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館
        、社區、寺廟、基金會、協會、社團、財團法人或其他易於使人誤認
        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二、關係企業、企業關係、關係、集團、聯盟、連鎖或其他表明企業結合
        之文字。
    三、其他不當之文字。

    第 11條公司之所營事業,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之
    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但不得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
    限制之業務」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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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5% 漏開 罰1-10..假設漏1005% 營業稅5萬罰2倍就好

    本稅5+2倍罰款10

    所得稅 稅率17% 100*17%=17萬本稅漏營所稅罰1~2

    假設罰1=>.17+17=34

    所以省了5萬的營業稅+營所稅17萬被查帳罰17+10=多繳了27萬的稅

    故連補帶罰共:=本稅5+17+多罰的27=49

     

     

    但營所稅自從87兩稅合一之後,其實在繳出去的17%稅,當企業賺錢時,還是會把股東可扣抵稅額退還給股東,其實並沒有損失,在以往尚未兩稅合一時,企業主及企業本身是重複繳稅,但兩稅合一之後,企業的營所稅其實是都可以在申報綜所稅時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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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水電瓦斯費=>正常會被調成營業用.但如果一看是住宅區,又沒有招牌,水電瓦斯公司倒不會去調成營業,但非絶對.

     

     2.房屋稅:如現為自用則會變營業,1.2%調成3%=>目前國稅局都有連線稅務局,故新設立的公司一般會被調,但可以主張使用只有使用面積最小單位1/6,設立後可自行去稅務局申請,且稅務局人員必會實際來丈量.故建議找間小一點的房間,看起來像書房或辦公桌的區域給他丈量,尤其如果此屋為透天,更需要去辦理.(金額不大)

    詳請見blog

    http://jz1000405.pixnet.net/blog/post/8263450

     

    3.土地增值稅:未來如無考慮賣掉,倒沒有影響.

    如要賣掉要看您是適用一生一次(一年)還是一生一屋(六年),此對出租營業一年或六年期限不同.

    http://jz1000405.pixnet.net/blog/post/8264092 

     

    算試很複雜,可至稅捐處帶相關文件可免費試算差額.

     

    4.101年起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問題,每次幾付超過5千(105年調高至2萬)對個人屋主會增加補充保費,詳見下址

    請見文章分類"人事(勞健退)"專區

     

    5.公司會報個人屋主租金收入,所以屋主各人綜合所得稅也會增加.

    房東有免憑證43%費用率扣除後認列租金收入申報個人綜所

     

    6.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峻戶籍登記

    且這個房子必須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如有,申報列舉房貸利息無法抵扣

     

     

    房東或自宅登記為營業的影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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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自行預查者,需請提供預查核准正本

    1.公司名稱1-3

    2.營業項目

    3.主要營業項目( 項目可由本所提供的檔案選取 )

    4.預計開業日

    5.到銀行開立公司『籌備戶』【攜帶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正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健保卡、印章】。(詳洽開立銀行另要求的文件-每家可能不同)

    6.各出資人依出資金額分別存入後,請影印清楚之存摺封面(存摺攤開正面與底部有磁條頁一起印)、次頁(銀行蓋章頁攤開印)、存款頁(攤開印)合計3頁;並於第二天開立第一天籌備戶尚有之『存款餘額證明』。(公司籌備戶及各出資人皆要影印)

    7.公司章程盈餘分派百分比?()股東紅利()員工紅利__%或__元()董監酬勞

    8.各出資人股東及董監事有照雙證正反影本(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當選者應加附法人股東指派書)

    9.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及 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影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10.股東.董監同意書正本及親簽

    11.租賃合約(需以公司名稱簽約)

    11.特許文件另說明

    12.洗錢防制法.個資法文件簽認

    13.委任書

    14.設立文件簽字

    15.其它文件

    16.設立核准函收到後,請告知發票章上要刻的電話號碼

    17.國稅局負責人親簽+領購票證;帶雙證+發票章+發票小章+大小章備用。

    18.使用電子發票者,請洽系統公司辦理。

    資本額已無限制,但建議須大於其開辦公司之直接費用,通常包括與公司設立有關之政府規費、簽證費、及所在地租金等費用及(六個月的營運週轉金佳),因一旦公司資金用完,則要再增資,流程如同設立再一次及收費更高;及考慮未來如有貸款之額度。(因貸款都會看資本額)

    另進出口廠商:

    英文名三個

    公司設立地址英文名:

    中翻英址查詢: 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f_searchzone/index.jsp?ID=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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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公司依本所提供之應備文件明細備薺後提供本所,方能登打文件而後送件申請.

