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無銷售行為,應視有無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而定,如僅作為接待賓客、連絡性質或處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無銷售行為

工地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財政部新聞稿/2011.12.02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許多建商的房屋推案遍及全省,依據財政部的解釋令,工地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
該 局說,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如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由建設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建設公 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如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即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但同一縣市有數個工地時,得選擇一個營業場所辦理營業登記,為該縣市各工地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無銷售行為,應視有無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而定,如僅作為接待賓客、連絡性質或處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無銷售行為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阮宜 君,聯絡電話:230511117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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