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額70歲以下82,000.-/人 70歲以上 123,000.-/人
標準扣除額:單身76,000.-夫妻 152,000.-
薪資特別扣除額 104,000.-
綜所淨額:
50萬以下 *5%
500,001~1,130,000 *12%-35,000.-
1,130,001~2,260,000.- *20% -125,400.-
2,260,001~4,230,000*30%-351,400
4,230,001以上*40%-774,400.-
目前分類:個人綜合所得申報注意 (73)
- Apr 24 Wed 2013 20:28
101年綜所申報
- Apr 21 Sun 2013 22:17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回復確認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02年5月1日開始,針對上年度申報內容單純案件及首次申報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案件,經國稅局審核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國稅局會主動協助計算101年度綜合所得結算應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並於4月25日前以掛號寄發試算稅額通知書及相關表單,或以郵簡通知自行使用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上網下載。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或下載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後,請先仔細核對通知書內容,包括所得資料、免稅額資料、扣除額資料及稅額計算等是否正確,如果同意以稅額試算內容作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只要在今(102)年5月1日至5月31日繳稅或回復確認,就完成報稅。回復確認的方式如下:一、繳稅案件:繳稅方式包括:現金(稅款在2萬元以下者可至便利商店繳納)、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繳稅、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繳稅取款委託書(請將帳號利用線上登錄或書面方式回復)等。二、退稅及不繳不退案件:1.線上登錄: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登錄,退稅案件確認試算內容及退稅方式;不繳不退案件確認試算內容。2.書面確認:填妥國稅局寄發之確認申報書,郵寄至原寄發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3.電話語音確認: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以其本人帳戶完成繳(退)稅,且課稅年度選擇沿用該存款帳戶辦理退稅之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得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語音確認試算內容。該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係便民措施,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該通知書內容、欲增減免稅額、改採列舉扣除額或有其他來源之所得等,則仍請於10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免依該通知書所載金額繳納或回復確認,且不需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 Apr 02 Tue 2013 19:19
102年度申報綜所扣除額及稅率
免稅額85,000.-
標準扣除額79,000.-(單身),夫妻*2
薪資特別扣除額105,000.-
- Mar 18 Mon 2013 10:53
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新增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張小姐來電詢問:聽說今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增一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是不是家中只要有5歲以下的幼兒皆可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5月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若有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將可享有2萬5千元的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 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即綜合所得淨額在1,130,001元以上 (不論採用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您,今年5月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時,家中雖有5歲以下的幼兒(96年1月1日以後至101年12月31日止出生者),仍需符合相關規定始可扣除,所以張小姐所詢問題如有有上述情形之一,則本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不能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哦!【#117】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莊永婕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50
- Mar 08 Fri 2013 17:06
出售房屋或購入房屋之相關交易憑證應妥善保存,以供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如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
該局舉例說明,其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9年間出售臺南市房屋1棟,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查獲,乃依該年度財政部核定標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13%核定財產交易所得42萬元,併課其綜合所得稅。
⋯⋯
甲君不服,主張賠本出售,並無系爭所得,惟未能提出系爭房屋售價及成本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係按房屋售價減除成本費用時,應檢附買、賣契約(私契)書、價款收付紀錄及相關費用憑證供佐證,是請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以利日後申報舉證,維護自身權益。
- Jan 09 Wed 2013 17:43
102年申報101年綜所各項扣除金額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
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
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
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
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
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
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
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
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
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
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
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
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
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
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
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
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
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
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
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
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
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
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
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
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
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
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
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
規定之扣除金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 Nov 18 Sun 2012 17:53
眷屬健保非納稅義務人繳納可報扶養?
不可.
