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進口貨物應取得相關憑證並報繳相關稅捐
94/04/1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近來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營業成本中,有部分貨物從國外進口,該進口貨物雖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及銀行匯付證明文件,惟未取得海關完稅單據,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進口貨物係透過航空快捷郵包進口,未申報進口關稅並涉有低報進口價格之嫌,遂將相關資料函請主管機關查明,經查核結果,確實未經報關,乃予以補徵關稅及營業稅共計500餘萬元。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基於國稅一體原則,關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皆有相互勾稽處理規定及通報制度,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從國外進貨或進料應依規定取得相關憑證,申報進口關稅,切莫心存僥倖。
(聯絡人:審查一科 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資料來源:財政部)
(三)簡易申報之稅款繳納:
按現行進口低價快遞貨物採簡易申報者,係以線上扣繳方式繳納稅費。由快遞業者代為繳納各項稅費,貨物提領出倉後,發給快遞業者蓋有海關關防之「海關進口快遞貨物稅款繳納證明」,再由快遞業者持憑向納稅義務人收款。
參考法令:
關稅法
第九十四條
進出口貨物如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但船舶清倉廢品,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不在此限。
第 36 條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若貨物有正常報關,但是因為被快遞業申報為C1免檢免驗,則,會有下列的罰則:
第 37 條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
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查緝組 25505500#2945 張課長
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11條
快遞貨物進出口應以電腦連線方式透過通關網路向海關申報。
進出口快遞貨物得依其性質及價格區分類別,分別處理,其類別如下:
一、進口快遞文件。
二、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元以下。
三、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零一元至五萬元。
四、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五、出口快遞文件。
六、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七、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同一貨主之出口快遞貨物得整盤(櫃)進倉。但應查驗或抽中查驗之貨物,仍應拆盤(櫃)供海關查驗。
轉口快遞貨物應以電腦連線方式透過通關網路向海關申報進口艙單,並免補送書面艙單。轉運出口時應填送書面出口艙單,海關並得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情形,公告改採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第12條
進出口快遞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一般進出口報單辦理通關:
一、屬前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進口高價快遞貨物或同條項第七款所定出口
高價快遞貨物。
二、涉及輸出入規定。
三、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
四、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
五、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貨物。但以非個人名義進
口屬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免稅貨樣,整份報單完稅價格在
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六、適用進口報單類別「G1」(外貨進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5」(
國貨出口報單)或「F5」(自由港區貨物出口報單)以外之貨物。
七、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貨物。
八、依貨物稅條例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貨物。
九、屬關稅配額貨物。
前項以外之快遞貨物,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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