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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轉讓未經簽證發行股份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法源電子報2011.12.2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昨(二十七)日表示,股東轉讓股份行為,如果股票未經簽證發行的話,因為不屬於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所以需要在結算申報當年度的所得稅時以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的部分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未經簽證而發行股票後,其股東轉讓股份時是否應繳納所得稅的疑義,昨天國稅局對此解釋,因為該類股票並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指的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該要課徵所得稅,所以如果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的話,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所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日前有一案例,有股東在九十八年度出售公司股票三十五萬股,成交價格為新台幣二十元,總金額為七百萬,並在次日繳交證券交易稅二萬一千元,不過經過調查顯示,其中有二十五萬股沒有簽證發行,因此必需要以每股出資額和轉讓價格的價差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果沒有申報該筆交易所得的話,除了 需要補徵綜合所得稅外,還會被處罰鍰。

參照公司法第162條第1項各款規定,股票應編號,載明包含公司名稱、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等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的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而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公司發行的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的證書或憑證應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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