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扣除 不須房東同意【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2012.06.18】
租屋契約上,有些房東常寫著「房租不報稅」,認為如此即可避稅;這幾年租屋支出申報問題,也是結算申報時,租屋民眾詢問熱度前幾名的問題。
由於國稅局對契約上的「避稅約定」,並不認帳,未來趨勢可能變成房東直接將租稅成本加到租金裡。
申報綜所稅時,租屋族可以扣除「房屋租金支出」,每戶每年最多申報新台幣12萬元,申報房租支出不用經過房東同意,但已申報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不能再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兩者只能擇一申報。
這幾年台灣房價高高漲,許多人大嘆房價「回不去了」,於是觀念改變,開始覺得無法負擔貸款的話「買不如租」,房價開始起漲的2008年,台北市的租屋比例佔22.71%,約有61.8萬人,租屋人數從當時起,就一直有增加趨勢。
因此每年報稅季,房客與房東上演「報稅角力戰」的戲碼,就不斷增加。尤其是契約中的「房租不報稅」約定,時常引發爭議。
國稅局對此表示,這樣做法,不但口頭約定沒有法律效力,即使明文列入租約,也一樣無效。
稅法規定,如果租金異常低於該地區正常水平,稅務機關有權調整,但對於單一較高的房屋租金、甚至整個地區租金漲價,藉此轉嫁租稅成本,法令與稽核實務上,卻是查緝困難。
因此,即使租屋客學聰明,每年報稅時申報租屋扣抵,但實際上早已被包含進租金中,如果是適用於標準扣除,而沒有列舉租屋扣抵,或不懂申報細項的民眾,這方面權益受損還會擴大。
隨著都會區租屋普及率提升,如何對各地區租屋行情資料進行統計,研擬辦法,是稅務機關需要重視的另一課題。夫妻合購房產 節稅睜大眼【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2.06.19】
夫妻合購自用房產,所有權人與借款人不同,且未合併申報所得稅時,小心購屋借款利息支出,這筆年上限最高30萬元的減稅權益,會跟著泡湯。
以可扣除最高上限金額30萬元為例,按照適用所得稅率5%至40%估算,喪失的減稅利益最少1.5萬元,最多則達12萬元。
財政部規定,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其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才可以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做為列舉扣除額減稅。
舉例來說,甲及乙為夫妻,在100年購入一棟自用住宅,由家庭主婦乙做為房屋所有權人,甲則以自己的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甲與乙的成年子女丙,因為節稅需要,申報扶養年滿60歲,但無收入的乙為其受扶養親屬,甲則單獨申報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說,依據這個案例,甲與乙是夫妻,原本應該合併申報,但是乙既滿60歲,加上沒有收入,由其子丙列為受扶養親屬,結果即導致甲向銀行申請的購屋貸款利息支出,因為未與房屋所有權人,即其妻乙合併申報所得稅之故,反而無法列報扣除額減稅。
財政部強調,夫妻合購的不動產,不論誰出資或向金融機構借款,如所有權人與借款人不同時,即需合併申報所得稅,否則就會因為借款人與所有權人非屬同一個所得稅申報戶,遭稅捐機關剔除購屋借款利息支出並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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