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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列舉者,在大陸就醫之收據是否符合申報抵稅,請提供證明如下

國人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符合條件者准予列舉扣除【國稅局電子報/2011.12.1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 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其受 有保險給付部份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它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該局指出,國人在大陸地區就醫 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申報列舉扣除須具備要件為:
1.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
2.
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
3.
大陸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並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支付機票款、旅費或其他費用不得申報扣除。
該局呼籲,申報在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用,請記得提示大陸公證處核發的公證書及送經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方可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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