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人事(勞健退等)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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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小華為美麗企業社負責人,小華從事油漆工程施作並未僱請員工,故未成立投保單位,小華投保油漆工會,但每月從企業社領得10000元做為生活費使用。

問題一:美麗企業社應繳納補充保費多少元?

回答:該企業社若是依法可以不用成立投保單位的情況下,可不需繳交投 

  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

問題二:小華應繳納補充保費多少元?

回答:建議小華先行查詢自己是否具有免扣繳身份別,若有免扣繳身份別,即不需扣繳兼職薪資的補充保險費。

九、  承上題:美麗企業社未成立投保單位,小華也未投保職業工會。

問題一:美麗企業社應繳納補充保費多少元?

回答:該企業社若是依法可以不用成立投保單位的情況下,可不需繳交投 

  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

問題二:小華應繳納補充保費多少元?

回答:建議小華先行查詢自己是否具有免扣繳身份別,按本題條件,小華應被扣取2%的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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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安安為大美公司負責人(月投保金額43,900),大美公司每月支付安安薪資50,000元。大美公司有僱用正職員工3人,分別為AA(投保25200)BB(投保36300)CC(投保21000),兼職人員2DD(投保餐飲工會)EE(投保小明公司)

1022月大大公司發放薪資如下:

員工姓名

薪資明細

獎金明細

安安

100,000

210,000

AA

25,000

50,000

BB

36,000

150,000

CC

21,000

42,000

DD(兼職)

12,000

0

EE(兼職)

12,000

5,500

 

問題一:大美公司1022月份依健保法34條規定應繳納

補充保費多少元?(回覆時請給計算式並詳加說明)

回答:(100,000+210,000+25,000+50,000+36,000+150,000+21,000+42,000+12,000+12,000+5,500)-(25,200+36,300+21,000)]*2%

問題二:負責人安安應繳納補充保費多少元?(回覆時請給計算式並詳加說明)

回答:(210,000-43,900*4)*2%

 

 

 

問題三:大美公司雇用之人員各應扣取補充保費多少元?(回覆時請給計算式並詳加說明)

回答:

BB(150000-36000*4)*2%

DD:大美公司應先進入健保局網站查詢DD是否具有免扣繳身份別,或請DD出示工會投保證明文件,待確認DD具有免扣繳身份別時,即不需對DD扣取兼職薪資之補充保險費;否則,單筆給付達5000元,即需扣取2%的補充保險費。

EE(12000+5500)*2%

 

七、  承上題

大美公司102630日決議發放股利如下:

安安

股票股利30,000股面額10

現金股利100,000

平平

股票股利10,000股面額10

現金股利300,000

甜甜

股票股利300股面額10

現金股利5,000

問題一:除權除息同為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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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李先生所開運輸公司,已成立投保單位,但有幾部車是司機自備車輛靠行,依稅法規定,其收入應併入公司所得課稅,故依收入費用配合原則,這靠行的司機也應列報薪資,但實際上司機為自由之身自負盈虧,不受公司約束,請問:靠行的司機列報50薪資,但投保於不同的單位如下:

問題一:投保在本公司應如何計算補充保費呢?

回答:

31條:按員工投保金額計收一般保險費,補充保險費則視該員工是否受領奬金而定。

34條:(支付薪資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2%,前述薪資總額包含靠行司機之50薪資。

問題二:投保在工會應如何計算補充保費呢?

回答:

31條:請靠行司機出示工會投保證明文件,或請運輸公司先查詢健保局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若確定為免扣繳身份即不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34條:(支付薪資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2%,前述薪資總額包含靠行司機之50薪資。

問題三:投保在農會應如何計算補充保費呢?

回答:

31條:扣取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34條:(支付薪資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2%,前述薪資總額包含靠行司機之50薪資。

二、  陳先生高考取得技師執照,依特許行業成立大大工程顧問工程公司為負責人,已在該公司投保,今陳先生個人在外取得林大同建築師事務所給付之9A協勘監證所得,請問林大同建築師事務所應如何計算補充保費呢?

