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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讓非自有房、地 補償費列其他所得【經濟日報╱臺南訊╱2011.12.19】
臺南市安南區 陳 先生來電詢問:自建設公司取得遷讓非自有房、地之補償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自建設公司或建主給付的補償費收入,核屬其他所得,得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者,應以補償費收入的50%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例如:取得100萬遷讓補償費,如能提出支付的成本或必要費用憑證為60萬元,應申報所得額為40萬元,如未能提出者則應申報所得額為50萬元,即以半數為成本費用。另該所提醒建設公司給付遷讓補償費,應列單申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並將免扣繳憑單填發所得人;如取得者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自行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全站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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