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1-5/30各地區國稅局免費幫您申報綜所稅.
請帶全戶身份證.印章.戶口名簿.退繳稅戶頭存摺(需報稅內名字存摺)或信用卡
二.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自然人憑證270.-(需備讀卡機)可下載全家所得.快速又方便.
目前分類:個人綜合所得申報注意 (73)
- May 03 Thu 2012 10:40
國稅局免費現場幫您申報綜所稅
- May 01 Tue 2012 10:19
綜合所得稅100年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標準一覽表
申報作業要點
http://www.ntx.gov.tw/eTax/eTaxIIFKnowledge.aspx
100年度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標準一覽表
項 目 |
可扣除金額 |
||
免 稅 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年滿70歲以上 |
123,000元(民國30年以前出生) |
|
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以上 |
123,000元(民國30年以前出生) |
||
其餘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
82,000元 |
||
標 準 扣除額 |
單身者 |
76,000元 |
|
夫妻合併申報者 |
152,000元 |
||
薪資扣除額 |
有薪資所得者,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未達薪資特別扣除額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
104,000元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註3)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
|
27萬 |
每人25,000 |
每人104,000 |
|
100年度起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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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全年應納稅額 |
500,000元以下 × |
5% - |
0元 |
= 全年應納稅額 |
500,001元 ~ 1,130,000元 × |
12% - |
35,000元 |
= 全年應納稅額 |
- Apr 19 Thu 2012 13:35
小心詐騙新手法 ☆ 稅額試算"無"劃撥繳稅方式 ☆
主題:財政稅務 - 510 施政:國稅 - 452 服務:其他 - IZ0
發佈單位:新店稽徵所 聯絡人:彭曉雯 發表時間:2012/4/18 上午 08:00:00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表示,近日獲悉有民眾反映收到國稅局寄發之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且提供「郵政劃撥」的繳稅方式,國稅局在此特別呼籲, 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預定於101年4月23日起統一由中華郵政公司以掛號方式寄出,民眾在此之前不可能收到該通知書,且繳納稅款方式只有「現金」、「信用卡」及「轉帳」 3 種,並無郵政劃撥方式,這是新的詐騙手法,請民眾小心注意勿受騙上當!
再次提醒您,民眾如對稅額試算服務有不明暸之處,可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詢問或就近洽詢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 Apr 06 Fri 2012 21:18
申報扶養陸配父母 文件須海基會驗證【經濟日報╱本報訊╱2012.03.28】
嘉義市 林 先生問:欲申報扶養大陸地區配偶的父母,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大陸地區配偶的父母,要檢附「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及「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供稽徵機關核認。「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是由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且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若仍有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查詢。
- Apr 06 Fri 2012 21:14
王泉仁入星籍 稅負可望省半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工商時報/2012-03-20
媒體報導,台灣知名產業界人士如曹興誠、王泉仁相繼入籍新加坡,星國稅制究竟對高資產族群有何吸引力?會計師許祺昌表示,台星在所得稅、遺贈稅計算方式差異大,台灣最高稅率達40%,若是外籍人士,則可採行就源扣繳20%,稅率最高相差近一半。
許祺昌指出,擁有台灣上市公司股票的大股東,最大宗的所得種類為分配股利,在台適用高資產稅率40%,但若是轉做新加坡人,股利所得僅扣繳20%。
大股東如擁有台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若買賣獲利,台灣人要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算,股票交易所得若超過600萬元,需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但外國人擁有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則不計入最低稅負計算。
新加坡不課資本利得及海外所得課稅之外,也免徵遺產稅,是富人的一大福音。許祺昌指出,在台灣的稅務居民,在全球有贈與事實均需課贈與稅,但若是星國人,除非贈與的是台灣人的財產,否則都不必繳稅。
針對高所得族群「移籍」的避稅方式,財政部表示,雙重國籍者在台設有「住所」,即使全年在台居留時間未達183天,凡有中華民國境內所得,即不能按20%稅率就源繳稅,而必須比照居住者,在5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最高稅率達40%。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如有中華民國所得,其課稅方式並不相同,居住者須辦理結算申報,適用5%到40%的累進稅率繳稅;但非居住者並不需要辦理結算申報,僅須按20%稅率就源課稅。
台灣企業聞人相繼入籍新加坡,傳出「稅負省一半」,在台灣成為熱門話題。不過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指出,股利所得的實際稅負為40%與33.6%之別,僅相差6.4個百分點。
巫鑫說,外籍人士在台居留超過183天,他在台灣的所得稅負與台灣人相同,按所得稅法累進稅率級距核實課徵。
外籍人士在台灣居住的時間,1年中不超過183天,即稅法所指「非居住者」,付他所得的公司,就要辦理扣繳,扣繳率為所得的20%。