- Nov 16 Fri 2012 21:43
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實務剖析
個人於出售房屋所得應核實申報納稅,然為解決因持有期間較長,相關成本及費用憑證舉證之困難,按財政部標準核定所得之規定,已行之有年;惟部分稅捐機關未依規定規避收入面所應負擔之舉證責任,反責令納稅義務人需就成本與費用負起舉證責任,進而課以漏稅罰,該行政處分實存有極大爭議,如何降低此類稅務爭訟,有待進一步探討。
■陳建宏‧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王瑞鴻‧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後,實價課稅一直為納稅義務人所關心之課稅議題,不動產交易包含了土地及建物二部分,在現行土地交易所得僅按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不再另行課徵土地交易所得稅之前提下,土地交易之課稅基礎確實與時價明顯脫鉤,然而,所得稅法第14條有關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個人出售房屋依法本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惟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另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因此一般個人於出售不動產時,多誤認得以財政部頒布之核定標準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以數學式來表達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即為:房屋售價(A)-房屋成本(B)-取得房屋之必要費用(C1)-改良房屋之必要費用(C2)-出售房屋之必要費用(C3)=房屋財產交易所得(D)。
而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前開A、B、C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D之計算應核實認定,若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未能提出A、B、C之實際交易價格或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又針對前開財產交易所得之認定原則,財政部另分別以1994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令及2012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68250號函令規定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價格者,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原則;惟個人買賣房地不若營利事業須就建物銷售額部分開立發票,因此交易習慣上多僅於買賣合約標示交易總價,並不會明確區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故納稅義務人於出售不動產未區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A與B無法證明時);或未取得房屋裝潢等相關憑證者(C2無法證明),常會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然因不動產交易市場近年來不斷飆漲,稽徵機關名義上為落實公平課稅之原則,常會於取得買進賣出房地總價格之資料後,便逕行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片面認定納稅義務人未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而予以補稅裁罰,以致徵納雙方對於補稅及違章裁罰存有重大爭議。本文欲透由不同角度深入探討此項稅務爭議,期能消弭徵納雙方之歧見,藉以降低行政訴訟之案件數量。
惟有成本費用未能提出舉證者,稽徵機關始得按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納稅義務人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固為所得稅法所明文規定之基本課稅原則,而就課稅處分之要件事實而言,有關課稅所得加項之收入,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有關所得計算基礎之減項,即「成本」與「費用」,因屬於權利發生後之消滅事由,則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然而個人不若營利事業須設帳記載成本費用並攤提折舊,在出售房屋之原始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舉證上確有其實務上之困難,又不動產買賣合約多僅載明房地總價,在建築物本身屬折舊性資產之前提下,稽徵機關縱使明確得知房地出售總價,其在出售房屋收入之舉證上,亦會面臨到實務上認定之困難。
因此,財政部遂於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若出售房屋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改按「推計課稅」之方式核定之。以「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之法條文意即可得知,該條文係屬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款方式之補充規定,尚非就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方式之補充規定,亦即納稅義務人並不得自行選擇依財政部核定標準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因此,納稅義務人本當核實申報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稽徵機關亦應核實核定該財產交易所得,惟有在納稅義務人未能提出前開A、B、C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始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 Nov 05 Mon 2012 13:28
清查被繼承人遺產 兩招OK【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2012/10/30】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29)日表示,近期常接獲民眾詢問,不知如何清查被繼承人全數遺產,擔心遺漏申報遭補稅罰鍰。他對此提出教戰作法,民眾可前往各地區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清查各類財產與金融機構的資金往來情形。
周賢洋表示,納稅義務人只要檢附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本人身分證及印章,可前往各國稅局申請調閱。他說明,調閱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看出被繼承人的記載財產,如發現短少應查明是否出售,進一步向往來銀行查明交易資料釐清資金去向。
他補充,有些人會將財產設在銀行保險箱,由於銀行也不知道裡面是什麼,繼承人應委託會計師會同國稅局人員,當場打開保險箱清點,列入財產清單申報遺產稅。周賢洋指出,另外運用綜所稅的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協助繼承人藉利息所得來源的往來銀行、金融機構,查詢各類存款餘額。
- Oct 06 Sat 2012 00:15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試算差很大【聯合晚報╱記者黃玉芳╱台北報導╱2012.08.31】
結論:
1. 將大筆定存拆成多筆存入.或縮短定存時間,規避利息逾2千元門檻.
