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
課後托育中心(安親班) |
補習班、才藝班 |
設置目的 |
屬社政體系,國小學齡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
隸屬於教育體系,為補充學習,或短期學習技藝所設立 |
受託年齡 |
12歲以下需托育之國小學童;若申請兼顧托兒所業務,經核准則可招收學齡前兒童 |
技藝類:無年齡規定 文理類:不得教授學前幼兒雙語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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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單位 |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
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社教科 |
立案字號 |
***(縣)市社婦幼字第***號 |
***(縣)市教社字第***號 |
樓層限制 |
以地面層一樓至四樓層為限, 地下室不得為兒童活動場地。 |
無 |
活動面積 |
每個兒童不得少於3.5平方公尺 |
每個兒童不得少於1.2平方公尺 |
人員設置 |
托兒機構應置下列專任人員: 1.所長或主任 2.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及行政人員得視需要設置之) |
補習班置專任班主任一人,並得視班務需要,設教學、生活輔導及總務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分別辦理各組事務。補習班每班級應置導師一人,負責學生的輔導及管理 |
師生比 |
1比20,收托國小學童每20名應置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一名,未滿20名者以20名計。 |
1比100,班級學生人數每逾100人,應置導師一人﹔未逾100人者,以100人計。 |
老師 任教資格 |
學校幼兒保育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或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具有照顧兒童生活知能的保育員。 |
補習班班主任應年滿20歲,具備專科教學能力,但並無強制規定須具備兒童發展及生活照顧知能。 |
國稅局設立:
設立方式 | 公司(法人) | 補習班.才藝班(個人) |
收入-教育勞務 | 有立案開免稅發票 | 開收據 |
收入-販賣教材 | 開發票 | 開發票 |
營業稅 | 有 | 無 |
營所稅 | 有 | 無 |
綜所稅 | 公司盈餘分配 | 有;依實際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或書審率計入"其他所得" *分有設帳或沒設帳;大都視實際純益決定 |
每7.1月填執行業務調查表 | 無 | 有 |
印花稅 | 開立收據時千分之四 | 開立收據時千分之四 |
根據108年財政部所發佈的最新函釋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號令,目前無論您是個人設立或公司設立的立案補習班,所提供之教育勞務皆免課徵營業稅,也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仍需開立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