稅法關於所得的分類很多,對外國人而言,在台灣工作,薪資是按公司給付額扣繳18%;財產交易所得如來自土地,我國只課增值稅,不課資本利得稅、若是房產,就源扣繳20%;利息所得(短期票券),銀行在給付時扣繳20%、公債與公司債等債券,扣繳15%。
一般認為企業人士收入最多部分是「股利所得」。巫鑫舉例說,如果是本國人A,公司發給股東1,000萬股利所得時,公司先扣繳17%(170萬)營所稅,股東因此在股利所得憑單上獲得「可扣抵稅額170萬」。綜所稅申報時,所得總額是1,000萬,適用40%稅率,稅額400萬,但可扣抵稅額170萬,減除後差額230萬,即股東當年度應補納所得稅額;股東股利所得淨額為600萬。
但外籍人B是非居住者,不必申報綜所稅,沒有170萬可扣抵稅額抵扣;公司給他的股利是1,000萬減170萬剩830萬。公司按830萬就源扣繳20%即166萬。這166萬是他應補納所得稅額;B的股利所得淨額為664萬。巫鑫指出,B的股利所得淨額664萬,稅負33.6%,與A的600萬淨股利差額僅64萬,哪有「稅負省一半」。
- Apr 06 Fri 2012 21:12
點光明燈收據 不能抵稅【經濟日報╱本報訊╱2012.03.20】
嘉義市 張 小姐問: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廟方所開立的收據能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都是希望藉由寺廟誦經來祈福消災,因廟方相對有為信眾提供誦經等服務,屬於「提供勞務的對價」,並非無償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規定,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抵稅。
另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受贈之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縱民眾確實係無償捐贈,亦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以免申報上開捐贈列舉扣除額時,遭國稅局剔除。
- Apr 06 Fri 2012 21:06
離婚夫妻雙方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 國稅局: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法源電子報╱2012.03.09】
夫妻離異並不影響雙方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的權益。財政部表示,即使未擁有監護權,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亦可列報子女扶養免稅額,但雙方須經協議,並以不重複列報為原則,以免事後被剔除補稅。
100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季,將在今(101)年5月登場,隨著單親家庭已非社會少見情況,財政部提醒離異夫妻可事先協調子女的免稅額申報方式,以利5月時辦理申報。
稅捐機關實務上也常在報稅期間接獲民眾查詢,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欲申報扶養與前夫(或妻)的婚生子女,但因子女監護權歸屬前夫(或妻),擔心因此被稽徵機關剔除免稅額。
財政部強調,依據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因此,夫妻離婚後,未擔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依舊負有扶養義務,成年子女如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者亦同。
財政部表示,夫妻離異後,若雙方均有扶養子女的具體事實,如提供生活、就學資金等,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均具備列報子女扶養親屬免稅額的權利。
財政部強調,夫妻離婚後享有申報子女扶養親屬免稅額,任一方不論擔任或未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法律地位均無分軒輊,不會因有無擁有監護權,而有優先他方申報的情形。- Mar 24 Sat 2012 10:06
個人處分房屋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
主題: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國稅 - 452 | 服務:其他 - IZ0 | |||
發佈單位:審查二科 | 聯絡人:鍾淑如 | 發表時間:2012/3/20 下午 04:00:00 | |||
本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於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時,應檢附買賣契約書等證明文件,按實際買賣所得申報,倘相關證明文件因年代久遠遺失,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 本局指出,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臚列如下;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係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一、取得成本部分: (一)取得房屋的價金。 (二)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三)購入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四)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之使用期間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二、移轉費用部分:為房屋所有權移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本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原則仍應以出售時成交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餘額,作為出售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倘納稅義務人不依實際買賣所得誠實申報,只按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或核定,一但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5年或7年)查獲實際買賣所得,將造成短、漏報所得之情事,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除補稅外並加處罰鍰。 |
- Mar 13 Tue 2012 07:55
提醒申請不想適用稅額試算篇-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措施
申請作業說明為下址:
http://www.youtube.com/watch?v=6nYfK59zjRM
- Feb 14 Tue 2012 13:51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超過三人 國稅局嚴查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2011.12.31】
