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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行日期

10211日起施行。

2、    課稅標的

交易標的

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上市、上櫃、興櫃及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其他證券(例如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認購()權證、存託憑證及證券化商品等)

停徵綜合所得稅

叁、課稅範圍

102103

104年起

一、核實課稅

(一)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即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交易所得以0計算。

一、核實課稅

(一)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即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設算課稅為主,核實課稅為輔:

當年度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者。

三、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交易所得以0計算。

肆、所得及稅額計算

         102103

104年起

核實課稅

一、所得額=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證券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15%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證券交易所得按所得額15%扣繳率申報納稅。

一、核實課稅

(一)所得額=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證券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15%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證券交易所得按所得額15%扣繳率申報納稅。

二、當年度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者

(一)10億元之計算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

(二)設算課稅為主,核實課稅為輔:

1.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依 5‰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20%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2.由國稅局歸戶後,於每年4月底前填具稅額計算通知書連同繳款書寄發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免將該證券交易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

(三)納稅義務人不同意上述國稅局設算課稅內容者,得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按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辦理申報並繳稅。

伍、長期持有優惠

按交易所得1/2課稅

按交易所得1/4課稅

自股票取得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滿1年以上者。

IPO股票自上市或上櫃買賣開始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

     註:104年起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選擇設算課稅者,不適用長期持有優惠。

陸、盈虧互抵

一、核實計算所得或損失課稅者才能適用

二、同一申報戶之個人應分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個人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損失,只能自其本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之餘額如為負數者,其所得額以0計算。

 

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應使用哪一種申報書?

答: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納稅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及稅額計算等資料,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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