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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夥伴,稅金必於規定時間內繳付,否則核課期被加長一旦不法被查獲是追七年對自己公司實為不利。

稅稽法第 21 條: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次期16 日及以後繳納並申報或未申報者或故意逃漏稅捐者核課期為7 年,並有滯納金及利息加計「15號前申報並繳納」才算申報程序完成。逾期30日未繳,法院強制執行。

營業稅繳款單上說明最後一列*繳款期限(繳款書期限為15號)屆滿後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

 

更新日期:101-08-3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中區國稅局] 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書時請儘速繳納以免被扣薪。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稅逾期未繳,除每逾二日按滯納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外,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納者,將會被移送所轄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部分民眾因為未能如期繳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法移送執行後,執行分署會先通知當事人,請其到執行分署或各稅捐稽徵機關開單繳納;另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各地行政執行分署針對欠稅總金額2萬元以下之滯納案件(含本稅、滯納金、滯納利息及行政執行必要費用)列印具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於收到該傳繳通知書後,可於該通知書所載應到案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若經執行分署發函催繳仍未繳納,執行分署則核發執行命令請欠稅人所任職之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扣押欠稅人每個月三分之一的薪水,用以抵繳欠稅款,直到繳清稅捐為止。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時,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甚或被移送強制執行後,還要負擔執行費等無謂損失。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 ntact.gov.tw使用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羅美娟,電話04-23051111轉8335)

 

 

ps:所謂「核課期間」係規定課稅事實在一定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逾此期間則不得再行核課,即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之期間。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OOO先生於94年5月20日辦理93年度結算申報,因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因此自申報日起算5年內為其核課期間,亦即至99年5月19日止,OOO先生除有故意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形外,否則99年5月19日以後,縱經發現93年度有應徵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亦不得再行補徵。但OOO先生如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則其核課期間應為7年,亦即在101年5月19日以前,稅捐稽徵機關仍可補稅及處罰。

 

第 35 條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
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
,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
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
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第 49 條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
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
不得多於四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
,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
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第 50 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
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
,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
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
、怠報金及滯納金,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
利息,一併徵收。

 

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者,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實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營業人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依法申報營業稅者,核課期間將從5年變更為7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3月、4月間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審理後認定甲公司虛報進項稅額,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處罰鍰,該局於105年10月31日送達繳款書。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逾5年核課期間。該局以甲公司100年3月、4月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原應於規定期限同年5月15日前申報,但甲公司遲至同年5月16日始辦理申報,雖僅逾1日,仍屬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其主張於法無據,因而駁回復查。
該局強調,營業人應依規定期間申報營業稅,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曾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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