回答:林大同事務所應按規定,對陳先生扣取執行業務收入之補充保險費。

三、  佳品建設公司,今付給王小姐9A佣金80萬,查王小姐有不動產經紀人執照,投保職業工會,請問應如何計算補充保費呢?

回答:佳品建設公司應先進入健保局網站查詢王小姐是否具有免扣繳身份別,或請王小姐出示工會投保證明文件,待確認王小姐具有免扣繳身份別時,即不需對王小姐扣取執行業務收入之補充保險費;否則,單筆給付達5000元,即需扣取2%的補充保險費。

四、  王小姐有不動產營業員執照,投保職業工會,在好幾家仲介公司從事跑單幫業務,今案件仲介成功,獲得立立不動產仲介公司一筆9A佣金,請問立立不動仲介公司應如何計算補充保費呢?

回答:立立不動產仲介公司應先進入健保局網站查詢王小姐是否具有免扣繳身份別,或請王小姐出示工會投保證明文件,待確認王小姐具有免扣繳身份別時,即不需對王小姐扣取執行業務收入之補充保險費;否則,單筆給付達5000元,即需扣取2%的補充保險費。

五、  公司或行號,沒有成立投保單位,也沒有工商憑證,對於雇主及兼職人員的薪資及租金,應如何計算補充保費呢?又如何在網路上操作報繳?

回答:本業務組已將此問題反應給總局,後續再將解決方式回覆 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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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多數民眾之便利性,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9條規定下列退費程序: 

一、扣取日之次月起6個月內:保險對象得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但補充保險費之扣費義務人,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健保局者,保險對象得逕向健保局申請退還。 

二、逾扣取日之次月起6個月:保險對象得改向健保局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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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一:
負責人開立二家公司,
甲公司:有聘用員工
乙公司:無聘用員工(只有兼職,投保別處)
(如乙公司有聘用員工,仍應成立投保單位)

故甲公司成立投保單位,乙公司可不用成立投保單位.
乙公司只要扣領薪者2%,用統編繳付.公司2%不用繳付.

 

案二:

白天有正職工作及投保.現欲於成立公司當負責人,但白天仍就職原公司及投保時健保會如何繳納?

1.健保局會來函通知逕加在自己成立當負責人的公司(不會通知白天工作之公司),除非提示白天正職工作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則健保局方不逕加在自己成立的公司.

如果無法取具白天正職工作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則會"二家公司"都有健保雙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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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每小時基本工資109元

勞委會於日前公告,自102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將由現行新臺幣103元調整為109元。勞資雙方約定之每小時基本工資如有低於調整後之基
本工資者,應自102年1月1日起依法調整。
勞委會特別提醒,勞雇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如違反基本工資規定,一經查獲,除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的罰鍰外,主管機關亦得視情況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此外,雇主仍應補足工資。
勞工如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勞委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將立即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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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健保

勞保

勞退

法源

依據

全民健保法第84

 

勞工保險條例第7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

 

罰則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雇主違反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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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小店舖雇主僱用工讀生,每次支付5,000元的薪資,就必須就源扣繳補充保險費嗎?
A.

1.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第3項第7款規定,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大專生,領取未達基本工資(目前18,780元)之兼職薪資,免扣補充保險費。

2.小店舖雇主僱用之大專以下學生打工,如支付之薪資只要未達18,780元,不需要就源扣繳補充保險費。

Q2.大專以下學生,利用課餘打工,每月薪資15,000元,請問需要被扣補充保險費嗎?
A.

