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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由於兩岸交流日趨密切,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都會有許多民眾詢問如有扶養大陸親屬的情事,應該檢附什麼資料才能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說明如下,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免稅額,應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另有扶養大陸地區直系尊親屬、子女及兄弟姐妹的事實時,其若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條件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申報時需逐年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要特別留意的是,若是列報扶養大陸地區非屬上開親屬之其他親屬,除檢附上述證明文件以外,仍須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事實,否則是會被國稅局剔除免稅額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曾依規定檢附經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申報扶養大陸地區親屬免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之案件,其申報扶養大陸地區的親屬,嗣後如於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來臺灣地區探親,納稅義務人在次一年度辦理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檢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予其大陸親屬的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影本作為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大陸親屬的免稅額。未來各年度為證明該親屬仍存活,仍應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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