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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伙伴,
個人消費換開公司三聯者要注意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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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開三聯式發票 五大規範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換開三聯式發票  五大規範【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為杜絕個人為企業「蒐集」發票漏稅,財政部訂定個人二聯式發票換開可交企業抵稅的三聯式發票準則,包括百貨公司、量販店等接受顧客換開發票時,如未依規定換開將會被查稅。
全國五區國稅局分別在今(100)年4月及7月間,展開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部分國稅局發現,有營業人以個人消費取得百貨公司、大型量販店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個人持有,不得抵稅),要求百貨公司或量販店換開為三聯式發票,並藉以扣抵其銷項營業稅。
根據查核,換開後的三聯式發票記載的銷售品名、數量,與收回作廢的二聯式發票記載並不相同;部分賣場甚至接受顧客要求,將不同信用卡持有人消費的二聯式發票換開成同一買受人的三聯式發票,交由業者申報扣抵營業稅。
為避免百貨公司、量販店因應買受人要求,將發票開立給非實際交易對象,財部已訂定「如何避免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至交付予非實際交易對象注意事宜」,規範業者接受換開發票的一致性作法,包括:
一、原開立的二聯式發票已填載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應明確告知買受人,此類發票仍得作為營業稅進項扣抵憑證,無須作廢重開。
二、作廢後重開的發票,應在備註欄註明原開立發票日期、字軌號碼及有錯誤欄位應更正者外,其餘欄位應與原開立發票內容完全相同。
三、原開立發票屬刷卡簽帳交易,並已註明簽帳卡末四碼者,重新開立時,應核對買受人原消費簽帳卡卡號,確認無誤後作成紀錄,並在重開發票上載明簽帳卡末四碼。
四、作廢發票時,應收回書寫錯誤的發票收執聯正本註明作廢字樣及重開發票的字軌號碼,黏貼於存根聯上,並在當期發票明細表註明。
五、重開發票前,應確實檢視原開立發票,如有持不同簽帳卡號的數張二聯式發票,要求換開一張三聯式發票者,營業人應在重開發票上載明所有原簽帳卡卡號,並確實暸解作廢原因,作成紀錄並請客戶簽名確認,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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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伙伴,
財政部賦稅署發函給各國稅局,要求全面清查轄區內的餐飲店,只要符合連鎖加盟店、電子叫號或備有號碼牌、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或是透過網路銷售,以及銷售倍增具有能力開發票的店家等五項條件,都會被列為輔導開發票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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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店不開發票 50嵐、四海遊龍被盯【聯合晚報╱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2011.07.18

 

全台國稅局今年4月開始積極鎖定知名餐飲店、連鎖店,以及網路人氣店,希望這些日進斗金的商店可以開立發票,為國庫增加稅收。這波被國稅局鎖定的店包括全省連鎖的50嵐、CoCo都可茶飲、四海遊龍,以及台北市大排長龍的知名小吃店像台灣大學對面的臺一牛奶大王、台北市忠孝東路善島寺對面的阜杭豆漿店,就連觀光景點懇丁、恆春附近的商家,都已被列為輔導開發票的對象。

原本自助餐、水果店或其他營業項目特殊的小吃店、小商家,即使每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上,還是可以免開發票,但財政部從今年4月開始,不再對這些小商家採取寬鬆不必繳稅的態度,只要店家符合五項條件都必須開始繳稅。各地國稅局也開始雷厲風行清查轄區小商家,希望小店能多繳稅給國庫。

財政部賦稅署發函給各國稅局,要求全面清查轄區內的餐飲店,只要符合連鎖加盟店、電子叫號或備有號碼牌、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或是透過網路銷售,以及銷售倍增具有能力開發票的店家等五項條件,都會被列為輔導開發票的對象。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指出,依法符合開發票的店家,若一年內被國稅局查到3次違法,漏開發票,就會被處以停業之處分。官員表示,若依法應開發票的店家,一年內被國稅局查到3次違法,第一次會被要求停業714天,台北市羅斯福路上知名的金峰滷肉飯就曾被勒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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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伙伴:

1.為免取具虛設行號的進項憑證而造成虛報進項稅額,而遭處罰,必定要保留【訂單】【送貨單】【付款證明】,故任何文件抬頭都與發票一致,才能舉證保護自己免罰.

2.國稅局因績效問題,每月會僑裝成客人,主捉漏開發票的”餐飲業”及”一般小額店家”.

3.本所挑出主要易漏稅罰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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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100.1.26.修正)(漏稅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

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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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  民國100年5月20日  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7  06-2298067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確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南區國稅局  民國100520  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7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確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甲公司經營旅館住宿業,被檢舉其營業收入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信用卡交易之營業收入,係使用個人帳戶存入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匯入款,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3倍漏稅罰。該公司不服,主張該個人帳戶資金之提取及存入與其營業收入及支出無關等理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該公司信用卡交易之請款收入確係利用個人帳戶存入,此有該帳戶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匯入款為證,且該公司勞保費及營業稅等相關成本支出,亦係自該帳戶匯款支付,是該帳戶確供該公司營運上使用,國稅局就其所漏稅額補稅裁罰,並無不合。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避免被查獲後遭到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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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短片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2829&ctNode=709&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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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有些營利事業利用跳開發票手法逃漏稅捐,所謂「跳開發票」,是指銷售廠商向其上游生產廠商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發票,或要求上游生產廠商,直接將發票開給銷售廠商所指定的營業人。這種跳開發票的逃漏模式中,上游生產的廠商、進貨的銷售廠商以及被指定做為開立發票對象的營業人,全部違反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的規定,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罰款。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或取得憑證,以免觸犯稅法得不償失。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0800-000321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第三課稅務員:林佩慧 聯絡電話:  04-22588181  04-22588181 轉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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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財政稅務 - 510 施政:國稅 - 452 服務:其他 - IZ0
發佈單位:審四科 聯絡人:張世傑 發表時間:2011/4/14 上午 12:00:00
本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而未能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之憑證相符之影本,或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而未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之影本,或保留自行蓋章證明之扣抵聯影本以及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並經取具該稽徵機關之證明者,雖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報備,惟如未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尚不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因此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若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應留意是否已依照規定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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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財政稅務 - 510 施政:國稅 - 452 服務:其他 - IZ0
發佈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坤炎 發表時間:2011/4/10 上午 12:00:00
  本局表示,營業人結束營業,需辦理清決算,所餘存資產及貨物,不論是由債權人搬走抵還債款或分還股東自行處理或由員工搬走自用,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本局籲請營業人注意如有上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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