1.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第3項第7款規定,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大專生,領取未達基本工資(目前18,780元)之兼職薪資,免扣補充保險費。

2.大專以下學生打工,出具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領取薪資低於18,780元,不需要被扣取補充保險費。

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健保局網站:http://www.nh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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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少於二萬 銀行不代扣

但亦有例外,例如利息未超過二萬元時,銀行不會先代扣;
股票股利的補充保費遇現金股利不夠扣時,或是只有配股,沒有配現金股利,由於沒有現金可扣;

上述到年底時,健保局會另外開繳費單寄給民眾去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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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類別=>9A.9B公司不用負擔2%   個人要視身份而訂

扣繳類別=>50公司要負擔2%   個人要視身份而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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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一>

林教授於台灣大學任教,獲邀至遠見公司演講,演講結束後,公司給付演講酬勞(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50) 20,000元,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林教授係以第1類被保險人在台灣大學加保,其於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即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00元
計 算:
補充保險費=20,000×2%=400

 

  • <�案例二>

陳先生是藍海公司之董事,赴該公司開會獲得車馬費5,000元(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董事會的成員非公司的受僱員工,因此陳先生在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即應扣取補充保險費100元
計 算: 
補充保險費=5,000×2%=100

 

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健保局網站:http://www.nhi.gov.tw

第8期 (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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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下載https://eservice.nhi.gov.tw/2nd/

簡易試算http://www.nhi.gov.tw/Nhi2/CountInsurance.aspx?menu=22&menu_id=716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採就源扣繳,因應扣費義務人辦理補充保險費扣繳作業,健保局已在該局的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二代健保)規劃「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於11月29日起,陸續開放功能供各單位使用。

健保局表示,該作業專區主要分為二大部分,一是提供單機版軟體,另一部分是提供網路加值服務,功能簡述如下:

一、單機版軟體 單機版軟體供單位下載到自己的電腦使用,功能包括:

(一) 可單筆或批次輸入所得人及所得資料,協助單位計算當次需要扣繳的補充保險費。

(二) 可列印繳款單供扣費義務人持單至金融機構繳納補充保險費。

(三) 可列印每一位被扣繳者的扣費證明,供報稅之用。

(四) 依據扣費義務人以功能(一)輸入的扣繳補充保險費相關資料,產生扣費明細申報媒體檔案,以提供扣費義務人利用網路或燒錄於光碟片向健保局申報。

二、網路加值服務

提供單位在網路上使用,但考量資料安全控管,部分功能需使用政府電子憑證(如:工商憑證、組織團體憑證、政府機關憑證、自然人憑證等)登入使用,功能包括:

(一) 繳款書列印。

(二) 申報各類所得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資料及查詢申報結果。

(三) 免扣繳補充保險費者查詢(含單筆及批次,僅顯示需扣繳或免扣繳之訊 息)。

民眾如對健保的相關規定有不清楚或疑問,歡迎撥打健保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30-598查詢。

備註:「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查詢路徑如下:

https://eservice.nhi.gov.tw/2nd/

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健保局網站:http://www.nh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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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免扣費項目

證明文件

不具投保資格

()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

無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局確認。

屬全民健康保險第5類低收入戶保險對象

所得給付期間社政機關核定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2類被保險人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所得給付期間職業工會出具的在保證明或繳費證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執行業務收入

所得給付期間:

a.   以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身分參加健保者:投保單位出具的在保證明。

b.  在工會投保者:職業工會出具的在保證明或繳費證明。

兒童及少年

未達基本工資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身分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戶

所得給付期間社政機關核定有效期限內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老人

所得給付期間社政機關開立之審核資格核定函。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勞保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

所得給付期間社政機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及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

所得給付期間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

符合健保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所得給付期間保險人出具有效期限內之經濟困難者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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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及報備實務研討論:
如何訂立工作規則,如何報備主管機關.單項人事規章如何訂立?
完善的工作規則及人事規章,才能免去勞資糾紛.
老闆想要怎麼訂就怎麼訂?一但訂立違法時仍視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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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實施後,保險費的計收分為「一般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二種。為了減少對民眾之影響,一般保險費維持了現行保險費計算及收取方式,將來民眾仍然依照現行制度繳納,並不會有任何的不同。

若民眾有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及兼職所得等計收補充保險費,及雇主就其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增列為計費基礎收取補充保險費部分,是採「就源扣繳」方式計收,說明如下:

●民眾:
由支付民眾該類所得之單位(即扣費義務人)在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代為向保險人繳納,不須事後結算。例如領到演講費,就由發給演講費的單位先以補充保險費率代扣補充保險費後,再給付給民眾。