未來民眾列報扶養叔姪甥舅等「其他親屬」的年齡限制可望取消,但國稅局官員表示,民眾只要列報超過三名「其他親屬」的扶養親屬免稅額,就可能被國稅局列入選案查核的目標,只要不符合「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條件,免稅額就會被剔除。
官員說,列報扶養其他親屬的年齡限制取消後,未來國稅局的查核只會更嚴,否則「門戶大開」後,將成為租稅逃漏的方便之門。
據了解,對於民眾列報其他親屬扶養免稅額的人數,國稅局向來嚴格控管,民眾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只要超過三個,就很容易被國稅局釘上,追查當事人是否的確有扶養事實。
官員說,目前民眾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的「形式要件」,除了符合廿歲以下、六十歲以上的規定,還包括必須同一戶籍,如果不同戶籍,就要附上確實由納稅人扶養的切結書。
不過,只要被國稅局釘上,就算納稅人符合「形式要件」,稅官仍會嚴查納稅人對其他親屬是否有扶養事實。舉例來說, 王 先生列報姪子為扶養親屬,儘管姪子 和王 先生同一戶籍,只要被國稅局鎖定,國稅局除了會先追 查王 先生的姪子是否和他同居一家,也會清查姪子的父母是否無力扶養小孩。- Jan 17 Tue 2012 22:02
99年個人綜所稅核定"補稅"及公司營所"退稅"通知
也有幾家公司來領營所稅"退稅"支票,後續也會寄發核定通知書了.
- Jan 09 Mon 2012 17:47
股份轉讓申報方式
簽證股票=>證交稅
股東轉讓未經簽證發行股份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法源電子報╱2011.12.2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昨(二十七)日表示,股東轉讓股份行為,如果股票未經簽證發行的話,因為不屬於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所以需要在結算申報當年度的所得稅時,以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的部分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未經簽證而發行股票後,其股東轉讓股份時是否應繳納所得稅的疑義,昨天國稅局對此解釋,因為該類股票並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指的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該要課徵所得稅,所以如果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的話,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所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日前有一案例,有股東在九十八年度出售公司股票三十五萬股,成交價格為新台幣二十元,總金額為七百萬,並在次日繳交證券交易稅二萬一千元,不過經過調查顯示,其中有二十五萬股沒有簽證發行,因此必需要以每股出資額和轉讓價格的價差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果沒有申報該筆交易所得的話,除了 需要補徵綜合所得稅外,還會被處罰鍰。
參照公司法第162條第1項各款規定,股票應編號,載明包含公司名稱、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等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的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而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公司發行的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的證書或憑證應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 Jan 09 Mon 2012 17:41
建設公司補償費
遷讓非自有房、地 補償費列其他所得【經濟日報╱臺南訊╱2011.12.19】
臺南市安南區 陳 先生來電詢問:自建設公司取得遷讓非自有房、地之補償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自建設公司或建主給付的補償費收入,核屬其他所得,得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者,應以補償費收入的50%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例如:取得100萬遷讓補償費,如能提出支付的成本或必要費用憑證為60萬元,應申報所得額為40萬元,如未能提出者則應申報所得額為50萬元,即以半數為成本費用。另該所提醒建設公司給付遷讓補償費,應列單申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並將免扣繳憑單填發所得人;如取得者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自行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Jan 09 Mon 2012 17:38
大陸就醫申報所得稅證明
引用自捷策的網誌
- Jan 09 Mon 2012 17:38
大陸就醫申報所得稅證明
國人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符合條件者准予列舉扣除【國稅局電子報/2011.12.1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 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其受 有保險給付部份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它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該局指出,國人在大陸地區就醫 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申報列舉扣除須具備要件為:
1.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
2.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
3.大陸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並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支付機票款、旅費或其他費用不得申報扣除。
該局呼籲,申報在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用,請記得提示大陸公證處核發的公證書及送經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方可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
- Jan 09 Mon 2012 17:34
負責人將自有房屋出租公司時租金合理性
引用自捷策的網誌
- Jan 09 Mon 2012 17:34
房屋出租公司時租金應合理性&實際未分配盈餘而申報者
