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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從事僱工承包工程及自負盈虧者,係屬銷售勞務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說明,依據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人僱工承包及自負盈虧,係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進一步表示,日前查核營利事業涉嫌虛報薪資案件時,發現A公司並未直接僱用工人,而係將部分工程發包給工頭甲君承攬,承攬金額為7,680,000元,由甲君僱用工人施工,並將其所僱用之工人,編製薪資印領清冊及各工人之身分證影本交付發包的A公司,由A公司製作薪資扣繳憑單申報,並列報A公司當年度的薪資費用。甲君工頭承攬工程而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發票報繳,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該局查獲後除對甲君核定補徵營業稅384,000元〈7,680,000*5%〉外,並依法裁處1倍罰鍰384,000元。此外,A公司因發包工程之對外交易行為應依規定取得外來憑證而未取得,違反稅捐稽徵法的規定,也經該局處以實際承攬金額5﹪的罰鍰384,000元。該局指出,上述的情形經常發生於營造業,特別呼籲營造公司切記應取得合法憑證,勿僅以薪資清冊來充抵而違反稅法之規定,對發包公司及承包業者都會得不償失。(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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