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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地逃稅 建商補贈與稅3400萬中國時報 沈婉玉 2013-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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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避稅手法推陳出新,迂迴複雜,令人眼花撩亂。北區國稅局昨天表示,一名富有建商利用公設地贈與子女,再由子女將公設地轉贈給地方政府,換取容積獎勵,企圖規避贈與稅,但被國稅局查出,取巧移轉財產約8600萬元,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約3400萬元。
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表示,現行稅法規定,公設地贈與免徵贈與稅。有一名富有建商在92年時,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隔年贈與給3名子女。子女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不久,就將公設地轉贈給地方政府,換取容積獎勵。建商在94年時,與子女持有的容積簽訂合建分屋共同開發契約,使子女獲得售屋款共約8600多萬元。
國稅局認為建商應繳贈與稅,建商不服,歷經行政救濟程序,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應繳納約3400萬元的贈與稅。
最高法院認為,這名富有建商透過先贈與公設地給子女,再利用子女將受贈的公設地轉贈政府機關,以換取容積獎勵方式,增加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並以合建、委託出售、分配屋款等方式,將應稅的現金贈與,改以免稅方式執行,為規避贈與稅。
李慶華表示,近來房地產熱絡,民眾贈與公設地給地方政府以取得可移轉容積,並申報不計入贈與總額案件有增加趨勢。呼籲民眾千萬不要用迂迴安排方式,達到無償移轉財產給子女目的,一旦被查獲不但要補稅還會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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