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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宋健生/台中報導】

營建業建設公司經常借用人頭購地,再行合建分售來規避稅賦的作法,已引起稅捐稽徵機關高度注意,國稅局表示,未來將不定期抽查有無假合建情事,一旦查獲,除補稅外,還得受罰。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最近針對不動產鉅額增減的「甲君」進行查核,結果發現其歷年來的所得及財產微薄,卻有能力於93及94年間購入多筆土地,再與A建設公司以合建分售方式興建房屋出售。

經調閱其銀行往來資料,發現其購地的資金來源,多由A公司轉帳,或自該公司負責人「乙君」的帳戶以小額現金提領,再存入「甲君」帳戶支應。

另依合建分售契約,「甲君」應向A公司收取保證金,但該公司並無實際支付事實;且該建案房地出售後,「甲君」應收取土地款,除部分輾轉流向「乙君」帳戶,其餘暫存該公司帳戶,等到另購置新建地推案時,再陸續匯還「甲君」支付土地款。

國稅局研判,「甲君」為該建設公司所安排的人頭地主,此建案實際為「自地自建」模式。

經查核結果,該公司負責人「乙君」也承認,「甲君」的角色僅止於購地時出面簽約,實際購地付款均由A建設公司支付。

國稅局於是依自地自建模式,將土地收入併入該公司營業收入,再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計算土地免稅所得後,重核A建設公司各年度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最後對於建商漏報未分配盈餘部分,除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罰鍰,合計補稅及罰鍰金額逾千萬元。

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雖免納所得稅,但營利事業仍須就出售土地的所得,計入當期損益分派盈餘,否則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010-09-22/經濟日報/A20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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