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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伙伴:

1.為免取具虛設行號的進項憑證而造成虛報進項稅額,而遭處罰,必定要保留【訂單】【送貨單】【付款證明】,故任何文件抬頭都與發票一致,才能舉證保護自己免罰.

2.國稅局因績效問題,每月會僑裝成客人,主捉漏開發票的”餐飲業”及”一般小額店家”.

3.本所挑出主要易漏稅罰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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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100.1.26.修正)(漏稅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

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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