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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可能取得以下三種所得:一、營利所得: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新台幣7萬元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的零售利潤。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的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的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三、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的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2013/08/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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