     

    公司設立流程:(如有特許業需另加特許天數,每種特許天數不同)

    以下工時以2.資料提供完全後方可設立作業起算日

    主管機關 政府工作天 注意事項
    1.預查申請 經濟部商業司  1-2 .提供3個公司名稱 (依序)
    .提供公司設立營業地址(最近期房屋稅單影本)+租賃合約+房東同意書正本
    .提供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提供公司營業項目
    2.資本額存入 經濟部商業司 2天 .請以公司名稱加籌備處三個字開戶 
    .存入二天後,請向銀行申請至第二天為止的存款餘額證明 
    .請影印存摺封面+封底、印鑑頁和金額存入頁
    .提供各股東出資明細 及身份證影本 及職務(股份有限公司三董一監)
    3.公司登記 台北市政府或 3-7 .股東不得具有公務人員身份 
    新北市政府或 .負責人需年滿20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核准後,請將經濟部核准公文及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傳真
    4.營利事業登記 國稅局 7天  
    5.購票證申請及發票購買 國稅局 1天 .負責人需帶身份證正本至所轄國稅局簽名 
     
     
    6.進出口登記 國際貿易局 3天 .請提供3個公司英文名稱(依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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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
    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
    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
    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
    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捷策客戶享有秘笈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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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外記帳應注意事項

    1.公司設立後:取正本並妥善保存=>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經濟部核准函.國稅局核准函.如有特許需取回特許許可函.2.營業稅:每期申報完後申報書.最好自行繳款.3.營所…

    引用自捷策的網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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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設立後:
    取正本並妥善保存=>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經濟部核准函.國稅局核准函.
    如有特許需取回特許許可函.

    2.營業稅:
    每期申報完後申報書.
    最好自行繳款.

    3.營所稅(每年五月):
    取回申報書+帳冊+記帳憑證+各類申報書及留存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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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帳費多寡會因申報方式而不同

     

     

      擴大書審純益率 查帳 會計師查帳簽證
    適用情況 1.全年營業及非營業收入3千萬以下者,因帳務不健全及為免除國稅局查帳之困擾,縱使結算後之純益率低於擴大書審純益率,亦同意在結算時同意調整純益率至擴大書審純益率(例:帳上純益率為2%,同意申報為8% 1.全年營業及非營業收入在3千萬以上,接受國稅局調查帳補增稅款. 1.全年營業及非營業收入在3千萬以上,委任會計師簽證.
    2.全年營業及非營業收入在3千萬以者,帳載清楚,純益率低於標準,還是可以申請按照帳載來核定真實純益率,以降低稅負。接受國稅局調查帳補增稅款. 2.公開發行公司
    2.營利事業以擴大書審計算所得額 3.其它(投抵.或查帳案件等)
    目的 簡化稽徵程序及成本   代稅捐機關先行查帳
    注意事項 經發現有短、漏報事時,除短、漏報營業額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外,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訂較高之所得額,來督促其改善. 1.國稅局抽查.故如帳簿無法勾稽及提示,會依法補稅.(現坊間大都為成本無法查核勾稽,而造成多繳稅) 會計師查帳不代表國稅局不會再查調帳
    2.查到一年補稅,則往後每年查機率極高.  
    優點 被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查帳機率低. 核實認定. 1.實際利潤較前三項低時,核實認定.
    2.國稅局稽查機會低.
    3.前五年虧損於獲利年度扣除再核課,可節稅(虧損及互抵年度皆需簽證)
    4.交際費限額較高,減輕稅賦
    缺點 1.收入金額大時稅賦高. 公司需帳備齊全,記帳人員需熟稅法,否則補稅風險高. 簽證費用高
    2.國稅局查帳時,因帳簿不全等而補繳稅款之金額較依法結稅申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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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省記帳費也節省工時方法:

    1.必買可以轉成文字檔,上傳國稅局申報用.的收銀機.
    2.如果有pos系統,檢核進銷存.庫存量更優=>即時知庫存量,也提供帳務進銷存使用.
    3.發票明細要打品名細項=>以防萬一發票將25元一瓶飲料商品打成25萬或250元等錯帳時,又找不到客戶時,店家可以向國稅局舉證此商品不可能25萬或250元,否則店家也只能吸收錯帳的損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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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財政稅務 - 510 施政:國稅 - 452 服務:其他 - IZ0 發佈單位:服務科 聯絡人:賴秋容 發表時間:2012/6/12 下午 12:00:00 本局表示,因西南氣流影響豪雨來襲,臺灣部分地區淹水造成災害,該局除即時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外,並於網站設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該局特別提醒受災納稅義務人,記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本局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所得稅:(一)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企業受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二)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二、營業稅:(一)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二)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及製成品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滅、廢棄者,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三、貨物稅:(一)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二)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發送電子郵件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x.gov.tw)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如果尚有疑問,可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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