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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多數民眾之便利性,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9條規定下列退費程序: 

一、扣取日之次月起6個月內:保險對象得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但補充保險費之扣費義務人,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健保局者,保險對象得逕向健保局申請退還。 

二、逾扣取日之次月起6個月:保險對象得改向健保局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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