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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移轉訂價案件,發現多數營利事業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服務,惟此項服務漏未於結算申報書揭露,亦未依營業常規認列服務費收入,而遭國稅局按外部可比較資料設算服務費收入補稅。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5條第5款規定,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服務提供之情形,應按營業常規認列服務費收入。

該局於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公司列報大額薪資支出及旅費,進一步請甲公司提示員工薪資清冊、擔任之工作細項及出差報告單等資料,發現甲公司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服務,該項服務未向關係人收取任何報酬,局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按外部可比較資料設算服務費收入補稅。

該局呼籲,配合我國移轉訂價查核制度之實施,營利事業為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服務屬關係人交易,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參考內部或外部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申報服務費收入,以免於查核時設算補稅。又交易之他方如非屬與我國簽署之租稅協定國家,常因無法適用相對應調整而使集團企業之整體稅負增加。

(聯絡人:審查一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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