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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夫妻間贈與財產,依法可不計入贈與總額,惟如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併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稅。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1)被繼承人之配偶(2)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3)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01年5月1日贈與其配偶乙君200萬元,甲君嗣於102年1月1日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未將該筆贈與計入甲君遺產總額,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遺產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配偶間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惟如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仍應併入遺產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遺產之情形,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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