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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  民國100年5月20日  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7  06-2298067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確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南區國稅局  民國100520  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7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確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甲公司經營旅館住宿業,被檢舉其營業收入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信用卡交易之營業收入,係使用個人帳戶存入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匯入款,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3倍漏稅罰。該公司不服,主張該個人帳戶資金之提取及存入與其營業收入及支出無關等理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該公司信用卡交易之請款收入確係利用個人帳戶存入,此有該帳戶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匯入款為證,且該公司勞保費及營業稅等相關成本支出,亦係自該帳戶匯款支付,是該帳戶確供該公司營運上使用,國稅局就其所漏稅額補稅裁罰,並無不合。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避免被查獲後遭到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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