2. 股票價格上漲就賣出賺價差,不分配現金股利.
3. 年終尾牙將抽獎獎金禮券,改成抽汽車3C產品等獎,不會累計到四個月以上的高額獎金.
4. 企業調整給付名目,例:獎金改為車馬費.交通費等福利項目.
5. 無固定雇主的勞工加入職業工會,兼職所不會繳補充保費
參考:黃玉芳
參考:黃玉芳二代健保確定明年1月1日 上路,健保局下午提出「健保新制財務推估」,以97年的財稅資料,推估試算明年將徵收的補充保費試算金額,估計少則可以收到180億元、多則可收到360億元,相差高達一倍。
衛生署健保小組副召集人曲同光說,補充保費試算金額落差之所以達一倍,跟民眾的合法規避行為,例如將存款拆成多筆等有關,另外要考慮經濟成長情形,因為景氣好壞會影響民眾的投資理財行為,進而讓補充保費產生增減。
健保局長戴桂英表示,過去沒有收取補充保費的「經驗值」,健保局也會持續利用98年以後的財稅資料繼續試算。健保局認為,加收補充保費的六項所得,已涵蓋民眾90%的所得,將保費費基由現行的3.37兆擴大到5.56兆元。但一位不具名的財稅學者表示,跟健保一年總經費5000億元相比,健保一天平均要花15億元,若補充保費僅增加180億元,等於不到兩周就花完。他也形容,二代健保設計不良,到現在很多細節還在改,就好像請師傅做褲子左右腳不對稱、接下來「怎麼改都很醜」。
二代健保費率需由現行「健保監理委員會」及「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二合一後的「全民健康保險會」審議後,再報衛生署、經行政院核定,下午健保局對兩會委員提出「健保新制財務推估」報告。
明年二代健保最大的改變,就是民眾四個月以上的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利息、股利所得等六大項所得,將要加收補充保費。健保局先以97年的財稅資料推估,新制上路後一年可多收180億至360億元保費。
- Oct 05 Fri 2012 23:56
個人因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妥善保存損失證明文件【國稅局電子報╱2012.09.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颱風季節來臨,邇來各地區因強風、豪雨成災頻傳。個人因不可抗力之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其災害 損失經稽徵機關認定後,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外,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用列舉扣除時,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 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98年11月18日 修正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第2項規定,災害損失之扣除,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 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另為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特增訂第3項規定,如納稅義務人未依第2項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 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稽徵機關仍應核實認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為維護自身權益,應妥善保存損失證明文件,如照片、 警察機關或村、里長證明文件等,受損財產如有送修者,應記得索取統一發票或收據,稽徵機關憑以核實認定。另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下載空白 書表及填表範例。如有任何不盡明瞭的地方,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按服務代碼6,轉接發生災害損失如何申請稅捐減免之語音服務,或按服務代碼8,轉接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信義分局郭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 Oct 03 Wed 2012 14:38
虛列扶養親屬免稅及扣除額處一倍罰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填列本人與受扶養親屬關係時,應注意勿將其他親屬填報為子女,以免因虛報免稅額致遭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97、98、99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填列其姪為子女,分別列報各該年度免稅額新臺幣(下同)77,000元、246,000元、328,000元及328,000元,經本局以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予以剔除補稅,並分別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1,363元、43,112元、63,422元及40,277元。甲君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意旨略以,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就構成其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有誠實申報並盡查對之責。甲君連續4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以同一方式將其他親屬(姪)虛報為子女,因其對列報之其他親屬並無法定扶養義務,且無扶養之事實,遭本局剔除,但此一虛報免稅額行為已導致其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相對減少,核其行為態樣,符合所得稅法第110條所謂之短漏報情形,則甲君未就申報內容盡審查核對之責,致短漏報應納稅額,自應受罰。
本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詳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尤以列報受扶養親屬時,切莫以其他親屬充當子女列報,否則一經查獲,除遭補稅外尚須處以1倍的罰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為:
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
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 Sep 15 Sat 2012 17:25
民眾因申請各項補助等至國稅局申請查調財產及所得應注意事項【國稅局電子報/2012.08.12】
申請各項補助或資料:
1.中低收入戶
2.教學補助
3.老人年金
4.貸款
5.其他
不限需在設藉地,全省任一國稅局,帶齊身份證正本.印章.戶口名簿(未成年).非本人填寫委託書.即可申請相關資料,主要有財產清單.所得清單等.