●雇主:
雇主之補充保險費,依照其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按補充保險費率自行計繳,連同依現行規定應該負擔之ㄧ般保險費,按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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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起補充保費調為2.11%

 

三週前是請健保局來"官方"說法.
今日請顧問公司針對實務來分析:官方.僱主.員工.補充保費之問題及疑慮.
明年上路問題會一一浮現,未夠明朗部份更會引起很多聲浪.
下列對較一般常見問題列出實例及解套方式:


若當月漏繳或未繳補充保費,則要注意會被處罰。 健保局指出,未繳保費者,限期下月補繳並寬限十五天, 超過期限一天罰收補充保費金額的○.一%滯納金,滯納金最高可累計到保費十五%;健保局也會再行文要求限期半個月內補繳,若再逾期未繳,則將開罰最高可達補充保費三倍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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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起補充保費調為2.11%


各位雇主.人事.會計.民眾.跟您都有關係.一上路,公司的會計.人事.工作必增加
除第一項無最低下限外,其餘單次給付達20,000元,即要扣2.11%補充保費.不過18歲以下、大專學生打工族兼職單筆未達基本工資都免繳補充保費
民眾有哪些證明文件,即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本所會mail詳細資料提供客戶參閱

如有問題可詳洽各區健保局,或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保險對象應扣取補充保險費項目之上、下限 (110年新版)

計費項目

下 限

上 限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兼職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金額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執行業務收入

單次給付達20,000元(註2)

股利所得

1.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達20,000元。(註2)

2.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達20,000元。(註2)

1.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扣除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股利所得部分以1,000萬元為限。

2.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利息所得

單次給付達20,000元(註2)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租金收入

單次給付達20,000元(註2)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註:

1.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計費所得或收入達下限時,以全額計算補充保險費;逾上限時,則以上限金額計。

2.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單次領取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者,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註:
1.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計費所得(收入)達下限時,以全額計算補充保險費;逾上限時,則以上限金額
 計。
2.扣費義務人得先就單次給付金額達2萬元的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至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且
 未達2萬元的利息所得,如扣費義務人未於給付時扣取,則須於次年1月31日前造冊彙送健保局,
 由健保局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二、扣取時點:

 

  以上各類所得,達到扣取標準時,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應「就源扣繳」,但針對利息所得為簡化扣繳流程,其單次給付未達新臺幣20,000元者,扣費義務人併得於次年131日之前,依照規定格式造冊,彙送給保險人,由保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三、弱勢族群兼職所得免予扣取

  為特別照顧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及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其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者,免予扣取。

 











如有問題可詳洽各區健保局,或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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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予個人之所得,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合併當年度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邇來查得甲 公司委請乙君處理公司土地買賣事宜,並以非即期支票給付乙君酬金200萬元,其支票發票日為97年度,乙君於98年度始兌領,並於98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申報繳稅,惟因未依規定以發票日之年度列入97年度所得申報,經該局查獲,除予以補稅外並依法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591日 台財稅字 第0950026500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個人屆期向銀行提示如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本案該張支票並無向銀行提示未獲 兌現情事,因此乙君不得主張以收付實現原則,將該筆所得列報於98年度。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取得以非即期支票給付之所得,卻未於發票日所載年 度申報所得稅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聯 絡人:審查三科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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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一次給付被資遣員工之資遣費,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給付總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依法扣繳稅款,並由受領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1001213日公告101年度計算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 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 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 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退職服務年資非為整數時,其尾數未滿6個月,以半年計,如尾數已滿 6個月,則以1年計。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資遣乙君,於10112日給付乙君資遣費,如乙君在甲公司有36個月年資,則退職服務年資以4年 計。若甲公司給付之資遣費為500,000元,因未逾定額免稅676,000(169,000*4),故乙君所領取之資遣費,全數免扣繳稅額並免申報。倘甲公司給付之資遣費為900,000元,則其免稅額度為788,000(676,000+224,000/2),甲公司應以其餘額 112,000元依法扣繳稅額及申報,乙君應將112,000元併入10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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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張股長;電話 27928671分機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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