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           圍

開立憑證時限

買賣業

銷售貨物之營業。

  1. 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2. 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

製造業

凡使用自行生產或購進之原料,以人工與機械製銷產品之營業。

同買賣業

包作業

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入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舖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

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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