例:申請全戶(夫.妻.兒.)委託甲人申請100年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
解:帶全戶(夫.妻.兒.)身份證正本及印章+委託人身身份證正本及印章+委託書正本(國稅局有備表單,可現場填寫)
該局說 明,為確保課稅資料安全,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3條課稅資料應予保密之意旨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查調本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必須出示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他 人代為申請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將該影本留存備查;父母代未成年子女,臨櫃申請查詢所得、財產等資料時,應由父母雙方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未成年子女之 戶口名簿供稅捐稽徵機關核對。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除檢附上述資料,另應提示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經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簽章〈如父或母一方受託辦理時,則需配偶一方簽章同意〉之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供核驗。如代理人所提示之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國民身分證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交由 稅捐機關留存備查。
該局呼籲,請民眾注意以上項規定配合辦理,以免因證件不齊而無法受理。
(聯絡人:服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166)
- Sep 15 Sat 2012 17:15
自住宅設籍 才能免奢侈稅【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2.08.23】
名下只有1屋且做自用住宅使用,但未辦理戶籍登記,持有不到2年出售時,小心會多繳一筆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指出,常有民眾出售2年內自住房地時,清楚瞭解所出售的房地需屬自用住宅、且無出租或營業,才可避免被課奢侈稅,卻往往因為忽略要在該屋設籍而功虧一匱。
財政部強調,開徵已逾1年的奢侈稅,針對出售短期持有的不動產,排除課徵奢侈稅的自用住宅,必須符合:名下僅有1屋、自住、無出租且無營業、辦妥戶籍登記等4大要件,缺一不可,出售時不論持有年限長短,都不必擔心負擔10%或15%的奢侈稅。
反過來說,只要納稅人出售短期持有的不動產,欠缺其中一個要件,即會成為徵奢侈稅的課徵對象,包括只是未辦理設籍,但其他要件均符合的自用住宅持有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即發生一宗案例:
甲為單身成年人,99年11月在台南購入A房地(甲名下僅有該筆房地),甲在持有期間未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後因個人資金需求,100年12月甲簽約出售A房地,換算持有期間約僅1年。
甲在持有A房地期間,因工作因素需經常往返大陸及台灣,因此自購入A房地後並未設籍該處,而是設籍在其母名下的屏東房宅。
甲誤以為A房地只要供自住即可免徵奢侈稅,出售時並未自動申報遭到補稅處罰。
所謂辦竣戶籍登記,依規定是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必須在其僅有的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理設籍。- Sep 15 Sat 2012 17:14
賣自宅免奢侈稅 外人適用【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2.08.06】
短期買賣房產,排除課徵奢侈稅對象擴及外國人。財政部同意,持有居留證且同一課稅年度在台住滿183天的外籍人士,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自用房產,可以免徵奢侈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主要是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行為課徵的稅捐,目的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促使房地產回歸合理正常市場交易。自 民國100年6月1日 起開徵以來,國庫收進屬於短期買賣非自用房產的奢侈稅收約已達4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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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
財政部指出,奢侈稅的課徵對象,屬於不動產部分已排除自用不動產,也就是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棟房產且做自住使用者,不論持有年限多長,出售時都不必課徵奢侈稅。但是,自用住宅出售時免徵奢侈稅的條件之一,必須辦妥設籍手續。
財政部近日指出,外籍人士在台購入房產,因為無法辦理戶籍登記,縱使出售屬於自住的房產,只要持有期間未達2年,就會被課徵奢侈稅。
為合理化外籍人士出售在台持有房地產的奢侈稅課徵規定,財政部決定比照國人,有條件放寬外籍人士出售自用不動產的奢侈稅課徵限制。
依財政部規定,凡是無法辦理戶籍登記的外僑出售中華民國境內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如在出售房地前1年內,在臺居留滿183天以上,並在該地辦妥外僑居留登記,即可准以外僑居留登記的登記地址,視同在該處辦竣戶籍登記。
稅捐機關只需查明該外僑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並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情形,外僑居留登記手續已辦妥者,即等同已符合「辦竣戶籍登記」的要件,准予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這項放寬規定的行政命令已經發布,財政部指出,在台辦妥外僑居留登記的外籍人士,今後出售符合自用住宅規定的不動產,已不會再因持有年限未達2年,被按不動產的出售價格,加徵10%或15%的奢侈稅捐。- Jul 05 Thu 2012 12:58
房租扣除與購屋借款利息擇一申報+夫妻合購房產 節稅方式
房租扣除 不須房東同意【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2012.06.18】
租屋契約上,有些房東常寫著「房租不報稅」,認為如此即可避稅;這幾年租屋支出申報問題,也是結算申報時,租屋民眾詢問熱度前幾名的問題。
由於國稅局對契約上的「避稅約定」,並不認帳,未來趨勢可能變成房東直接將租稅成本加到租金裡。
申報綜所稅時,租屋族可以扣除「房屋租金支出」,每戶每年最多申報新台幣12萬元,申報房租支出不用經過房東同意,但已申報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不能再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兩者只能擇一申報。
這幾年台灣房價高高漲,許多人大嘆房價「回不去了」,於是觀念改變,開始覺得無法負擔貸款的話「買不如租」,房價開始起漲的2008年,台北市的租屋比例佔22.71%,約有61.8萬人,租屋人數從當時起,就一直有增加趨勢。
因此每年報稅季,房客與房東上演「報稅角力戰」的戲碼,就不斷增加。尤其是契約中的「房租不報稅」約定,時常引發爭議。
國稅局對此表示,這樣做法,不但口頭約定沒有法律效力,即使明文列入租約,也一樣無效。
稅法規定,如果租金異常低於該地區正常水平,稅務機關有權調整,但對於單一較高的房屋租金、甚至整個地區租金漲價,藉此轉嫁租稅成本,法令與稽核實務上,卻是查緝困難。
因此,即使租屋客學聰明,每年報稅時申報租屋扣抵,但實際上早已被包含進租金中,如果是適用於標準扣除,而沒有列舉租屋扣抵,或不懂申報細項的民眾,這方面權益受損還會擴大。
