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管理處所在台 就需課稅
2017.06.03記者吳佳蓉/專題報導
「反避稅條款」除了規範受控外國公司(CFC)外,另有「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這對過去至境外設控股公司轉投資他國的中小企業、以及在境外設立紙上公司的企業影響最大;一旦被認定實際管理處所在台,其境外控股公司及紙上企業就得視為國內企業課稅。
PEM制度主要針對的是實質管理、決策地點在台灣,卻設在境外的外國企業。會針對此種經營型態追稅,主因在於企業所得稅的課徵,是以設立登記地做為判斷,登記地在我國境內才須就其境內外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但卻有營利事業利用此原則,在境外設立紙上公司,以轉換身分,規避稅負。
因此,PEM制度要求,未來若有境外公司被發現「同時」符合重大經營管理者或總機構在境內,財報、董事會紀錄存放在境內,以及在境內有實際經營三要件,就須視為國內企業課稅。
楊建華表示,被認定為PEM後,增加的稅負包括營所稅十七%、未分配盈餘十%等,並須履行扣繳義務。同時,其分配給國內個人股東的股利,也會由股東的海外所得(最低稅負稅率二十%,未達一百萬元免申報,免稅額六七○萬元)變成個人的營利所得,須併入綜所稅報繳,適用累進稅率五%至四十五%。
楊建華表示,PEM制度對繞道租稅天堂設控股公司、轉投資中國或外地的中小企業,以及將國內業務營運移往境外紙上公司避稅的國際貿易企業,都會產生影響。但對F股影響有限,因其上市前已通過「迂迴上市」審查,主要實際營運地點應不在台灣。
2018-06-06 00:31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接獲檢調單位通報,我國境內的甲公司利用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將境外三角貿易的所得留在境外公司,交易的款項收付則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
資誠家族企業暨財富傳承辦公室會計師洪連盛提醒,反避稅措施即使還未上路,但境外公司如實際管理處所相關證據被掌握,將以「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由於相關處理訂單、採購及安排物流的人員都在甲公司,中區國稅局因此認定,上述三角貿易的所得實質上是屬於在我國境內甲公司的境外所得,應合併課徵營業事業所得稅,核計該公司在核課期間內計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約1,200萬元,該局正計算補徵稅額、及罰鍰中。
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採屬人兼屬地主義,因此,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局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利用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逃漏稅,一經查獲一律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強調,部分營利事業誤以為稽徵機關不易掌握境外交易資料及OBU帳戶資訊而鋌而走險,但反避稅已成國際趨勢,且稅務資訊已日趨透明,呼籲營利事業勿再以類似方式逃漏稅捐,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被處罰,得不償失。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修正案,引進反避稅二大制度受控外國公司(CFC)、實際管理處所(PEM),至於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因此CFC、PEM制度尚未上路。所謂實際管理處所就是指,在低稅負國家、地區設立的境外營利事業,按規定要課所得稅。
雖然實際管理處所尚未上路,但洪連盛表示,國稅局將境外公司視為台灣公司的分身,因為境外公司沒人沒實質,而是台灣公司借用境外公司的虛殼,因此認定台灣公司透過境外公司所賺的錢,是台灣公司所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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