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未立案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處分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
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未立案補習班,係指在新竹縣轄區內未完成立案手續,包括未
申請籌設立案、已申請籌設立案中涉及公開招生、收費、授課行為且上課
人數在3人以上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三、本基準第二點所稱未申請籌設立案,係指尚未至本府正式遞送申請籌設案
件者;已申請籌設立案中,係指已向本府送件申請籌設立案中者。
四、未立案補習班經查獲後,除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外,對其負責人裁罰基準
如下:
(一)初犯者自稽查之次日起算限期三個月內報本府申請立案,以輔導、規勸
為執行重點,不予處罰。
(二)已依限報本府申請籌設立案中,曾經本府為輔導或規勸,仍未停辦補習
業務者,再經查獲時,依下列標準罰鍰處分:
1.業務規模學生數在50人(含)以下,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
2.業務規模學生數51人至100人,處七萬元罰鍰。
3.業務規模學生數101人以上,處十萬元罰鍰。
(三)未依限報本府申請籌設立案者,曾經本府為輔導或規勸,仍未停辦補習
業務者,再經查獲時,依下列標準罰鍰處分:
1.業務規模學生數在50人(含)以下者,處七萬元罰鍰;
2.業務規模學生數51人至100人,處九萬元罰鍰
3.業務規模學生數100人以上,處十五萬元罰鍰。
(四)經前二款處分後,仍未停辦補習業務者,經查獲時,得依前次罰鍰金額,
每次得增加罰鍰額度二萬元,最高罰鍰額度至二十五萬元,並按日連續處
罰。
(五)所使用之器材、設備,認有必要時得沒入。
(六)個別案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得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
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加重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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