隨著都會區租屋普及率提升,如何對各地區租屋行情資料進行統計,研擬辦法,是稅務機關需要重視的另一課題。夫妻合購房產 節稅睜大眼【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2.06.19】
夫妻合購自用房產,所有權人與借款人不同,且未合併申報所得稅時,小心購屋借款利息支出,這筆年上限最高30萬元的減稅權益,會跟著泡湯。
以可扣除最高上限金額30萬元為例,按照適用所得稅率5%至40%估算,喪失的減稅利益最少1.5萬元,最多則達12萬元。
財政部規定,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其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才可以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做為列舉扣除額減稅。
舉例來說,甲及乙為夫妻,在100年購入一棟自用住宅,由家庭主婦乙做為房屋所有權人,甲則以自己的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甲與乙的成年子女丙,因為節稅需要,申報扶養年滿60歲,但無收入的乙為其受扶養親屬,甲則單獨申報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說,依據這個案例,甲與乙是夫妻,原本應該合併申報,但是乙既滿60歲,加上沒有收入,由其子丙列為受扶養親屬,結果即導致甲向銀行申請的購屋貸款利息支出,因為未與房屋所有權人,即其妻乙合併申報所得稅之故,反而無法列報扣除額減稅。
財政部強調,夫妻合購的不動產,不論誰出資或向金融機構借款,如所有權人與借款人不同時,即需合併申報所得稅,否則就會因為借款人與所有權人非屬同一個所得稅申報戶,遭稅捐機關剔除購屋借款利息支出並補稅。
- May 28 Mon 2012 11:13
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經公證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
主題: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國稅 - 452 | 服務:其他 - IZ0 | |||
發佈單位:綜合規劃科 | 聯絡人:林威堂 | 發表時間:2012/5/23 上午 11:00:00 | |||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宋先生詢問,其於大陸地區工作獲取之薪資及已於大陸地區繳納之稅額,應否合併申報並得扣抵已於大陸地區繳納之稅額? 本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三項亦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亦即其扣抵稅額以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為上限。 本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證明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且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均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據以申報扣抵稅額。 本局呼籲,無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金額大小,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並確實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以憑核認。 |
- May 17 Thu 2012 10:28
掌握申報5原則 輕鬆少繳稅
每年5月的報稅季節又到了,所得稅申報如何輕鬆搞定?今年該怎麼申報才能省荷包?建議你一定要掌握以下5原則,就能搞定報稅瑣事,把辛苦賺進來的薪水盡量留在自己口袋裡。
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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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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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尊親屬
(父母、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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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
②確實受你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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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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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滿20歲或滿20歲尚在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②確實受你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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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親屬或家屬
( 叔、姪、孫、甥、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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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未滿20歲且父母都不是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
立國中小學的職員,確實受你扶養
② 滿60歲無謀生能力的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
目的同居一家者),確實受你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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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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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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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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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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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總額2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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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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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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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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➊ 