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真實判例案
公司法第9條:(不實繳納股款)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
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
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
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
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刑法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五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下罰金: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涉犯公司法案件 調查局全台大掃蕩
2017-12-12 14:53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
法務部調查局今針對涉犯「公司法」案件,執行全國大掃蕩,動員台北市調查處等19個外勤處站及數百名調查官,同步執行查緝500餘家公司,搜索30餘處所,約談公司負責人或董事計600餘人。
調查局表示,在偵辦各類型犯罪案件中,屢發現公司負責人結合記帳業者、會計師或金主,以假驗資方式虛增公司資本額後,遂行詐偽募集、美化財報、洗錢、向銀行詐貸或用以達到各類工程標案甄選廠商資格等不法。
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公司資本額登記管理之正確性,今動員數百名調查官全國大搜索,各調查處站將持續循線擴大偵辦,以有效防堵假驗資手法所衍生經濟犯罪問題。
調查局表示,公司資本實為經濟活動及信用之基礎,故公司法第9條第1項明定公司應實際將應收之股款收足,且不得於收足股款後,又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之規定,藉以維持公司資本之鞏固。
現行實務上,主管機關多僅能就公司提報驗資金融帳戶及資料等為形式審查,有些公司為達特定目的,常透過會計師、記帳業者或金主,以非股東所投入之資金匯入公司籌備處帳戶偽造資本額,俟取得驗資證明後,隨即領出款項匯還金主,形成3方共犯結構,調查局此次以強力掃蕩方式,期能瓦解集團性犯罪。
調查局表示,此次辦理全國同步查緝行動,是透過洗錢防制處主理金流分析及情資分送外勤處站調查屬實後發動偵辦,以共同防堵公司形態易淪為洗錢犯罪之管道,達成維護我國市場經濟健全及金融秩序之穩定,並依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舉行之的洗錢防制誓師大會之指示,宣示爭取明年「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過關之決心。
另,調查局也呼籲公司負責人勿存僥倖之心,因驗資不實除違反公司法外,尚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有可能遭到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提醒企業設立、增資仍應以「誠信」為本,方為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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