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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出租房屋收取之租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收入,房東應依法確實申報。
  本局說明,個人有房屋出租者,應將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報繳綜合所得稅,未能逐項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申報者,可按租金收入之43%扣除必要費用。本局呼籲有租賃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應依法確實申報,勿存僥倖心態,如經查獲,除補繳稅款外,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尚須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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