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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7休1改為「14休4」 :兩周內的休息日及例假日,應至少有4天。
二、輪班間隔時數由11小時縮減為8小時
三、加班費核實計算:每月加班上限從46小時提高到54小時,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每三個月為一個週期,週期由勞資雙方約定,而週期期間不能重複。
查核準則71條:加班應有加班記錄,未提供加班記錄或超出勞基法32條規定標準,仍應以薪資入帳及扣繳。
四、特休假可遞延至次年:可遞延至次年,次年度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018-01-10 09:01經濟日報 記者陳慶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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