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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商業應於名稱中標明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或其他足以表示商業名稱之文字,並置於名稱之末。但已於名稱中標示業務種類、商品名稱、區別文字或標示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者,不在此限。

 

 

第10 商業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會、局、處、署、黨、隊、中心、縣(市)府、農會、漁會、公會、工會、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教育會、研習班、研習會、產 銷班、研究所、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館、社區、寺廟、基金會、協會、社團、財團法人或其他
    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三、公司、商社、會社或其他類似公司組織之文字。
四、有限合夥或其他類似有限合夥組織之文字。
五、易於使人誤認為與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有關之文字。
六、易於使人誤認為性質上非屬營利事業之文字。
七、關係企業、企業關係、關係、集團、聯盟、連鎖或其他表明企業結合
    之文字。
八、其他不當之文字。

 

 

第11 商業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單字。
二、連續四個以上疊字或二個以上疊詞。
三、我國及外國國名。
四、業務種類。

五、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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