壹、 納稅義務人將自有房屋顯較當地一般租金低出租時,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國稅局電子報/2011.12.11】
納稅義務人將自有房屋顯較當地一般租金低出租時,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國稅局電子報/2011.12.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自有房屋出租時,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5 類第5 款係72年12月30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其修訂該款之立法理由,係鑑於社會經濟發展結果,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以約定較低之租金,藉以規避稅負,稽徵機關原可逕行實地調查,核定實際之租金數額,惟此逐項調查工作可能造成納稅義務人不便或苛擾情事,為簡化稽徵作業,遂增定上開第5款,明定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即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金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有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所有房屋出租予其投資之A公 司,每月租金2萬元,經該局查得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乃依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上開房屋租金收入,核定增列租賃所得併課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本局核定租金太高,並檢附租賃合約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請重新核定等情,惟本件經實地調查系爭房屋鄰近租金情形,平均每坪 每月租金509元,較本件標準租金每坪每月385元為高,而甲君僅列報平均每坪每月租金120元顯屬偏低,申請人主張自無足採,案經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 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房屋出租時,若約定之租金有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之情形,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5 類第5 款規定,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所得稅法110條罰則: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虛增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可抵減稅額者,處以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抵減比率或上限金額計算可抵減稅額。
二、未依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金額計算可抵減稅額。
三、無獲配股利或盈餘事實,虛報可抵減稅額。
- Jan 09 Mon 2012 17:12
扣繳申報身份(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或長居住海外)
引用自捷策的網誌
- Jan 09 Mon 2012 17:12
扣繳申報身份(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或長居住海外)
一定要了解您聘請的員工.付款對象(房東.演講..等人員)是否非中華民國或是中華民國人民但長期居住國外者.此扣繳率及申報方式是不同的唷.特殊狀況一定要告知事務所.
壹、 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除應補繳稅款外尚需辦理扣繳憑單補報【國稅局電子報╱2011.12.25】
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除應補繳稅款外尚需辦理扣繳憑單補報【國稅局電子報╱2011.12.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應依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後,仍應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 單,以免遭處較高倍數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扣繳義務人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A公司於98年度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乙君租賃所得 2,500,000元,已扣繳稅款250,000元,扣繳率10%,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給付總額2,500,000元及扣繳稅款250,000元。嗣100年間經稽徵機關 查得乙 君在98年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前開所得之扣繳率為20%,是以原以扣繳率10%扣繳,即有短扣繳情事,除應補繳短扣繳稅款250,000元外,應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如甲君於責令期限內繳納短扣稅款並將扣繳憑單申報事宜辦理更正完竣,則依同法第 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按短扣稅額(250,000元)處1倍以下之罰鍰,但若甲君僅如期補繳稅款,卻未辦理扣繳憑單更正事宜,則會依同法第114條第1 款後段規定按短扣稅額(250,000元)處高達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於收到責令補報繳之公文時,常因不諳稅法或僅查看公文所附 附件,以為僅將稅款如期繳納即已完成應補正事項,導致錯過責令申報期限而被處以較高倍數之罰鍰;前揭案例因扣繳義務人甲君未能依規定期限完成補正申報,故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規定處罰,且雖在該局以未如期補正申報之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然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應按短扣稅額處1.5倍罰鍰。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此類案情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及公文內容,並於指定期限內繳納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及辦理補報或更正扣 繳憑單,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安分局林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