未指定捐贈特定學校:全數扣除、➋ 有指定捐贈特定學校:所得總額5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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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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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總額20%,最高不得超過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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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
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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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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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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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國民年金保費、一般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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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認列,最高每人2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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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及生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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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認列(醫藥費需先減除保險給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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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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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證明文件由稅捐處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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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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➊ 扣除利息所得後,以30萬元為限、➋ 同一申報戶僅能列舉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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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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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戶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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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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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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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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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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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認列,最高每人10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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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資所得收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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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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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10 Thu 2012 13:55
100年綜所稅一般(列舉).簡式填寫範例
- May 08 Tue 2012 14:00
綜合所得稅申報及稅額試算
(一)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
=>查詢是否試用試算服務=>如是符合對象又未收到試算單可自行申報.
=>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結果查詢
http://tax.nat.gov.tw/info_IBX_search.html?id=6#
(二)收到試算服務稅單時如何處理:
請先確認所得資料無誤,無誤依下辦理,有誤時自行申報.
=>繳稅者:內附繳款書期限內直接繳即完成申報.
=>不退不繳稅(稅額0):第二張簽字或蓋章送回各地國稅局收件或掛號寄達國稅局或上網登錄確認.http://tax.nat.gov.tw/info.html?id=6#
=>退稅額:第二張v選您要退稅方式,送回各地國稅局收件或掛號寄達國稅局或上網登錄確認.http://tax.nat.gov.tw/info.html?id=6#
(三)自行申報:
建議採網路申報(用戶號)即網路申報,又快又好又方便.(有附件會列印出請您檢附)
二維條碼仍要寄送資料至國稅局.
網路下載程式: http://tax.nat.gov.tw/info_IRX_download.html?id=1#
依步驟填寫即試算出,欄位上有任何問題?按鈕按下即會說明.
(四)各地國稅局有免費列印查詢所得清單及代網路申報
請帶全戶身份證.印章.戶口名簿(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